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新专利法呼之欲出 职务发明规定仍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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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记者张维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日前宣布,专利法的第四次撰改有望于今年内完成。 “这次专利法的撰改,对科技成果的转换、促进发明创造很重要。 这对发明者起激励作用,有利于保护创新成果,更好地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 ”。
现在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确定将专利法的修改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新专利法试图调用,但热烈的议论声依然持续着。 特别是这次选修从上次选修开始长达10年,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更强,这也引起了这次选修异常的关注。
特别是在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一些好处之间的平衡方面,这次评级修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或提高单位创新价格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为了处理中国科学研究院、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低、科研人员创新激励不足等问题,增加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分权。
新规定依法处置公司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实行产权激励,采用所有权、期权、红利等方法,使发明者或设计者合理共享创新利益,实施相关发明创造和
这个新规定能否像其立法的初衷那样,达到对发明者、设计者的激励机制的完整性,在一点专家看来并不容易,也有可能产生违背立法初衷的结果。 北京实务知识产权中心程永顺主任是这一主张的所有者。 最近在北京实务知识产权中心主办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法》四建设言语座谈会”上,程永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必须维持原专利法的现有规定,删除上述新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法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必胜也支持删除。
删除主张者不需要增加新的规定。 关于职务发明创作奖金问题,现行法律规范有详细的规定,体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中,这些规定在实施中没有引起争议。
其次,职务发明的奖金问题本质上是私权范畴,即市场问题,在这方面应该给予公司充分的自主权,公司和发明者不直接用法律规定,而是对权利的归属和报酬的几个事项做出约定。 “这项新规定是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单位创新价格增加,不符合市场经济理念。 ’腾讯企业高级专利顾问国王说。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模式中没有对发明者的“风险分担”机制,如果追加“采取股权、期权、红利等方法”的奖励,发明者会更“功利化”,容易引起异常的报酬纠纷。 国王认为新规定“榻榻米理发店”很可能会引起很多“功利性专利”的出现,以及很多“职务发明创造奖金”纠纷。
这也是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蒋洪义律师担心的地方,本来不必要的纠纷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鼓励非专利技术成果有专门的规定,专利法如果涵盖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金,就会引起公司核心发明者反复报酬的法律上的争论问题,
本来职务发明纠纷就大幅度增加的现在显然是“雪上加霜”。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事业等机构不想与发明者共享职务发明成果,发明者由于职务发明报酬过低,机构和簿公会堂、发明者故意隐瞒职务发明成果,或者擅自将职务发明成果提交专利申请的例子很多。
另外,专家提出新的规定会增加第一家公司或中小企业的专利保护价格,对公司的正常快速发展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对专利保护有疑问,要求用比如商业秘密等方法保护,立法效果可能反而相反。
诚信不适合先行法
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中,修正案写道:“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行使应该遵循诚实信用,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排除、限制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今教授说,这是草案体现的“比较大的改变”。 诚实信用在商标法中也有大致规定,“但从该条文的规范结构来看,是义务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违背了专利法的核心精神保护和专利权的加强”。 张现在认为专利法是发明创造者的财产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产业迅速发展,加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是该法最基本的大体。
“规定专利法的基本大体,首先必须规定保护最基本的东西,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大体上应该排在这个大体后面。 ”张现在说。
这基本上意味着在缺乏诚实信用的情况下,不得滥用专利权,基本上不应该写入专利法作为直接法定。
因为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有“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法”的确定规定。 因此,也有看法认为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实施垄断或排除限制竞争的方法应受反垄断法限制。 另外,现行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为了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的申请,将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现行专利法已经规定了与反垄断法的联系,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
华为企业知识产权北京支部部长闫新建议,这次修法的首要目的之一是“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现在的第一矛盾是中国专利的价值还没有充分实现。 个别滥用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反垄断法进行限制。 此外,该条款含义不明确,容易引起执法混乱,不利于专利的申请、实施和运用。 实践中专利权人的活动也有可能受到不当限制。
与现在的专利申请有点异常申请/恶意申请相比,国王不一定需要通过在草案中追加诚实信用来大致处理。 “异常申请/恶意申请是很多因素造成的,恶意骗取补助金和资助金,对专利制度的理解不足,自己的能力不足,可能无法将所有的异常申请/恶意申请归结为不诚实信用问题。 ”。
最低赔偿导致索赔
对于提高社会最关注的专利侵害赔偿力的问题,修正案也作了应对。
草案规定,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从权利人受到的损失、权利侵害人得到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采用费的倍数计算的金额中在5倍以内明确赔偿金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录用费难以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明确给予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与先行专利法规定的1万元到100万元相比,专利侵害法定赔偿最低额大幅提高,对专利的保护力大幅加强。
但司法实务界专家认为,五百万元的最高赔偿额已经足以体现专利保护力的提高,不需要规定最低法定赔偿额,也不需要将最低法定赔偿额从一万元提高到十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前法官张冰表示,“法院系统在以前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使用法定赔偿的做法,但案件相关专利很简单,从技术难度、生产规模、侵权时间来看,赔偿高达10万元。 法院最终是适当判决的赔偿额,没有基于最低10万元的限额的判决”。
这样的规定容易引起投诉,浪费司法资源的担忧,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专利申请大国,但不是世界第一专利强国,而是多个专利的申请质量和经济价值低,“商业性维权”从这一有利性出发,以法定赔偿最低额获得利益。
这次修订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认为非常有利于满足我国设计主体的创新诉求,进一步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 许多专家认为应该以此评级为契机引入一些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有些外观设计是通过比较产品的某一部分而进行的创新设计。 从域外经验来看,一些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世界上比较成熟的创新成果保护制度。 我国现在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只对产品的整个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但对产品的某一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没有个别保护。 随着我国创新主体设计水平的提高,增加局部外观设计可以更好地表达设计者的核心设计思想,保护核心设计重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律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李顺德认为,以前专利法没有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考虑到当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领域的现实诉求,没有达到保护部分外观设计的程度。 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实践的迅速发展,采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也是必要的。
一点专家建议草案第2条第3款变更为“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或其一部分或部分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和形状、图案结合的美感,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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