普法:消法研究会研讨商标法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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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记者蔡岩红
中国法学会客户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最近在山东枣庄召开年会,通报中国第一商标权人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例子,讨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推进法人休假。
年5月,据了解,客户纪万良购买了5盒假冒山东滕州市聚泰食品企业生产的河北养元智汇饮料企业“六个核桃”商标的“六个核桃饼干”,并通报山东枣庄工商局。 7月8日,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命令集泰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2000元。
年6月,养元智汇饮料企业决定起诉集泰食品企业,委托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年7月5日,养元智汇饮料企业向山东枣庄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起诉书。 枣庄市中级法院7月6日立案受理了此案。
年8月27日,养元智汇饮料企业与集泰食品企业签订了“和解协议”。 “双方确认乙方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对甲方进行赔偿。 甲方《六个核桃》商标许可录用费的标准为4000元/批,本案中乙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因此惩罚性赔偿金是商标许可录用费的2倍明确后的2倍,即4000×2×2=16000
年8月29日,枣庄市中级法院编制了《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滕州市集泰食品有限责任企业向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000元”。
据介绍,集泰食品企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是因为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饼干包装箱中采用了与养元智汇饮料企业“六个核桃”相同字体相近的广告用语,构成了商标侵权。 另外,集泰食品企业不提供账簿、资料,编造虚假生产、销售事实,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利的情况严重。 商标法第63条规定:“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如上所述可以在金额的2倍以上3倍以下明确赔偿金额。” 因此,集泰食品企业支付了侵犯养元智汇饮料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金,金额是商标许可录用费的两倍。
这件事是我国第一个商标权人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的假案。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以全国第一个商标权人使用惩罚性赔偿造假的例子为中心,将以下机构的事迹特别评价为“315案例”,发行了“315案例”的证明书:1.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 2 .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滕工处字( ) 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惩罚商标侵权人,推动全国第一个商标权人使用惩罚性赔偿制作假例,特别被选为“315例”。 3 .河北养元智汇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商标法制作假索赔,全国第一个法人使用惩罚性赔偿制作假例,因此被选为“315事例”。 4 .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代理河北养元智汇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诉滕州市集泰食品有限责任企业的案件,创造了全国第一个法人使用惩罚性赔偿制造假例,特别被选为“315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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