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民间借贷”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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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产生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根源是法律规制缺乏缺陷和监督管理。 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需要从法律规范和政策疏导等多方面着手。
夫妻离婚中的债务问题该如何解决? 债务人死亡,遗产继承人如何面对死者生前的债务问题? 企业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债务由谁偿还?
这些是民间贷款问题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审判和司法实践的困惑。 但是,这些实际问题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制度性问题。
法院审理案件的尺度困惑
民间贷款事件与其他民事事件不同,这类事件第一表现为可以涵盖结婚、继承、合同等几乎所有的民间商事行为行业。 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审判长张毅告诉民主和法制社记者,近年来民间贷款案件的数量增加,相关行业也在继续扩大。 通过审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一些变化,他看到了国家逐步开放民间贷款的过程,还看到了有待处理的现实问题。
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张毅有信心解决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在审理民间贷款案件时,他和许多法官一样,经常因缺乏法律法规而感到困惑。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借贷问题是把钱借给结婚的孩子买房子。 夫妻感情破裂时,父母债务问题怎么计算? 或者如果夫妇中的一个人不能说明是否欠了巨额债务,用于夫妇共同生活,配偶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吗? 张毅说,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第24条,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必须以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在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经常使法院的审理者陷入困境。
债权人会起诉债务人,增加债务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让配偶方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吗? 张毅见过原告和被告共谋损害配偶利益的事件,也担心夫妇共同债务由一个人承担的不公平。
法律规定的实际审理困境也出现在遗产继承的债务问题上。 张毅说,如果债务人在被起诉后的审理中死亡,则与增加继承人有关。 这时,案件的案件由发生转变,是继续留在民事法院还是转移到商事法院审理? 商事审判几乎不解决继承问题,但如果继续在民事法院审理,可能会面临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力。 法官们很困惑,审判结果可能因审判程序而异。
张毅提到的这些问题在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适用法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中没有进一步证明。 他希望法律法规能进一步确定审理民间贷款案件的尺度,同时在今后发表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中,对民间贷款问题有确定的规定。
民间贷款的法律和社会困境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建文认为,民间贷款引起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法律规制的缺陷和监督管理不足。
关于民间贷款的调整规定分散在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司法解释、政策文件中,没有特别的法律来规范它。 因此,民间贷款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法确认,实践中民间贷款存在制度风险。 王建文说,我国还没有缔结统一规范民间贷款活动的法律法规,因此规范形式多样,体系多而杂,不能相互协调。
由于粗糙细致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缺失等原因,民间贷款相关规范之间普遍存在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缺失、规定相互重复、上下规范之间冲突、与其他法律法规联系不合理等问题
此外,政策规范更新速度缓慢,大量过时规范依然有效,与现行政策和现实情况大相径庭。 王建文说,受过去政策的影响,法律只允许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公司之间的直接贷款,对其他形式多而杂乱的民间贷款采取了压制和取缔的态度。 这几年对民间贷款的政策逐渐宽松,但由于现在的法律体系不能及时跟进,吴英事件等根据现在的法律只能做出与民间贷款迅速发展趋势不同的判决,这对民间贷款的迅速发展非常不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之前,民间贷款长期处于灰色地区,其合法性不被承认,政府监督机关对民间贷款的态度应以取缔为主 王建文说,政府只是打击民间贷款,没有管理和诱惑,监管依据空白,缺乏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单一。
王建文说,近年来,由于政策趋势的影响,温州等中央银行开始了民间贷款的一定监测,但依然是探索性的性质,监测目标、监测手段有点问题。 在研究调查民间贷款的过程中,发现尽管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要求,也应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但是,地方政府考虑到经济迅速发展,放任地下金庄和非法集资等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活动,直到发生重大事故才后悔。
民间贷款需要法律。
与政策的共同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茂清认为,规范民间贷款市场需要从法律规范和政策疏导等多方面着手。
周茂清说,必须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民间贷款迅速发展的法制环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制度滞后条款,尽快制定适应民间贷款规范快速发展的法规和管理方法,保证民间贷款有合理的生存和迅速的发展空间
因此,他首先尽快制定民间贷款法,赋予民间贷款的合法法律地位,法律上高利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贷款的界限,把民间贷款从灰色地带拿出来,中小企业
其次,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贷款的合法权益。 坚决打击和打击非法集资、金融欺诈、地下金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持民间贷款迅速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必须进一步发挥税收管理功能,诱惑民间借贷健康迅速发展。 要通过征收利息税加强民间借贷活动的调整和管理。 要加大税法的推动力,集中开展民间贷款税收和发票知识的推广,增强出借人依法纳税意识。 税务部门要利用制度规范和多部门参加的综合纳税互联网支持,增强税收管理能力。
此外,周茂清认为政府应该加强民间贷款的监督和管理,将其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系统,合理吸引民间贷款资金流动,建立利率定价机制。
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调动各级政府金融活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加入民间贷款的监督管理主体。 周茂清建议监管主体支持市场民间贷款检查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快公司和个人征信系统和民间贷款中介机构系统的建设,使民间贷款系统更合理。
从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应该给中小企业越来越多的信用支持,避免借贷资金盲目流动。 建立预警机制,发表民间贷款行为指导,规范民间贷款利率定价,制止民间贷款中的高利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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