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尹飞:民法典合同编注重规则细化,回应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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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表示,民法合同篇确定细分文案复杂的合同法律制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树立良好的价值观,重视民生保障,弱势群体
我国现行合同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公平交易,维持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0年来,社会经济关系越来越多、复杂,新业态、新技术、新场景层出不穷,合同法律制度亟待与时俱进。
民法合同篇在吸收和借鉴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反复维持合同、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完善了合同制度。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在接受民主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合同篇从文案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确立了精炼的合同法律制度,确定了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大体,明确了政府的权力边界,
文件复杂的合同法律制度
完全细分的
民法合同篇共29章526条,占民法条文总数的近一半。 与现行合同法相比追加了6章98条,撰改超过了300条,是民法中现行法的撰改案最多的篇。
尹飞说,在一点国家的民法中,合同篇以复印件最多,比其他篇多而杂。 第526条的合同篇,对于其规定的繁杂的复印件,已经比较精炼了。
合同篇不仅详细规定了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等通常流程,还对可能遇到的维护、变更、中止、违约等情况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除了通则的通常规定外,还结合社会生活中的典型交易方法规定了各种典型的合同、准合同,规定了主要的权利义务,方便公众签订合同和进行交易。 尹飞说。
尹飞进一步说,民法合同篇将社会生活中最典型的各种交易形式规定为典型合同,这是在将各种生产要素权利化,明确交易前提的基础上,通过列举、例示各种典型合同,对各种生产要素的
他指出,与现行合同法不同,民法合同篇重视具体规则的细分和优化,增加准合同分编,全面规定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不当利益、无因管理等长时间忽视的制度。 比较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迫切需要,追加规定了保理合同和不动产服务合同,为保理领域的迅速发展、小区不动产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 在履行合同中,对各种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如部分债务、连带债务、不可分割的债务、使第三者受益的合同、状况变更等,制定了详细且可操作的规范。
除了规则细致、复印件详细外,我国民法典的系统设置也使合同篇的复印件多于其他篇。
我国民法典与以前传入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不同,在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方面,不是用债务法总则的方法规定的,而是分割为合同和侵权两部分。 因此,以前传达的民法中债权法总则的复印件和合同、侵权以外的不当利益、无因管理等制度被纳入民法合同篇,也是合同篇复印件较多的理由之一。 尹飞说。
保护市场平等主体
政府权力边界
民法典主要是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规范,但在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数量少的情况下,国家对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也更加明确了。 尹飞指出,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以参与合同为中心。
民法介绍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权力确定为利用合同监督解决违法行为。
对各种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具体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监督、解决方法、程序、救济途径等,都必须按照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范进行。 尹飞说。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在调整现行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事由规定的顺序,将违反公序良俗置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之后。
尹飞指出,目的是强调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评价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意义,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状况,作为合同无效事由的兜风条款的性质。 这意味着只有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这也为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和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指南。
民法合同篇还删除了现行合同法中登记的生效要件的规定,对应该依法批准但未批准的合同也规定了更合理的救济手段。 尹飞认为,这些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特别是国家更好地管理市场,实现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联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上述规定实际上划定了合同自由和国家干预的楚河汉界。 尹飞为了政府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在设定权力正当性上下功夫,在行使权力的程序上下功夫,切实尊重市场,尊重合同自由,同时积极有为,及时依法纠正市场失范行为
标准合同分编创建了。
良好的价值观
民法典合同篇在准合同分编中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利益进行了法律规范。 尹飞认为这两个长期被忽视的制度写入民法,确立了良好的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者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以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管理别人的事务。 根据《民法典》的合同篇,管理者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者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时,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关于管理者的管理事务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情况,但受益人享有管理上的好处的情况下,在民法合同篇中,受益人必须在其获得的好处范围内支付管理者所需的费用,承担补偿管理损失的义务。
不当得利是为了获利的人没有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合同,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受益的人归还利益。 如果受益者不知道,得到的好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知道得到的好处已经不存在的话,就不承担返还这个好处的义务。 如果受益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所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则损失者可以要求受益者返还其利益,依法赔偿损失。 受益者将已经得到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方的,损失的人可以要求第三方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归还义务。
尹飞认为,无因管理实质上是助人行为,不当利益返还规则也是维护公序良俗。 民法典合同篇运用法律制度形式的规范无因管理和不当利益,对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重视民生保障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重视民生保障是这次民法的鲜明优势。 民法典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基础上,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实质性平等,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
民法合同篇中,为了积极应对人民的诉求,制定了不动产服务合同、电子合同、样式条款的规范,充分体现了弱势群体的保护。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房屋租赁人的优先租赁权、优先购买权、买卖不打破承租人等制度,切实保护承租人的好处。
尹飞强调,民法合同篇中的电子合同规范是必要的,而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国家已经发布了电子商务法,但其调整范围比较有限,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远远超出了电子商务的范围。 尹飞指出,电子合同制度突破了采用电子商务法的界限,也为电子商务以外的数字化交易提供了规范的指南。
民法合同篇还确定禁止高利贷。 迄今为止,关于高利贷的规定不是以法律而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的,禁止高利贷还不确定。
高利贷被禁止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也是第一次。 高利贷的存在严重扭曲了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价格信号,不利于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高利贷也经常导致金融欺诈、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 因为这个民法合同篇禁止规定了这一点。 尹飞说。
他指出,该规范是宣传规范,对高利贷的评价标准,即借款利率的上限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现在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民间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而且也存在太简单统一的问题。 尹飞说。 他期待将来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利率的状况,结合相关地区、领域的优势,进行更精细化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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