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办法呈现四大亮点更好地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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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所有、司法部共同发表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从事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这意味着值班律师的业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方法》的发表具有非常突出的意义和价值。 一是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值班律师相关规定提供了更细致的操作细则,在实践中处理了一点也不可靠的情况。 二是完善值班律师的各项工作机制,对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有积极意义。 三是依法为无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比较有效的法律支持,更好地促进公正司法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 四、不断推进我国值班律师的制度建设,为今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全更坚实的制度基础奠定了基础。
《方法》第一有四个亮点。
一是进一步确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副本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及二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处罚来自广泛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的职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方法》第二章以专业章的形式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对法律援助的第一事项、认罪处罚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复印件、法律咨询的具体内涵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如何依法履行职责
第一,重视加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刚性,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辩护机制。 在实践中,值班律师可以就认罪认识处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 但是,司法机关是否听取的问题,特别是司法机关不能听取的情况下,缺乏相应的保障规定。 因此,《方法》建立了检察机关的解释机制。 根据《方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认罪承认处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一些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值班律师对前款的几个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附上,未采用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证明理由。 这不仅鼓励值班律师积极提供法律支持,还在机制上加强了值班律师参加的比较有效性及其法律支持质量。
是防止在具体文件上签名的值班律师在场的形式化问题。 《方法》第十条规定,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程序的适用有异议的,嫌疑人确认认罪承认处罚后,必须在具体文件上签字,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嫌疑犯拒绝值班律师援助的,值班律师不需要在具体文件上签字,必须归档嫌疑犯签字拒绝法律援助的书面资料。 这有助于防止值班律师的参加活动流于形式,通过提供真正有效的法律支持更好地保障人权。
是全流程优化值班律师的业务运营机制。 《方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第三章专门章规定了法律支持就业的第一程序及其流程等问题,第四章专门章规定了值班律师就业保障的各项要求和制度安排。 这些规定不仅详细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就业流程、就业要求、就业方法等问题,而且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的全流程运行机制。 与《方法》其他章节的复印件更好地合作,优化中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及其日常业务的全过程,使值班律师的业务机制更科学、顺利、高效。
(作者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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