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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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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没收财产: (一)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 (二)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三)武装掩护毒品走私、销售、运输、制造的(四)抵抗暴力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组织国际毒品贩运活动的。 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的200克以上不足1公斤、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足50克或其他毒品量较多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款。 走私、销售、运输、制造不足200克鸦片、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其他少量毒品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犯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罪的,对公司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各项规定处罚。 对未成年人利用、教唆毒品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或向未成年人销售毒品的,将受到重罚。 多次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未解决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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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决书

( )粤刑终了180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爱称阿东,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 因运输毒品罪于1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被捕。 现在被拘留在徐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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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杨某,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下毒品运输罪的案件,于年11月3日作出()粤08刑初70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原审被告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经阅卷通报上诉人周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开庭不审理。 现在审理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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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称,被告人周某受雇于他人获得5000元报酬,年12月3日17点左右,将从四通汽车租赁企业租赁的牌照单独驾驶桂A×; ×; ×; ×; ×; 黑色丰田车带着毒品从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出发,前往海南省海口市。 同年l2月4日凌晨0点左右,周某驾驶这辆车经过广东省徐闻县海安新港码头时,被勤务民警没收,民警从当场驾驶的汽车天花板天窗内饰面板和天花板铁皮之间的三明治搜查了3包毒品。 通过称量和毒品检查鉴定,三包毒品共计957.91克。 三包可疑毒品海洛因都被鉴定为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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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包括现场调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抽样笔录、归案经过、通话记录、租车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书、手机通话记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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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称,被告人周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被雇佣向他人输送毒品的海洛因957.91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输送毒品的罪,而且输送毒品的数量很多,必须依法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被告人周某犯毒品运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个人财产人民币 (二)没收的毒品、现金人民币870元和犯罪工具手机一部全部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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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认定原判事实不清楚,提出适用法错误。 具体的理由是:1.周某没有帮我运输毒品。 2 .周某被调查的时候,不知道车上有毒品。 3 .周某无罪,原判认定周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 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宣布周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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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辩护人声称,周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楚,认为证据不足不成立。 第一个理由是周某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意图,参与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1)周某第一次涉嫌毒品犯罪,没有事先接触过毒品,没有毒品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能力差。 (2)周某不知道把毒品藏在车里,不参与毒品的领取、携带、隐藏、管理环节,其属被利用提供驾驶运输服务。 (3)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周某接触过涉案毒品。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宣布周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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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审理,上诉人周某受雇于他人获得5000元报酬,年12月3日17点左右,将从四通汽车租赁企业租赁的牌照单独驾驶桂A×; ×; ×; ×; ×; 黑色丰田车带着毒品从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出发,前往海南省海口市。 同年l2月4日凌晨0点左右,周某驾驶这辆车经过广东省徐闻县海安新港码头时,被勤务民警没收,民警从当场驾驶的汽车天花板天窗内饰面板和天花板铁皮之间的三明治搜查了3包毒品。 通过称量和毒品检查鉴定,三包毒品共计957.91克。 三包可疑毒品海洛因都被鉴定为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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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1)事件现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安镇海安新港过海车通道一侧。 (2)周某尿检结果(阴性)、被捕现场位置、其驾驶桂A×; ×; ×; ×; ×; 车,本人采用的手机,本人持有的现金人民币870元,本人尾号6872农业银行卡,其驾驶执照及桂A×; ×; ×; ×; ×; 确定了汽车行驶证、购买的跨海船票、涉案毒品隐藏的位置、没收的可疑毒品及其包装物、毒品称重采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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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1. (粤湛公(司)鉴(化)字〔〕12051号理化检查报告:经过检查,没收的三包可疑药物均检出了海洛因成分。

2.粤湛公(司)鉴(痕)字〔〕1号痕迹检查报告:检查结果显示,本案没收的3包毒品海洛因外包装物未出现手印。

3.粤湛公(司)鉴( dna )字〔〕1208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用提取3包海洛因的外包物进行dna检查,用1号海洛因第二层包装物检测男性str分型,来自不知名男性个人。 提取的其他检查材料没有检测出比较有效的str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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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证书

