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燃气泄漏炸伤租客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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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追溯到去年1月11日,上午7点11分,河南省郑州市消防队经过五路中队接到警报,位于金水区文化路和红专路的交叉路口附近,一座家属楼的三楼南户爆炸起火。
警情是命令! 经过五路中队立即派遣3辆消防车、18名消防员到现场救助。 经过调查,消防员发现是煤气爆炸后发生的火灾。
消防队领导人精确地指挥消防员对火魔发动了猛烈的攻击。 火势很快就被控制住了,最终被扑灭了。
但遗憾的是,这次火灾事故造成了一对母亲死亡受伤的严重后果。 之后,相关部门认定,该火灾事故的原因是住户的厨房内连接炉子前阀和炉子的送气管的一端与炉子前阀连接,另一端未与炉子连接,因此天然气泄漏,火花后爆炸,导致火灾。
2012年11月,张莲花来郑州打工时,由于生活需要,与房东李玉红于当月26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李玉红将自家房产的三楼南户租赁给张莲花,租赁期限为1年,其室内物品 上述事故发生时,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但她们没有解约,张莲花还带着女儿住在这所房子里,李玉红也没有拒绝,两者之间形成了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
事故发生当天,张莲花的女儿当场死亡,但全身许多火焰烧伤的张莲花被紧急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住院诊断为严重烧伤。 在低血容量性休克吸入性损伤本院住院,于去年3月30日出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34万元以上。 之后,张莲花又在私人诊所和美容院治疗火伤痕,医疗费共计支出2万余元。
有趣的是,去年1月24日,张莲花的丈夫在郑州某煤气企业支付的张莲花医疗费为2万元,开具了收据。
据受害者张莲花介绍,这次事故造成了自己烧伤、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与房东李玉红和郑州某煤气企业密切相关。 由于李玉红提供的烹饪器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郑州一家燃气企业没有进行入户安全检查,这才导致事故的发生,给张家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郑州一家煤气企业为这件事付了两万元医疗费,这只是冰山一角。
因此,张莲花的丈夫多次与房东李玉红和郑州某煤气企业谈判,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被拒绝了。
在这种情况下,张莲花及其丈夫依法决定死去女儿的维权。 年5月27日,他们以原告身份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李玉红、郑州某煤气企业,要求两被告赔偿女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命令郑州某燃气企业、李玉红各负40%的责任,依法赔偿死者的相关损失。 但是郑州某煤气企业,李玉红都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院最终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
张莲花夫妇在为死去的女儿寻求正义后,提起了另一场诉讼。
年12月31日,张莲花作为原告,将李玉红、郑州某燃气企业诉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原告张莲花申请,法院委托河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莲花烧伤。 不久,根据该所颁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莲花的受伤情况构成五级障碍,出院后需要一个人护理两个月。
在此基础上,金水区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终于于去年6月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因过失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在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在举证、质量证明及审判中明确的上述事实,事故发生时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必须履行租赁物的修理义务。 李玉红被告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 表示送气管是为原告自己安装的,应该认定这个送气管是为李玉红被告安装的。
根据被告郑州某煤气企业提交的照片,连接炉子前瓣和烹饪器具的软管是送气管。 气管的一端与炉子的前阀连接,另一端不与炉子连接。 李玉红被告作为承租人,必须提供保障承租人安全的租赁物,李玉红被告自己安装了连接炉子前瓣和烹饪器具的空气管,该空气管不是连接专用软管。
法院认为郑州某煤气企业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被告李玉红租赁住宅的安全用煤气履行了安全检查的义务,该企业两次也不能入户检查,张贴了访问不遇通知书,原告对此通知 根据对郑州某煤气企业的这一主张,法院。 [/BR/]综合以上过失情况和其他事件查明事实,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李玉红裁定对原告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郑州某燃气企业对原告损失赔偿40%
根据法院要点,原告和家人在关闭煤气炉阀门时没有关闭总用气阀,因此天然气泄漏,未履行安全观察义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失,原告和家人对自己的损失有20%
根据法院计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508152.41元。 2 .误工费42669元3 .护理费10765元4 .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5 .营养费3000元6 .交通费2000元7 .残疾赔偿金292697.4元8 .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以上损失共计891623.81元,被告郑州某燃气企业为原告356649.52元( 891623.81元×; 40% ),被告李玉红给原告356649.52元( 891623.81元×; 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二、被告李玉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原告张莲花的各损失共计356649.52元。 三、驳回原告张莲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张莲花、李玉红、郑州的某燃气企业都不服,立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院受理这一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事件后,依法组成议院,公开出庭进行审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据此,该院于去年4月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郑州某燃气企业对涉案房屋安全用燃气履行安全检查的义务,李玉红作为承租人没有提供保障承租人安全的租赁物,二上诉人发生了该事故 张莲花在本案中没有履行安全观察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一事故的生效判决根据各方的过失程度认定李玉红、郑州某燃气企业各负40%的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认定张莲花对自身损失负20%的责任,是不正当的。 一审赔偿损失的计算事实很清楚,证据充分,本院支持。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由本院不支持。
综合来说,一审认定事实很清楚,适用法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应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的受益费由上诉人张莲花负担9756元,上诉人郑州某燃气企业李玉红分别负担5466.5元。 上诉人张莲花的诉讼费用免除申请在本院批准,不再接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BR/] [/H// H/]与本案相比,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说,郑州某燃气企业作为天然气供应方应该不定期地对客户采用燃气状况进行检查和修理,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将引起煤气泄漏。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燃气企业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作为涉案房屋的全体人员,应该利用该房屋进行租赁经营活动,其行为本身可以获利,并对其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房东李玉红在收到相应的租金后,没有对房屋租赁情况、房屋煤气安装情况履行合理的观察义务,应该在其过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煤气企业的员工表示,居民家发生煤气泄漏时,首先立即关闭煤气吸气阀,打开门窗,进行换气。 由于电灯、排气扇和其他电器不能开闭,为了防止爆炸,严禁将各种火种带入室内。 你不能进有煤气味的房间穿带钉子的鞋。 切断煤气源后,居民必须立即到室外给煤气企业打电话。
冬季用气体必须特别注意安全规范。 寒冷临近,为了避寒,人们的习性严厉地关闭门窗,通风不好,也埋下了诱发安全事故的危险。 市民发现煤气炉有破损、生锈、煤气泄漏等问题时,必须立即更换、修理。 使用天然气时,请在点火后检查天然气是否正常燃烧,火焰是否稳定,发现燃烧异常时请立即停止使用。 如果煤气炉点火失败,不要连续点火。 打开窗户,一会儿再试试。 否则,排放的天然气有可能凝聚成一定的浓度爆炸。 不要睡在有煤气的房间里,也不要在房间里点燃煤气。 容易引起氧气不足和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事故。 另外,关闭煤气后、睡觉前、离家前、长时间不使用煤气时,请仔细检查厨具和配管阀门是否关闭,有条件的家庭请准备移动式煤气泄漏警报器。
在家安全使用煤气时,居民应积极关注社区用煤气状况,特别是周围孤立的老年人用煤气状况,发现公共区域内有煤气味时,应立即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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