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刑案二审应以开庭为大体上,防范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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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最近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新京报记者陶冉摄影
新京报快报(记者何强)将于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次二次会议正式开幕。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对新京报记者说,今年关注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法律适用问题。 他建议确定刑事案件的二审应以开庭审理为大体,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防止冤案的发生,保护司法人权。
朱征夫指出,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常规大体,也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建立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要件。 但是,现在对于刑事案件的二审,大部分法院以不开庭审理为大致内容,开庭审理除外。 另外,关于民事案件的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基本,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以二审开庭率作为法院事业的审查指标。
这引起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以财产民事案件为第一目标的二审几乎都要开庭审理,与此相对,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的二审几乎都要书面审理。 朱征夫说,书面审理可以降低风险,节约司法资源,在现在法院案件较多的现实情况下可以大幅度提高审判效率,但缺乏法庭的质量证明、讨论环节,有利于二审议院查明事实
记者实际观察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确定了刑事二审案件应开庭审理的四种情况: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有罪判决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四)其他应开庭审理的案件。
朱征夫对第二、第三种情况非常具体,实践上可以保证开庭审理,因此对于第一种情况,大部分上诉人或辩护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是否有可能影响定罪的决定权? 在实践中,法院决定不开庭而不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或明确理由,即使上诉人或辩护人申请书面开庭,也可以决定不回复直接书面审理。 法院以对二审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为大致方法,是该法条的曲解,也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朱征夫根据这项建议,确定规定刑事案件的二审必须以开庭审理为大体,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
对上诉人或辩护人在第一审认定的事实、以证据有异议为上诉理由的案件,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几乎由所有开庭审理。 海外也有同样的制度设计。 关于以法律适用错误或违反程序为上诉理由的案件,二审法院对起诉状和审判案件进行预审后,认为上诉理由的法律依据充分或认为上诉明显没有根据和意义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裁定。
另外,他说,上诉人和辩护律师的一审进行无罪辩护,二审继续无罪辩护的上诉案件(包括第一犯罪事实的无罪辩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开庭审理。 对上诉人或辩护人提出新证据的上诉案件,大致要开庭审理,质量证明新证据。 二审议院判断新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通过二审裁定证明。
新京报记者何强编吕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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