1.事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经过及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证明:年12月4日凌晨0点左右,徐闻县公安局毒品检查站民警在徐闻县海安镇海安新港码头车检查通道将汽车牌照定为桂A×。 ×; ×; ×; ×; 黑丰田品牌车进行例行检查,对汽车司机周某进行身份检查和尿检,被调查周某没有毒品前科,当时也没有吸毒。 当时周某的表情非常慌张,民警觉得周某非常可疑,经过初步讯问,周某租了那辆车,从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准备到海南省海口市,然后民警到这个桂A×; ×; ×; ×; ×; 黑色丰田车进行了检查,在该车的车顶内面板和车顶铁皮之间的三明治中发现了3包可疑的毒品(净重957.91克),民警当场控制了周某。 当天,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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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交付物品清单及发行清单: (1)年12月4日凌晨1点50分左右至3点40分左右,搜查员依法对周某及其驾驶桂A×; ×; ×; ×; ×; 车进行了搜索,在周某右口袋里找到了一个钱包。 里面有周某的驾驶执照,农行卡各一张。 现金人民币是870元。 那个左边口袋里有金国威电子手机的一部分(内置了手机卡号码136×。 ×; ×; ×; 7813 )。 桂A×; ×; ×; ×; ×; 汽车行李箱中1张票检查链接,驾驶席地板1张票检查,车内前排中央储藏室1张高速公路票,驾驶席右侧1张海险,副驾驶席1张棕色包,包中可疑物品,车内眼镜盒中, 搜查机关没收所有这些物品。 (2)别桂A×; ×; ×; ×; ×; 黑色的车归还给了车主吕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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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品重量记录和抽样记录:从年12月4日17点56分左右到19点44分左右,调查员桂A×; ×; ×; ×; ×; 称量3包在黑色丰田汽车车顶内衬面板和车顶铁皮之间没收的可疑毒品海洛因进行采样,3枚海洛因的净重分别为352.24克、352.47克和253.20克。 分别对6.65克、7.25克、8.58克进行采样并发送检查。 (上述三包毒品合计净重957.9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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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拿出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清单、证据清单、四路企业租车合同及四路企业营业执照: (1)编号136×; ×; ×; ×; 7813 (这个号码在星期天东边实际采用,加入时间:年12月1日,顾客名:方某)和号码182×; ×; ×; ×; 7759 (这个号码是阿头采用的,加入时间:年11月24日,顾客名:陈某)从年12月3日12点31分37分开始[两个人在年12月3日12点31分37分初次通话时是星期天东( 136& )。 ×; ×; ×; 7813 )呼叫者阿头( 182×; ×; ×; ×; 7759)〕 )到23:44:42多次通话(注:两人的手机通信名单表示当天两人平均都有通话记录,没有第三人),特别是从12月3日17点到23点,每小时发生两次以上的短通话。 两个号码的通讯地址分别发生在南宁、防城港、钦州、北海、湛江五个地方。 两个电话的最终通话时间是12月3日23点44分,通话时间是1分25秒。 (2)桂A×; ×; ×; ×; ×; 手推车于去年12月3日17点54分从广西宁明站进入高速,23点13分01秒从广东徐闻出口进入高速。 (三)四路企业和周某于去年12月3日11点签订桂A×。 ×; ×; ×; ×; 汽车租赁合同,其中租车押金4000元,日租费用250元,周某留下的联系电话是137×。 ×; ×; ×; 是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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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财产查询的通知书、卡号为62×; ×; ×; 72张农行账户查询明细表:周某本人尾号为6872张农行卡从年5月12日到12月2日的收支情况,根据银行交易流水,这张卡平时交易小额收支,周某该卡没有固定收入,其中周某汇款给最多的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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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常住人口基本新闻表、户籍说明、嫌疑人新闻登记表、周某犯罪记录查询表、周某集团暴力事件解决结果调查证据通知书及调查证据清单、周某判决情况调查证据通知书: (1)说明周某的基本身份状况,事件时达到18岁, (2)调查的结果,①广西宁明县公安局的驮龙派出所发行的嫌疑犯的新闻表示,周某因涉嫌集团暴行于去年2月21日被捕。 ②宁明县駄龙派出所颁发的事件查询表显示,周某在去年2月18日至10月11日期间,因涉嫌敲诈勒索、集体暴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14起案件被立案,全部结束。 ③周某涉嫌集体暴行,事实不明,证据不足,因此于去年3月27日根据保险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未批准逮捕。 保险市公安局当天执行检察院的决定,决定暂缓周某的审查,释放。 ④咨询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险祥市人民法院时,周某没有发现在本院有判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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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搜查机关颁发的证书:现在,搜查机关无法查明阿头的真面目,未能逮捕归案。

