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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福建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一审宣判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7阅读:

本篇文章3009字,读完约8分钟

丈夫去世后,妻子回到医院冷冻的胚胎中继续生存生命,但这个要求被医院拒绝了。 但是,妻子把医院告上法庭,法庭最终判断妻子有胚胎的处分权。

在交通事故中夺走了郭先生的丈夫和儿子。 悲伤的郭先生为了连接丈夫的血统,想起了被医院冷冻的两个胚胎。 于是,她决定去医院拿回胚胎。

但是,郭先生的请求没有得到医院的支持,医院据说会中止胚胎冷冻保存并废弃。 因此,郭先生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简称丰泽法院)起诉了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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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在受到社会关注的冷冻胚胎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中,丰泽法院判断该医院将胚胎交给郭先生处理。

要求冷冻胚胎被拒绝

2003年,郭先生和丈夫登记结婚,结婚养育了孩子。 两个孩子的政策开放后,夫妇还想生孩子,但发现身体有问题,不能正常生育了。

年3月,郭先生和丈夫在福建泉州的一家医院接受诊疗。 在医生的建议下,我决定用试管婴儿的方法治疗。 那年4月,郭先生夫妇在医院接受穿刺术,接受取卵术形成了4枚高质量的胚胎,冷冻留下了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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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张冷冻胚胎承担着郭先生夫妇生两个孩子的希望,也是对郭先生丈夫的感情寄托。 但是郭先生的希望和托运在交通事故中被打破了。

年4月,福建泉州市发生悲惨交通事故,疾驰的轿车被过马路的电动车撞倒。 电动汽车的母子都死了。 这父子是郭先生的丈夫和儿子。

失去亲人,郭女士陷入了悲痛。 为了让丈夫留下的血脉继续存在,要求医院找回医院里剩下的两个胚胎。 因此,郭先生与医院进行了多次协商,医院拒绝了她的请求,表示要停止胚胎的冷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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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认为郭先生没有胚胎的监督管理权和处分权。

经常被拒绝的郭女士为了诉诸该医院,于去年3月向丰泽法院起诉。

医院:女方的要求不符合规定

据该医院介绍,郭先生夫妇在胚胎冷冻保存前,与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 根据该《同意书》,郭先生夫妇一方或双方死亡,遗言中没有关于胚胎的意见的情况下,生殖医学中心允许中止胚胎的冷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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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院来看,郭先生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约定的复印件。

另外,根据中国现在的法律规定,胚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东西的特征,现在没有关于胚胎采用、管理的法律相关规定,郭女士要求对这个胚胎行使监督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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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魏小军告诉记者,冷冻胚胎应定义为有价值的对象,应具有主体性,但法律规定还不具体。

医院还认为郭先生要求对胚胎行使监督管理权和处分权,不符合中国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也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大体》的规定。 根据这个大体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必须由夫妇双方自己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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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巢容华老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确定国家提倡夫妇生两个孩子,即法律承认的生育主体是指夫妇而不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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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人类生殖辅助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女性实施人类生殖辅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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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医院认为,如果郭先生最终丈夫去世,就没有实施生殖技术的条件。

法院:胚胎由女方处置

事实上,丈夫去世后,妻子是否拥有冷冻胚胎的处分权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辽宁省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员工告诉记者,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是已婚夫妇,夫妇双方需要签署多个同意书。 夫妇任何一方不能享受对胚胎的处分权,女性在男性不活着的情况下生孩子,将来孩子的权益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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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伦理学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丈夫在世前的夫妇会签署试管婴儿的知情同意书,丈夫会改变意志,所以即使丈夫死了不能签署解冻移植知情同意书,也要给妻子试管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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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丰泽法院对这一冷冻胚胎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此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鉴于体外胚胎有迅速发展为生命的潜力,是包括人格利益在内的特殊东西,必须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这个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也必须受到限制,因为其行使权利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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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法院还认为,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和赠送配偶、合子、胚胎,但主张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法律没有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郭先生对这个胚胎享有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 郭先生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缔约方之一,根据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是胚胎的权利人。 这个胚胎携带着小郭夫妇的基因,无论是为了向亡夫寄托感情还是保护自己人格的好处,小郭都主张胚胎被处置,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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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法院还认为,郭先生夫妇在冷冻保存胚胎时,越来越多的想法是保存胚胎将来要分娩,而另一方意外死亡等不幸事件发生引起的胚胎处理问题出乎意料地没有认真考虑。 因此,不能认为丈夫没有留下关于胚胎的处分遗言就放弃了。 据推测,冷冻胚胎是在丈夫死亡前留下的,逾期不支付冷冻保留费,生前有保留胚胎的意思。 没有证据表明郭先生反对处置胚胎,作为生存方的郭先生必须保护胚胎享有的权利。 由于体外胚胎具有人格属性,除非郭先生和丈夫确定放弃胚胎,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否则医院无权自行处置诉讼胚胎。 另外,体外胚胎不能分离也不能评价,没有财产属性,不是遗产。 丈夫不幸去世了。 对郭先生来说,胚胎不仅包括对丈夫的精神慰藉,还包括自己的人格好处。 有人身专业属性,非财产好处。 因为这个胚胎的权利必须由郭先生一个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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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必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冻结郭先生并把留在医院的两片胚胎交给郭先生处理。

争论:处分权

妻子也很难生育吗?

如果胚胎被郭先生处分,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可以使用试管婴儿技术生孩子吗?

对此,魏小军表示,即使法院明确了郭先生对冷冻胚胎的处分权,郭先生在国内将冷冻胚胎用于分娩也是非常困难的。 他指出,根据目前的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医院进行胚胎移植的手术前提条件是拥有生育服务证。 法律规定夫妇有资格领取生育服务证,失去配偶的郭女士几乎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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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郭先生的胚胎纷争事件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近也判决了冷冻胚胎纷争事件,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据报道,去年2月,小雪(化名)和丈夫去北京朝阳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年10月,小雪的丈夫不幸因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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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医院拒绝接受小雪移植剩下的冷冻胚胎手术。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朝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小雪实施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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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违反了《人类生殖辅助技术规范》第十三条禁止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女性实施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规定,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小雪夫妇以前是孩子 另外,小雪作为丧偶女性,要求这对夫妇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得到的冷冻胚胎继续抚养孩子,与该规范中所说的单身女性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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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具体根据情况审判案件。 实践上,很多失独老人、丧偶的女性被建议去医院申诉,医院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被执行,也没有违反政策的问题。 魏小军是这样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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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圣斌等人曾经写道,在冷冻胚胎的监督管理权、处置权归属问题上,应充分考虑胚胎处置权的特殊性,结合伦理、感情、特殊利益保护等情理交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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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圣斌等人认为中国现在的民事法律没有对胚胎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卫生部颁发的《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管理方法》等部门规章因适用范围有限,效力水平低,规范几个事项不足等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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