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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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失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曹某和山西省眼科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决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晋民申2070号
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眼科医院,居住地: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本医院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医院院长。
复审申请人曹某和被申请人山西省眼科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1日作出()并民终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复审申请人曹某还不服,向本院申请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本案现审查结束。
复审申请人曹某的复审要求是:1.取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民终字第725号民事判决。 2 .依法两个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439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5973.5元、住宿费3430元、残疾赔偿金408234元、精神障碍抚恤金50000元,共计 障碍看护费等鉴定后再计算。 3 .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申请人曹某的再审理由表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是错误的判决。 一审中,双方共同委托的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医学理论和临床数据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原审法院认为该意见书复函鉴定意见故意作弊,本案复审申请人术前诊察咨询时重要逻辑因果关系的事实证据少的情况下,复审申请人驳回了再鉴定的要求,做出了终审错误判决。 原审法院判定适用法确实有错误,本案除适用民法通则六十八条外,还必须适用侵权法第六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本院同意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系本案三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临监字第347号司法鉴定书对委托几个事项的鉴定进行了确定证明,另外,本案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曹某的 复审申请人曹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这个鉴定意见,所以复审申请人曹某说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的复审理由,我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华医司法鉴定颁发的鉴定意见,依法作出判决也不冤枉。 目前,复审申请被称为上述鉴定意见故意作弊,但由于没有证据,本院不支持涉案鉴定意见不真实的复审申请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都是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后医疗机构如何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案根据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颁发的华医[]临监字第347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山西省眼科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再审申请人曹某的诊疗行为无过失。 因此,原判决不支持再审申请人曹某要求被申请人山西省眼科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再审申请被称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支持。
如上所述,复审申请人曹某的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6)、(9)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的规定,如下。
驳回复审申请人曹某的复审申请。
审判长门华
陪审员凌宇
陪审员王荣平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官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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