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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代潮流下的新债法制度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1阅读:

本篇文章2614字,读完约7分钟

如果个人主义不再辉煌,社会公共的好处将成为新的焦点,保护商业自由的债务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今年9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强的新书《信任借款》出版了。 作者敏锐地捕捉到时代快速发展的新变化,创造性地提出信任债务制度,即现行债务法原来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合同债务和侵权债务,再加上信任债务,将债务法二元制扩展为三元结构,满足当今社会的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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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债务法律框架

如果合同制度自主与他人签订合同,积极履行履约,体现了在约定范围内获得他人信用的积极信任,那么信任债务就是为了维持客观的无条件信任,即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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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行债务法的主要框架仍然停留在自主信任的维持上,信任的新指控继续向法律扩展相应的副本,最终导致债务法体系的混乱。

具体来说,债务法第一,债务的相对性大致包括,合同的自由大致包括,过失责任大致包括等。 但是,进入20世纪后,这些大体上开始受到挑战。 例如,强制合同、事实上的合同、附带义务、合同过失等制度的出现实际上和合同的自由几乎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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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容纳新的大体和新的制度,强制扩张原法、提出法律解释来弥补,成为了第一个补救措施。

约定过失责任是原合同责任的扩展。 与其他合同责任不同,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生效后产生约束力,它体现了先合同义务。

例如为了签订合同,一方特别来自其他城市,另一方在正式合同时突然变卦拒绝合同,但由于该通知延迟,前者必须白白支付差旅费,在合同过失责任的规定下,后者必须赔偿这一损失 赵强说,由于合同没有生效,这种情况并不按合同追究责任。 因此,约定过失责任不得属于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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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比如展会参展人数多,发生了踩踏事故,展会主办者必须承担责任。 雍强认为踩踏实际上是两个参展者之间发生的问题,没有直接参与主办者,但最终的结果由主办者承担,这样的规定不应该纳入侵权法的范畴,但由于现行的法律体系没有更合适的框架,因此入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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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强主张在现在的债务法中追加信任债务,这是一个更合理的框架,可以容纳被新时代起诉的法律副本。

历史迅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建立可靠的债务显然对现行的债务法造成很大的冲击。 但是伟强说,暂时不要着急。 事实上,民法的迅速发展正在朝这个方向缓慢前进。 这本书的第一部分从社会、经济、伦理三个层面宏观地论述了信任债务出现的原因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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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个人主义的鼎盛时期已经过去,开始认识到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整体的好处,有必要限制膨胀的个人好处。 重视和强调社会好处成为历史快速发展的新潮流,民法的基本扩张体现了这一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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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 世纪,各发达国家民法的基本大体中诚实信用大体、公序良俗大体、禁止权力滥用大体等开始陆续出现,实际体现了社会公共价值。

特别是诚实信用的几乎出现和迅速发展,反映了信任优势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这几乎首次出现在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中,但只能通过债权法。 1907年,瑞士民法生效,首次将这一大致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民法。 直到今天,诚实信用大体上已成为民法最重要的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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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强认为必须耐心建立可靠的债务,长期看到快速发展,有时会发生潮汐现象,但整体快速发展方向不变。 像西方国家一样,在20世纪560年代,一度衰退的契约自由再次复兴,西方国家开始实行新的自由主义,但对契约自由的过度强调,极大地引起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 之后,法律收紧了合同的自由限度,回到了加强信任好处保护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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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强指出,保护信任好处本质上是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好处玩游戏的结果,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持续几十年到一百年。 信任的借款现在可能还不被大众认可,但不久就会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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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加强信任保护有可能扩展到其他部门法,目前行政法关系中的信任、好处保护也是备受关注的课题。 赵强说。 因此,尽管这本书侧重于债务法的改革,但不限于民法、民商法的学习者和业界人士,刑法学、法理等其他法律行业的学生和劳动者也可以得到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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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问题,系统论

其实,可靠的债务理念不是羌强的提案,国内外法学家也提出了类似的概念,但使用的称呼不同。 例如法定债务特别法律关系特别结合关系等。 虽然很多学者看到现在的债务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点处理方法,但连这本书都没有系统化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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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者也提倡信任责任的概念,但伟强认为,这并不是正面回答债务法问题。 法律责任只有在侵犯或违反某一法律关系时才会发生。 后者只是前者的附属,他指出,光靠信任责任不能揭示问题的根源,不能完全说明债务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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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表明了问题的所在,进行了可靠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于各种法律等全面的系统解答,形成了完美的框架。

其中,基于价值法学的做法论的记述是这本书的一大亮点。 雍强介绍说,在民法研究中,概念法学历来是最重要的做法论,也可以说现代民法处于法学的支配地位。 这通过许多逻辑严密的概念,构建了完美的民法体系。 其优点是概念明确,各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缺点是系统僵化,带动头发全身运动。 社会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局部评级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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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20世纪的西做法学界提出了好处法学,正在进化为价值法学。 后者不是用概念法学的简单逻辑推理来解决法律问题,而是在不同的合法好处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选择维护优先的好处,适用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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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第二部分对此作了详细介绍。 比如,甲方委托乙方保管自己的电脑,但乙方偷偷把电脑卖给了市场价格不知道的丙方。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没有归还所有物品的请求权,即不能要求归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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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甲方没有把自己的电脑交给乙方,后者会在前者没看到的情况下偷电脑,甲方丢了电脑,被乙方捡到,按市场价卖给不知道的丙方。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归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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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下,甲方为物品所有者和乙方为善意第三者的优点都是合法的,根据逻辑推理作出判决是不明确的。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长期积累的社会经验,第一案例选择法律保护后者的好处,第二案例是前者的好处,这是基于社会形成的共同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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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多存在于信任借款中,用价值法学的做法论论证具体的民法问题,将法理研究成果应用于民法,也是这本书的一大亮点。

但是余强说,价值法学不是概念法学的颠复和置换。 事实上,许多学者在进行法律评价时,尽管没有阐明道理,但仍采用价值法学。 在信任借款框架内,概念法学依然起着证明基本法律问题的作用,价值法学主要用于疑难杂症的处理,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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