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纠结的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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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伸的线路上,旁边放着几个变成狗舍的集装箱,生锈的龙门吊像被遗弃的哨兵一样,保护着下面的铁路。 只有偶尔发出的狗吠声使垃圾堆积,使濒临荒废的花园有点生气。 这个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六道街的老花园是原直属林业部门的中国林业物资供给企业哈尔滨分企业(以下简称物资企业)。
与现在仅有的场景不同,10余年前,这里每天都有物资通过铁路运来,每天大小车辆在院外运送货物。 对比度大的原因离不开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和交通运输能力的提高,最直接的原因是铁路采用权的转移铁路是物资企业专门向铁路部门申请审批而建设的专线,是该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但在2002年,该铁路
我们没有铁路,企业等于瘫痪。 拍卖人买了铁路,但实际上不能采用,荒废了。 物资企业副总裁张树岩因为司法拍卖有缺陷,这10多年前的拍卖至今一直很烦恼。
张树岩所说的司法拍卖是法院占有物资企业铁路专线和土地的委托拍卖。
麻痹
一方主要生产设备被拍卖无法运营。 另一方面由于辅助仓库用地不足,铁路荒废了。
物资企业原是林业省直属公司,目前隶属于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承担林业供求物资的生产、仓库等功能。
1992年,物资企业下属劳动服务企业集团公司北方木材加工厂成立了制胶厂,通过员工募集资金。 1995年,制胶厂的经营权变更了。 两年后,由于拖欠了房租、水电费,物资企业已经转移到别人经营的制浆厂停止工作。 当时,原北方木材加工厂厂长刘广才和物资企业职工薄虹为代表的46名入股职工将物资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2000年,该案件再次提交法院。 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现香坊区法院)判断物资企业将支付65万余元资金。 2001年,经过上诉,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除维持原判外,还判决物资企业赔偿入股职工损失31万余元及6809元的支出费用。
由于物资企业在筹资问题上没有立即履行判决,动力区法院检查了物资企业自己的铁路专线及其占地面积的采用权。 哈尔滨力得尔资产判断事务所表示,铁路专线及其所占土地价值101.2万余元,随后法院委托哈尔滨翔鹰拍卖有限企业拍卖没收资产。
根据 拍卖确认书,2002年9月1日,物资企业的铁路专线和占有土地采用权由哈尔滨北方储藏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北方企业)以101.2万元竞购。 竞争者没有加盖企业印章,签字者是薄虹。
2003年1月3日,动力区法院发行了民事裁决书,确认了拍卖。
铁路专线拍卖后,物资企业的经营突然陷入困境,装饰了1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库用地和消费200万元以上建设的龙门吊装,整个企业几乎瘫痪。
这几年企业生活在东挪亚,有100多名员工在等着吃饭。 张树岩回忆说,很多资产必须在这个时间解决。
同样,竞争购买铁路的北方企业没有仓库的空间,因此铁路也荒废了10年。
修正结果
几年后,物资企业偶然发现,铁路和占地面积的采用权被拍卖时,参加拍卖的北方企业没有正式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不纠结的唯一未解决的问题是铁路所占土地的采用权变更。
事实上,在上述事件执行之前,物资企业的所有土地(包括铁路占有的土地)都已经被法院没收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物资企业表示,动力区法院在执行上述案件时,实际上属于二级审查。
其中许多关系复杂,土地管理部门没有改变铁路所占土地的采用权。
2010年3月2日,物资企业北京总部在哈尔滨市解决了该企业资产,查阅资料时意外发现。
根据哈尔滨市动力区工商局提供的资料,获得物资企业铁路专线采用权的北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当时起诉物资企业的刘广才,公司名称事先批准的时间为2003年1月15日,企业设立注册申请的时间为2003年2月2日 北方企业最终获得营业执照的日期是2003年3月3日。
也就是说北方企业是在拍卖半年后成立的。 这不是没生孩子就做了满月酒,收到了满月的礼物吗? 物资企业的部分员工很愤慨。
其实,在铁路被拍卖企业几乎瘫痪的情况下,物资企业也积累了多年的不满。 张树岩告诉记者,无论铁路能否回收,拍卖的问题是物资企业的决策很明确。
2011年3月11日,哈尔滨市公证处对物资企业反映的情况调查作出了比较决定,于2002年9月1日取消了哈尔滨翔鹰拍卖有限企业的现场监督公证。
但是,对于当时拍卖人的资格问题,作为接受委托的翔鹰拍卖企业使用了完全不知道的回答。 但是,2011年7月向香坊区法院(动力区法院)执行局进行了情况证明,表明拍卖过程是合法有效的。
更纠结的是,香坊区法院、哈尔滨市中院、黑龙江省高院都讨论过这个拍卖问题,不少法官认为比较有效无效。
香坊区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郭志成对民主和法制社记者争论很大,因此曾与黑龙江省高院法官一起去北京咨询中国拍卖协会。
这个例子必须用合同法理解。 合同方面虽然缺乏某些条件,但如果合同签订后在一定时间内弥补,不影响双方的好处,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中国拍卖协会理论推进部负责人王烨先生说明。 但是他说拍卖无效,作为拍卖协会说话不方便,毕竟事件已经执行了。
但事实上,2012年中国拍卖领域协会颁发了书面证书。 香坊区法院副院长郭志成也证实了这一点,表示中拍协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拍卖合法是有效的。
张树岩在拍卖时造假,而且申请执行者是参与竞争企业的唯一法定代表人,怀疑他们合作侵占国有资产。
这个疑问在物资企业也反映在有关部门,争论的事件由黑龙江省阿城市检察院解决,现在还在进行中。
争论
有瑕疵的拍卖是否有效,法律界人表示了不同的观点。
路线的最终停留不能逆转物资企业严峻运行的命运,但这一事件引起的争论滞后了。
从法理上讲,拍卖法是特别法,合同法是普通法,在适用上特别法比普通法优先。 但是,这个法则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适用。 在这个事件中,因为司法拍卖程序有缺陷,所以对拍卖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了疑问,在这一点上适用特别法比通常法更优先。 但是,拍卖法没有相关的确定规定,可以直接认定拍卖合同无效。 因此,在这些基础上,仍然需要回到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生效条件的通常规定中寻找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龛解释说。
中国政法大学的柳经纬教授认为这个问题又多又杂。 一般来说,拍卖时拍卖人(企业)不成立,所以拍卖人和拍卖人之间不能认为拍卖合同成立。 但是,从这件事开始已经过了10年,后来成立的企业作为买家实际履行了合同,因此从促进交易关系和稳定的观点出发,认为该企业和卖方之间达成了合同。
但他说,如果其中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也可以考虑用其他法律解决。
比较拍卖程序上的问题,数字行政法专家在拍卖时不存在主体,因此拍卖程序存在明显的缺陷,所谓的拍卖合同不成立,之后无法用合同法理解,司法
民法通则对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进行了说明,‘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发生,在法人结束时消失。 无论是普通拍卖还是司法拍卖,无论是法院,还是拍卖企业,还是公证处,都必须先审查是否存在民事主体。 没有合法的民事主体,怎么能达成合法的买卖合同? 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的王克义律师比较拆除了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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