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北京高院判决“稻香春”商标归属东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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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春艳)最近由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自然军某的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东来顺企业)分别是点心、饼干、饼、元宵、茯苓
年10月13日,自然军某以东来顺企业注册的稻香春和图商标连续3年停止采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取消申请,要求取消东来顺企业的上述2个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采用注册商标,商标局规定期限责令修改或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认为经过审查,东来顺企业提出的录用证据比较有效,可以说明去年10月13日到去年10月12日之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实际采用了稻香春和图商标。 因为这个决定不会取消该商标。 马某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审查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
商标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东来顺企业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许可录用合同,只是表示东来顺企业与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企业签订了稻香春及图商标的录用许可合同,无法说明该商标实际被采用 东来顺企业提出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说明稻香春和图商标实际上被采用了。 因为我决定取消稻香春和图商标的注册。
东来顺企业不服商标审查委员会的申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经过审理,结合东来顺企业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可以说明稻香春和图商标实际采用。 由此,一审判决:取消商标审查委员会的起诉决定,商标审查委员会重新审查决定。
商标审查委员会没有按照一审判决上诉,一审原告马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补充明确稻香春及图商标注册、转让、继续发展及商标许可采用情况、相关企业历史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作为商标注册人的东来顺企业认为本案中没有提供稻香春及图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实际采用的直接证据 与东来顺企业提供的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企业多次签订的《稻香春商标许可采用协议》、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企业支付商标许可采用费的转账证明书、指定期间后的市场相关商品采用稻香春及图商标的公证等证据, 稻香春及图商标在1995年至年间多次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可以说明稻香春和图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被实际采用,一审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不不当,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了马某的上诉,稻香春和图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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