8.周某拥有的金国威手机通话记录复印截图: (1)周某将阿头的电话号码182×; ×; ×; ×; 7759被保存为梅姐,与梅姐在年12月4日事件前后有通信记录。 其中,年12月4日20点左右(周某被捕后),梅姐再次给周某打电话。 (2)从这个手机的截图来看,这个金国威手机去年5月已经采用了。 包括另一周某对手机内的年5月5日~12月4日之间的拨入132×; ×; ×; ×; 6010、183×; ×; ×; ×; 4924、136×; ×; ×; ×; 2371、梅姐(即阿头)、母亲、振江)、接电话(包括187×; ×; ×; ×; 6190、183×; ×; ×; ×; 4924、梅姐、姐姐青(其姐姐周某1 ) )、未连接电话(梅姐,包括187×; ×; ×; ×; 6190、183×; ×; ×; ×; 4924 )都进行了特定,187×; ×; ×; ×; 6190、183×; ×; ×; ×; 4924这两个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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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某过海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说明:经调查,周某及其驾驶桂A×; ×; ×; ×; ×; 丰田车到去年12月3日为止没有徐闻县内的海安新港、海安港(旧港)港的过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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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证据通知书的转发、证据列表的转发、营业执照、桂A×; ×; ×; ×; ×; 汽车行驶轨迹路线,桂A×; ×; ×; ×; ×; 车广西高速公路进出新闻取材证据通知书及取材证据清单,第一份复印件来自广西海旭科技有限企业取材查询桂A×。 ×; ×; ×; ×; 丰田车从年12月3日到4日的行驶轨迹是桂A×; ×; ×; ×; ×; 轿车于去年12月3日18点从广西崇左宁明县出发行驶502公里,当天23点42分到达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安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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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案手机号码调查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查询时间段:年10月5日至年1月4日):(1)手机号码137×; ×; ×; ×; 在4909注册的顾客是林某。 (2)调查发现,这个号码在每年10月、11月正常采用,每月的通话数都在400次以上( 10月475次)。 11月410次),但12月只采用了2天,采用时间为每年12月1日~2日,其中拨号次数最多的是183×。 ×; ×; ×; 4924 (注:这个号码也出现在周某本人拥有的金国威手机上,周某声称没有识别这个号码)和183× ×; ×; ×; 9084这两个号码在去年1月4日前再次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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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 CD壹拾取器)

)证人证词

1.证人方面的某证词

我现在采用的手机号码是152×; ×; ×; ×; 4622,这张卡两周前父亲拿着我的身份证处理了。 136×; ×; ×; ×; 7813这个手机号码不是我办理的,我不知道是谁采用的这个号码。 我没有丢失或补充过身份证,也没有借给过别人。 我不认识一个叫周某或花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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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陈某的证词

182×; ×; ×; ×; 7759号我的身份证从没丢失过,一直戴着,也没借给过别人。 我不认识一个叫周某或花头的人。

3.证人周某1的证词

我是周某二姐。 我家只有一辆摩托车。 我不知道周某在四路汽车企业租车。 根据民警,我会带来租车合同。 我们一家不知道周某租车的押金来了哪里。 周某没有毒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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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周某用电话和号码,但我不记得号码了。 137×; ×; ×; ×; 4909号应该是他以前采用的。 他平时帮忙打工,骑摩托车载客人,种甘蔗等工作。 他平时没有多少经济收入,平时也付钱给妈妈。 我不知道他租车去海南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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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吕某1的证词

桂A×; ×; ×; ×; ×; 车在宁明县四路车租赁服务兴宁店租赁了。 这辆车是以我的名义买的。 这家店是我和妹妹吕某2合营的。 桂A×; ×; ×; ×; ×; 车是我借给周某采用的。 合同签订期限是从年12月3日11点到12月10日11点。 房租每天250元。 当时周某付了房租和押金一共4000元。 这辆车的行驶证要上车。 公安民警找到我才知道这辆车被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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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到去年12月3日应该来租了两三次车,但不记得了。 时间太长了,合同资料也找不到。 十二月三日当时周某来租车。 我只是问他欠他几天,至于去哪里,通常不问做什么用途。 我问他租车去哪里,他没有回答。 桂A×; ×; ×; ×; ×; 手推车内置了gprs系统,由位于南宁市的广西海旭科技有限企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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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人吕某2的证词

宁明县四方汽车租赁服务兴宁店的法人代表,股东是我和亲哥哥吕某1。 年12月3日周某租桂A×; ×; ×; ×; ×; 车的手续是我亲哥哥吕某1办的。 我不知道周某租车的用途,也不知道周某租车后的行驶轨迹和路线。 找不到去年12月3日之前的租车合同资料。 这辆车桂A×; ×; ×; ×; ×; 内置gps系统,由位于南宁市的广西海旭科技有限企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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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人周某2的证词

