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刑法306条”的“律师魔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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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北海》专题报道之四
6月13日,4名刑律师在广西自治区北海市为故意伤害案件辩护时被北海警察逮捕,涉嫌律师伪证罪。
这是指继李庄事件之后,辩护人再次违反刑法第306条被捕。 北海警察随后释放了4名律师中的3名,但逮捕了杨在新律师。 在为同一刑事案件辩护的过程中,来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辩护人集体沦陷。 这一罕见的律师伪证事件再次伤害了辩护人的神经,使刑法第306条再次被舆论冲走。
刑法第306条到底是什么法律条文,不能让律师这么防御吗? 刑法第306条到底有必要保存吗? 在刑法第306条不废除之前,中国律师为困境辩解的道路在哪里?
本刊为此采访了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从这个著名刑事律师对刑法第306条的全面解剖中,我们也许能找到答案。
刑法306条来源于刑法38条
记者:在刑法近500条法律条文中,从来没有像第306条那样有争议的条款。 你认为在立法层面,为什么以律师为特别主体制定了犯罪条款?
田文昌:必须从刑法第306条发表的背景开始。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刑事诉讼法取得了很大进步。 那是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两个阶段前。 从原检察机关被起诉开始,到法院接受审判为止律师不能介入,提前到了第一阶段的搜查阶段。 这个撰改曾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在中国的律师制度中,是前所未有的突破。 但是,这项修订建议引起了另一个关切。 他们担心律师会在搜查阶段介入案件,冲击搜查机关的工作。 由此产生了一种意见。
如果允许律师在搜查阶段介入案件,必须给予律师防护,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防止律师帮助嫌疑人、被告人串通、伪证的问题。
游戏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第38条。 因此,为了呼应刑事诉讼法第38条,刑法修改时加入了第306条。 这两个条款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律师施加制约和限制。
记者:这么说,刑法第306条在立法技术上有缺陷吗?
田文昌:当时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参考海外的立法状况,也没有考虑操作可否和说明方法的情况下,无法迅速慎重地明确刑法第306条,当时的
滥用刑法306条是对整个律师制度的破坏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经常遭遇刑法第306条而被追诉。 你认为是刑法第306条本身的问题还是刑法第306条被司法机关滥用了?
田文昌:首先,这个条款是歧视性的条款,公检法、律师四方都有同样的问题。 你为什么要单独设立律师? 现实中,事故真的很多,不是律师。 搜查机关为伪证诱导、恐吓证人,诱导、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词的比例远远大于律师。 道理很简单。 因为搜查机关有权力,律师没有权力。
其次,刑法第306条颁布后,允许搜查机关、起诉机关直接抓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检察机关是对方,对方彼此被抓住的话,律师就没有足够的功劳反抗。 刑事诉讼中这种辩护平衡的结构被彻底破坏了。
另外,律师和证人之间在取证过程中是一对一的关系,证人改变证词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要求证人确认。 这时,证人经常面临第一次伪证还是第二次伪证的问题,它总是真实的,面临伪证罪的危险。
那该怎么办? 证人为了摆脱这个罪恶,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很容易说律师让我这么说。
一个案件的证人曾经调查过律师自愿说可以减轻自己的罪行,以及律师认为可以保护自己的证人说律师没事。 那样的话,证人说由律师引导后,律师说没有引导。 谁来解释? 律师调查取证必须单独进行,不得有他人,只有律师和被调查者。 那么,一提出疑问,往往只能实行每一句话。 另外,在以什么理由执行各种措辞的情况下,证明书人方面的措辞能对律师判罪呢? 这个条款本身没有可操作性。 不仅证人,被告人也同样有这个问题。 很多情况下,被告在法庭上推翻供述时,检察院认为矛头指向律师,律师煽动被告推翻供述,律师根本无法防御。
因此,刑法第306条这一条款本身就有重大问题。 有问题,缺乏操作性的法律条款容易被滥用。 因为律师继续倒在刑法第306条的大棒下。
记者:在执法过程中,刑法第306条的滥用对整个律师领域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你怎么看这样的影响?
田文昌:刑法第306条也具有明显的引诱性作用。 它带来的实际结果非常严重,客观上既诱惑公众也诱惑检查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还起到促使证人和被告人暴露律师保护自己的作用。
如果法律上鼓励证人和被告人暴露自己的律师,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律师制度,破坏基本和谐,破坏社会结构。
律师为当事人服务,正在为当事人调查取证。 让证人和被告人暴露律师,暴露律师就没有罪了,或者他轻轻落下了,所以从根本上否定律师制度。
而且,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是律师制度的整体破坏,而且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全面否定。 为什么呢,律师不敢查了。 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律师都没有查,律师为什么一定要查呢? 不用查也节约了力量。 刑法第306条阻止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只能在没有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履行辩护责任,实际上被告人、嫌疑人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不容易防止冤案的发生。 律师不是为了司法公正,为了防止冤枉而生的吗? 如果律师不敢履行职责,不敢调查取证,能防止冤案吗? 结果导致司法不公正,损害司法机关整体形象,最终彻底破坏了国家的政治稳定。
全国律协曾经粗略统计过,大致有100多名律师因第306条入狱,实际数字更高。 后来,真正受到处罚的有30多个。 其中,大部分不服,依然控诉。 真正构成伪证罪的寥寥无几。 这个数字本身也可以证明刑法第306条的滥用对整个律师领域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取消刑法第38条是当务之急。
记者:由此可见,刑法第306条没有废除的情况下,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容易得到保障。
田文昌:是的。 我们呼吁取消这一条款.。 刑法第306条抑制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大大背离了诉讼活动的基本理念,为职业报复创造了便利条件。
律师寻找证人的目的是忠实地作证和纠正原来的错误,因为他们对原来的证词有疑问。 否则你也不需要重复取证。 证人的证词改变后,律师指责证人是为了伪证,这是悖论。 证人证言的改变不一定是错误的。 公安检察机关威胁证人取证和证人记忆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如果检察院取得的证人证词不能一律变更,审判有什么作用呢? 每个法庭都需要举证、质量证明、认证手续,这才是查明证据真伪的过程。
在这次刑法的修改过程中,律协、司法部和法律学界确定提出书面意见,强烈要求撤销刑事诉讼法第38条。 如果刑事诉讼法第38条可以取消的话,刑法第306条的取消就是在水路里放水。
记者:刑法第306条应该废除,但如果下次修改刑法时废除306条,中国律师现在面临的刑事辩护困境会彻底改变吗?
田文昌: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即使废除刑法第306条,也不能从根本上处理中国律师面临的刑事辩护困境,存在这样的问题。 但是,从更深的层面来看,刑法306条是象征性的立法,废除其本身意味着律师的执行地位应该被尊重,律师的作用应该被正确对待,不应该再继续下去。 这种提示性作用不容忽视。
当然,要彻底改变中国律师目前面临的刑事辩护困境,必须从正确认识律师职责定位开始,真正认识律师团队在整个司法中的作用和进步意义,维护人权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现在,中国律师摆脱刑事困境的道路还很长,但我衷心希望中国律师改变刑事困境的第一步从废除刑法306条开始。 这次刑事诉讼法撰改中撰改刑法38条的提案让我们看到了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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