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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重构司法公信重在树司法权威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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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张先生侄子冤案、萧山五青年冤案、河北聂树斌事件、福清纪委员会爆炸冤案相继发表,媒体和学术界对错误事件和司法公共说服力话题引起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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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家,司法公共说服力是司法的本源和生命。 目前,我国司法公共说服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些大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逐渐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 如何改变目前中国司法公共说服力不足的现状,提高司法公共说服力,比以往任何时间都重要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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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本公司记者采访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法学家徐明教授。

司法公正的说服力确立标志是司法权威的确立

记者: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其中司法公共说服力不断提高是重要的复印件之一。 在新的要求下,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司法权和司法公共说服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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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明:司法权由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三部分组成。 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力都是派生出来的。 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评价性、终局性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及立法权不同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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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司法公共说服力不断提高的新要求,人民法院应该领导党的十八大精神,重新定位司法,重新认识司法的性质和司法功能。

司法公共说服力应该理解为社会和大众对司法职业共同体、司法行为、司法结果、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等这五个副本的信任度或信任度。 如果整个社会或公众充分信任这些因素,则表明司法有公共的说服力。 如果社会上很多人不信任这些因素,或者怀疑是批评和怀疑,司法就会失去公共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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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现在我国司法公共说服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但在你看来,如何提高司法公共说服力呢?

徐明明:司法公共说服力确立的最终标志应该是司法权威的确立。 一点事件经过二审终审,经过再审,经过最高司法机关的再审,不仅当事人的诉讼被访问,在网上、大众舆论中异议不断,这些都强调了司法权威不足的问题,如果改变立场,实际上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司法公共的说服力必须提高独立、公正、廉洁、专业、权威五个要素。 缺少任何一个,司法就会失去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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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个因素,司法权威不足

记者:那么,司法权威不足,对司法失去自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徐明:司法权威是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说服力地位和力量,本质上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度的表现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法治建设的要点由此开启了两个相关的转变过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制到以法律实施为中心的法治。 这个过程是司法权威确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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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的现状来看,影响司法权威度的因素是,另一方面司法职权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还没有确立,司法权在宪法上的地位与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相去甚远。 另一方面,法官团队在整体素质上无法获得对普通人群的明显特征,即法官的专业素养,特别是职业道德素养,难以得到社会尊重。 其三,司法行政化的趋势越来越激烈,法官工具化的形象令人不信任。 第四,少数案件审判的不公正问题、法官的不廉问题、执行难问题也总是损害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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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由此可见,确立司法权威似乎是当务之急,司法权威首先来自宪制及其政治安排。 这是否意味着需要适当的政治制度?

徐明明:我认为应该从顶层开始设计。 我认为特别应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司法权与司法的政治地位有关,现在的司法权在形式上宪法上的地位是崇高的,但在现实中处于不自然或灰色的地位。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治重点不在司法上,司法权一定没有权威,司法公信在源头打折。 我认为人们只有相信法院,才能最终相信法律。 如果法院是具体的,整个社会这样对待法院和法律的时候,法治的命运是悲哀的。 我认为我们在未来的法治过程中,应该把法治的重点建立在司法之上。 党和国家必须逐渐有习性通过司法实现长时间的统治和社会和谐的稳定。 宪法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大体上是现实的。 提高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通过实行宪法地位确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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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共说服力确立的四个依据

记者:具体来说,在中国现在的国情下,应该如何提高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落实宪法地位?

徐明:现在第一个冲击的问题是如何执行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要求。 司法职权不独立就没有司法权威。 司法职权独立的第一层意思是将司法权从行政权上剥离下来,司法权不能属于行政权。 第二层意思与现行法院的管理体制相关,没有审查级独立也没有司法独立。 第三层意思是作为法官的法官的独立,法官和法官之间不应该有领导、被领导关系,法院的组成人员必须以法官为主体,现在各级法院中管理法官的人的地位已经到了难以理解和接受的程度。 第四层意思是法官的思维是独立的,这是司法的本质,一个法官服从另一个法官时,两个法官成为班长和士兵的关系。 第五层含义已经被很多人忽视,对审判结果独立负责是法官能够保证公正的基础。 据说这五个独立相结合才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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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司法的独立和强大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超越社会,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摆脱一切形式的限制,只有我是独尊

记者:司法职权独立固然重要,但从近年发生的许多政法舆论来看,司法公正显然是提高司法公共说服力的前提。 你如何看待司法公正对提高司法公共说服力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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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司法公正与司法职权独立同样重要,是司法是否有权威的依据。 司法权威来自我们整个司法事业结果的公平性,没有公平性就没有权威。 司法行为的最终产品是为社会提供公正的信任,社会正义分为三种形式:其一,制度正义,这取决于立法。 其二,分配正义。 这是依赖行政,恢复正义。 这取决于司法。 司法公正,即纠正正义是社会最后的正义,也是另外两个正义的保证。 这关系到司法的职能。 司法有三大职能,其他职能都附加:一是权利救济,这是恢复正义。 二是平息争端,这是寻求正义。 三是制约公权,这是正义的平衡。 司法是正义的艺术。 法官和公务员最大的区别是公务员管理事务,法官管理正义。 这三大职能是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 履行这三项功能后,这三项功能最后提供的产品是获得公正。 所以,在国家正义体系中,立法设计正义,行政实行正义,司法修正正义。 司法中一旦发生冤案,一定会失去公信。 法院的最大大局是建设法治国家,司法服务经济等是间接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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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正如在几个场合所说,你来自司法权威的建立、来自宪法的司法权能量的赋予、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大体、司法权运用结果的公平性、法官的专业性水平。 如何理解法官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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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明:司法是否有权威还有一个依据,来自这个职业的专业性,非专业就没有权威。 推进法官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提高司法公共说服力的重要措施。 提倡司法一元化,具体来说,司法这个职业共同体的知识结构是一元,职业伦理是一元,价值追求是一元,工作标准是一元。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司法是神圣的职业,必须防止司法和法官趋利化、世俗化和行政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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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只要我们能实现司法权、司法职权独立、司法结果公正、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司法廉洁这五个方面,最终司法权威就会确立。 司法权威成立后,司法公共的说服力就显现出来了。 司法公共说服力实现的时候,法治中国就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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