我是周某的父亲,在周某被捕之前我知道他在用电话和号码,但我不记得号码了。 137×; ×; ×; ×; 4909号应该是他以前采用的。 他以农业为主,骑摩托车载客。 他平时没有多少经济收入,有时我给他钱,有时妈妈给他花钱。 我不知道他平时和谁交往。 他去年被捕过,不知道他为什么被捕,但不久就回来了。 他平时只是用摩托车,没开过车回家。 我不知道他租车去海南的事件。 他在家很多时间,很少出门。 到去年12月3日为止没给过周某钱,他也没给过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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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我没吸过毒品。 年12月3日17点左右,桂A×; ×; ×; ×; ×; 丰田汽车从广西宁明县高速,经由钦州、北海进入湛江市海口市汽车南站,4日0点左右,在海安新港码头通过海车通道接受民警检查时,民警在我驾驶的汽车车顶内饰板和屋顶铁皮之间的三明治上可疑 然后,民警控制了我,保护了现场进行调查。 4日凌晨3点左右,民警把我和三包海洛因和我的随身物品一起带到了这里的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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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毒品的来源。 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我和朋友林某(现在死于交通事故)在广西宁明县江边路的路边烧烤时认识了林某的朋友阿头,然后在县城玩的时候看到了几次阿头。 有一次阿头要了我以前的手机号码,我和她吵架弄坏了以前的手机,我现在买了这个金色的金国威电子手机。 有一次在宁明县见到阿头,我用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136×。 ×; ×; ×; 7813给了他。 年12月3日中午,我( 136×; ×; ×; ×; 7813 )在家阿头( 182×; ×; ×; ×; 7759 )的电话叫他租车,说他没有驾照,我同意了。 我说我没钱,他说去浦江大街的养鱼池向他要钱。 接完电话后我和阿头去拿5000元。 我借了这个桂A×。 ×; ×; ×; ×; 丰田车开走了,回家睡了一觉。 17点左右,阿头给宁明高速路口橡胶厂旁边的甘蔗田路边打电话,开着租的车来到甘蔗田,看见阿头手里拿着白色的生态包站在路边,阿头坐在副驾驶上,把白色的生态包放在我们俩之间,我 我问阿头这是什么。 他说他是k粉。 我说k粉会犯法。 他说这是原料。 发现最多的是没收。 我们叫阿头下车,他开车出去。 我在路边等着。 阿头开车带走了三包白色生态包里的可疑物品。 过了20多分钟,阿头开车回来叫我开车去海南省海口汽车南站。 我拒绝了。 我问他是否在车里。 他说不。 我打开车的后部箱子,门,座位和里面的储物柜真的没有。 阿头让我这样开车,看路上有什么,有话给他打电话,然后给我1000元的旅费,回来,还说给我5000元。 我答应了。 阿头下车后,我直接从宁明高速路口高速经过钦州、北海进入湛江海口。 12月4日0点左右,在海安新港码头通过海下车道被民警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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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包里的海洛因什么时候放在屋顶三明治上。 出发前我见过三包毒品。 和人民警察没收的一模一样。 阿头同意我看,说是k粉,然后说是k粉的原料。 三包海洛因的总重量是1161克。 开车去海口市的车南站。 阿头没有告诉我给谁。 他叫我到车站后给他打电话。 路上有和阿头先生的通话。 阿头叫我去海口市,他答应给我5000元的用法。 另外,我答应用1000元的路程。 但是他不说毒品就在车里。 车自己去宁明县警察大队坡道同一边的租车店租了。 租车的5000元是阿头给我的。 阿头叫我租车的时候,租车没说要去哪里,我也没听说。 听说阿头是越南人,我不知道他住在哪里。 我手机里保存的名字是梅姐,手机号码是182×。 ×; ×; ×; 是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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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手机、租车、车证、驾驶执照、身份证、海运票、高速通行费发票、农行卡62×。 ×; ×; 72、人民币870元,总重量1161克三包海洛因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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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头说三包东西不在车里,答应还给我5000元,给了我1000元的旅费(当时没有问这1000元是否包括在5000元的报酬里)。 这就是我开车去海口的理由。 我只是打开了尾箱、门、座位和车内收纳箱的检查,没见过车顶三明治。 出发前我见过这三包毒品。 阿头说是k粉,后来说是k粉的原料。 三枚海洛因分别净重352.24克、352.47克和253.2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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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头说路上有检查,就给他打电话。

