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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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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确定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受人民法院的被案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沈某和岱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浙江行申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沈某住在浙江省岱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者,二审被上诉者)岱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复审申请人沈某诉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不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09行结束10号行政裁定,申请本院复审。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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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再审,说被申请人作为主管社会保险的行政机关,拥有规定员工年限的法定职权。 根据使用者未送达、无效的除名决定错误决定申请人的连续工作年限,申请人至今不能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 法院审理刘某诉撤销本案被申请人违法行政的决定时,一审支持刘某诉,二审允许刘生祥撤回上诉,但未受理本案,作出与该案不同的判决。 要求取消原一二审裁定,取消被申请人于年12月18日发行的回答意见书,命令被申请人重新审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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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超出了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进行审查。 复审申请人在起诉时撤销浙江法国家电( 1993 )第7号关于给沈某除名的决定的文件,命令沈某恢复浙江佛山家电工业企业固定工人的合法身份,被申请人依法计算沈某的连续工龄,合法未除名职工 关于复审申请人提出的局外人刘某的相关诉讼情况,由于其诉讼请求、被诉行政行为等与本案不同,因此不会做出与该案不同的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不立案并非不当,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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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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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根才

陪审员张军斌

陪审员潘勤荣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官许赛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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