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电子商务法实施元年年度十大典型范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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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5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学术年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
在年会上,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表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元年度的10大典型例子。 从样本类型来看,10个典型样本包括电子商务主体类型、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电子商业信用制度、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权利争论和劳动关系纠纷7种类型。 这些例子在过去一年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都处理了电子商务行业具有主导价值的问题。
来自政府机构、法院系统、领域协会、平台公司及北京内外各大学的200多位嘉宾参加,比较了电子商务法实施一周年以来的实际效果,包括平台责任的合理边界、电子商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以下是10个典型的例子。
一、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企业和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企业等作品新闻网络传播权纠纷事件
——第一个例子是微信小程序方案:腾讯是否构成为支持侵权
【基本事件】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企业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企业等作品新闻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腾讯企业为小程序开发者提供基础的网络服务,其性质是自动接入
【典型的意思】
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属性的定义必须结合技术原理、营利模式、协议约定等因素综合考虑,实现平台责任的私法属性和社会责任属性的平衡。 本案法院以基础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被动性和技术无差别性排除其平台责任,从技术角度提供定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平台属性的思路,供参考。
二、吴某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企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平台对滥用权利的顾客停止服务的风格条款有效。
【基本事件】
唯品会超级vip会员吴某因为84.54%的高退货率,唯品会根据客户协议冻结账户,吴某拒绝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客户有退货权,但如果退货行为长时间超过客户的普遍退货率,则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大致构成滥用权利。
【典型的意思】
在本案中,法院的审判规则对客户滥用权利进行了消极评价,肯定了EC平台自治对网络空间管理的重要意义,为未来类似事件的审理提供了比较有效的参考和指导。 此外,让客户合理行使权利,平台自治对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发挥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进一步迅速发展。
三、李某诉上海寻梦新闻技术有限企业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平台“假一罚十”交易规则的效力认定
【基本事件】
平台和商家在平台协议中约定“假一罚十规则”,平台委托别人购买商家商品后,将该商品鉴定为假商品,认定原告销售假商品,根据平台协议原告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交易规则比较有效。
【典型的意思】
法院认定“假一罚十规则”比较有效,有助于各地法院改善对平台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态度,鼓励平台自我管制和自我管理。 但是,为了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好处,对平台的自律性也必须谨慎地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四、常某和许某、第三军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全国首次定性的“暗刷流量”合同生效的事件
【基本事件】
原告常某与被告许某签订网络刷牙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刷牙服务,增加某个游戏的访问量,提高该游戏客户的排名。 由于被告没有支付服务费,原告起诉了。
【典型的意思】
本案作为全国第一个定性的“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事件,其审判结果引起社会公众对“暗刷流量”现象的广泛关注,将网络行业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告知公众,合法利益实施不法行为的边界
五、广州美明宇月子家政服务有限企业与李某、张某、上海汉涛新闻咨询有限企业名誉权纠纷案
——网络空间行业内的顾客评价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基本事件】
李某、张某(双方为夫妇)的孩子入住由美明宇企业经营的美媛一生月子会后,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 夫妇据此在大众评价网上发表了差评,被美明宇企业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人发表的评论不构成名誉侵权,汉涛企业拒绝删除评论也不构成侵权。
【典型的意思】
这个事件是网络评论引起的顾客、网络新闻发布平台侵犯商家名誉权的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肯定客户的评价权是客户的法定权利,同时对评价权的行使与名誉侵权权的界限进行了明确的说明论,为今后的相关审判提供了判决思路,具有典型性和参考意义。
六、何某与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企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事件】
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某在花椒平台直播表演时失手坠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密境和风企业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典型的意思】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必须结合营利性、对危险的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限制危险性高的行为。 例如,审查、警告、提示该视频为“危险视频”、“请不要模仿”等。 利用客户的相关行为推进、支付报酬、客观促进危险结果发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百度网络信息科技有限企业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善权、新闻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人工智能生成副本”受著作权保护吗?
【基本事件】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百度网络信息科技有限企业申诉签名权、保护作品完备权、新闻网络传达权纠纷,法院案件复印件不是由威科先行数据库的“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而是由原告主持创作
【典型的意思】
自然人的创作完成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复印件不构成作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生成拷贝可以被公众自由采用,应该保护软件采用者等相关主体享有的相关权益。 本案体现了著作权法体系的稳定性与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之间的平衡。
八、王某、江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电商法实施后恶意投诉第一事件
【基本事件】
原被告都是淘宝商,被告假装是商标权人,向淘宝知识保护平台投诉原告出售了侵犯商标权的假货,原告受到了平台处罚。
【典型的意思】
法院从主客观两方面确立了“恶意投诉”的评价标准,将恶意投诉行为定性为商业诽谤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借鉴多方面因素裁量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平衡各方利益,对将来审理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
九、安徽美景新闻科技有限企业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企业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国内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基本事件】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企业有一个叫“商业参谋”的零售电商数据产品。 安徽美景新闻科技有限企业开发软件以共享、共享账户的方式为淘宝企业通过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经过深入开发和系统集成形成的大数据产品构建了平台。 法院审理说,美景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的意思】
作为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的第一个方案,法院考虑到公司支付的劳动深度和技术投入,评价大数据产品是否构成财产权益。 另外,确认美景企业“搭便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供今后的类似审判参考。
十、张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企业、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
——网络播音员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认定
【基本事件】
张某被告在腾讯直播发布平台独家提供播音服务期间,未经腾讯同意,在播音平台“斗鱼网”直播。 因此,腾讯被法院起诉了。 法院经过审判,认为被告张某构成违约。
【典型的意思】
用什么标准认定劳动关系对服务提供商的权益保护、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很重要。 在“网络加”时代,评价平台和服务提供者有无劳动关系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评价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有,则认定为有劳动关系。 没有的话,就把“从属属性”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 不是硬性适用相关规定,而是实质上可以评价平台和访问平台的服务提供者的关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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