去海南除了阿头给我的1000元钱,我自己有几百元钱,有点500多元钱。 我在高速公路上加油花了200多元。 买船票花了我400多元。 在路上买烟花了我一百多块钱。 剩下的是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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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机号码136×; ×; ×; ×; 7813大致是我三个月前在手机商店买的。

我的手机号码是136×; ×; ×; ×; 7813和阿头的手机号码182×; ×; ×; ×; 7759互相通话保持联系。 我从没和阿头用微信、qq号码、手机邮件联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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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搜查阶段,周某一共供述了四次,供述的复印件基本一致。

审查起诉阶段,周某第一次接受检察院的讯问时,不知道阿头去海口接,也没有给接到的人打电话,但全程和阿头保持联系,开车到海口汽车南站后和阿头取得了联系。 我以为阿头让我去海口的是小姐(性员工)。 事发前月末和她吵架弄坏了手机,手机电话卡也丢了,所以买了这张电话卡。 只有十天左右。 在这期间,我只用这张电话卡和她、阿头取得过联系。 除了这个,我没有和别人联系过。 我平时只使用一台手机和一张电话卡。 出发前我没听说阿头的三包货去哪儿了,那三包货是民警在屋顶三明治上找到的,在那之前我不知道。 出发前看到的三包物品和民警没收的一模一样,但不清楚是阿头带来的三包物品。 因为我不知道阿头是什么时候进来的。 当时在路上和阿头谈了几次话。 阿头只是问那条路有没有民警检查,还有去了哪里。 我没想到阿头为什么会问这样的问题,我只是想知道阿头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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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第二次接受检察官讯问时说职业没有固定。 首先,帮父母做农活,有时打工,每月的收入不固定,帮父母做农活的话就没有收入。 租车时采用的号码是137×; ×; ×; ×; 4909是自己家的公众号码,租车的时候记不住现在的电话号码,所以留下了自己家的号码。 另外,和阿头见面时,辩称是阿头将136×。 ×; ×; ×; 采用7813的电话号码是因为当时新买的电话号码正好没有费用,为了方便和阿头联系,把这张新卡交给了警察,事件发生时被警察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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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张上诉人周某归案后,不知道自己驾驶的车辆持有毒品,但必须提出证据,认定知道是毒品而运输的事实。 第一,根据附件中记载的逮捕经过和归案情况,搜查员已经出海。 第二,毒品藏在车顶内衬板和车顶铁皮三明治中,用高度隐蔽的方法携带和运输毒品。 第三,根据周某在搜查阶段的供述,阿头承诺支付5000元报酬,另外支付1000元旅费,从广西的车去海南海口接人,但不知道和谁联系对方的方法,还在和阿头会面时看到这个涉案的毒品,阿头 第四,周某答应去年12月3日17点开车离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后,平时自己没有家乡采用的号码是137×。 ×; ×; ×; 4909的手机卡是号码136×; ×; ×; ×; 7813的手机卡是以别人的身份购买的,加入时间是在年12月1日,也就是出发前3天开设的。 周某被称为阿头的手机卡也同样是伪造别人身份购买的,加入时间到事件的时间也极短。 周某在开车去海南的路上,只用这个号码和阿头的上述号码取得了联系,根据2人的手机通信名单,当天的2人平均只有和对方的通话记录,没有第3人。 两个号码的通讯地址分别发生在南宁、防城港、钦州、北海、湛江五个地方。 两个电话的最终通话时间是12月3日23点44分,通话时间是1分25秒。 以上各种迹象表明,阿头是异地使用手机监视周某违禁品运输的过程。 周某本人在案发时采用的136×; ×; ×; ×; 7813手机号码的来源,供述前后的矛盾更印证了以上的评价。 另外,根据搜查机关寄来的手机号码的通信记录,周某事件的年12月3日第一次使用这个号码与阿头取得联系是在当天中午12点31分左右,周某发发言者的阿头,审判时阿头系在当天下午4、5点采用这个手机卡。 第五,关于阿头给的5000元报酬,阿头承诺给5000元报酬,然后阿头先给1000元,还没有给4000元,审判时主张这5000元包括道路的所有费用,然后 从周某这个矛盾的多样供述中,反映了尽量隐瞒轻重、主观状态的心理过程。 综上所述,有充分证据证明周某系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周某及其辩护人对周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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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认为,上诉人周某违反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的罪名。 周某运输毒品海洛因957.91克,涉案毒品数量多,论罪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周某系被他人雇佣,为获得非法利益而实施的毒品运输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核实也不成立,没有通过。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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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海涛

陪审员林俞先

陪审员王一民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官黄芝琳

黄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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