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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三审 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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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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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说,构成草案二审查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合作作品或职务作品时,著作权的归属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是明确的。 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由制作者享受,但作者有权得到签字权和报酬。 有些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关于本项其他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过多而复杂,草案对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确定规定,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职务作品时,依法明确其著作权归属 3审查评级变更为前项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当事人约定的那样。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由制作者享受,但作者享有签字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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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其表演不向公众收费,不向演员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必须指定作者姓名等。 一些常务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增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规定,以防止以免费表演为名义征收广告费等方法达到营利目的。 3审查将上述合理的采用情况改为免费披露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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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务委员会确定,技术措施是这次版权法修改新添加的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其定义有利于法律的执行。 3审稿,本法所称技术措施,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阅览、欣赏、录音录像产品,或通过新闻网络公开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比较有效的技术、装置或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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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指出,这次修法提高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二审查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赔偿责任,其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录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有些部门建议增加法定赔偿额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规则,决定销毁侵权复制品和制造工具等措施,以提高对著作权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 3审稿修订如下:一是增加规定,法定赔偿额下限为500元。 二是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的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追加责令销毁的规定。 对制造侵权复制品主要使用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被命令禁止进入上述材料、工具、设备等商业路线,且不进行补偿。 三是对现行著作权法增加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如果侵权人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表明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未经本法规定的权利人的许可就可以采用。 (记者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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