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儿童卷入“吃人”电梯,商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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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百货公司的电梯在吃人时发生,首先与百货公司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侵害责任有关。 最近,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百货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纠纷案件。
【事件概要】
6岁的某人和祖母一起去永川a百货商店买东西。 从百货商店的二楼坐一楼的自动扶梯时,方某把右手放在扶手上,右脚倾斜地放在自动扶梯的楼梯和围裙板上。 在自动扶梯下行接近1楼地板时,用右手离开扶手摔倒,摔倒后,乘坐自动扶梯继续运行到1楼地板时,触摸自动扶梯1楼地板的梳板,触摸的梳板翘曲,一侧的右下肢被夹住,但自动扶梯停止
方某因右小腿严重损伤变形等受伤情况多次住院治疗,共计119天,共产生34万余元医疗费。 经鉴定,失去了一方右踝关节的功能部分,障碍等级为9级,形成体表瘢痕,障碍等级为10级。
迄今为止,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查研究院对a百货公司内事件相关电梯进行了检查,检查结论合格。 另外,a百货公司的自动扶梯旁边贴着“知道坐自动扶梯”和“温暖提示”。 照顾老人、孩子、行动不便者,注意不要摔倒受伤,双脚站在楼梯线的黄色边缘里。
【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酒店、百货公司、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大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他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a百货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根据最大的谨慎和观察,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百货公司内的设施设备承担管理、维护等义务,不对百货公司内的顾客造成人身损害 另外,自动扶梯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很大危险性的特殊设备,a百货公司应该采取特别的东西。 在本案中,方某在乘车方案涉栏翻倒后接触到自动扶梯的梳齿版,接触到的梳齿版因该翘曲而被方某的右下肢夹伤,方某右下肢被夹住时,该自动扶梯还没有停止运行,因此方案涉栏有重大的安全隐患
另外,方某是6岁的孩子,没有起到监护人的作用,未成年人方某乘坐自动扶梯时,两脚不站在楼梯线的黄色边缘中,中途放松扶手摔倒,摔倒后没有马上起床,因此右下肢被夹住。
【审判结果】
因此,法院双方综合考虑这次事故过失的大小等因素,由a百货公司对这次事故承担首要责任,由当事人某个人承担次要责任。 a百货公司有赔偿人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出院后的护理依赖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损失32万余元,当事人的其余损失由自己承担。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法官提示】
百货公司的电梯是为客户的购物活动而设置的附加服务设施,请消除客户注意即可的想法。 关于电梯事故,除第三者责任外,由百货公司、电梯维修企业或电梯制造商负责。 百货公司对自己范围内的设施有维护安全的义务,对顾客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电梯维修企业维修错误必须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技术设备的问题上发现产品有缺陷或缺陷,电梯厂的房子也要承担产品的责任。
在本案中,检查机构检查了与案件有关的电梯,检查结论合格,排除了电梯制造商及电梯维护企业的责任。 百货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没有注意到电梯的孩子摔倒停止了自动扶梯的运行,乘客被自动扶梯卷入,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生命安全大于天,对电梯等公共安全相关设施、设备,相关管理者及维护者不得开玩笑。 不要大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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