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婚前协议如何签? 合理合法才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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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缔结婚前协议是一种普遍现象,夫妇双方在婚前将关于财产、感情、义务等的要求写入协议,可以在双方共同同意的基础上维持自己的权益,许多婚后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虽然婚前协议在我国还没有普及,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进步,更多的人开始考虑积极选择婚前签署婚前协议。 但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因为其中条款的复印件不合法,签订的婚前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可能是无效的协议。 那么,如何达成合理合法的婚前协议,以最大限度地维持夫妻双方的权益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凯理律师事务所蒋博律师,详细解读签订婚前协议的正确方法,避免常见误区。
哪个人应该重视婚前协议?
作为专注于婚姻家务的专业律师,蒋博分析了他拿到的婚前协议的相关例子,以一线和准一线城市的婚姻群体为样本,发现更多的人签订了婚前协议。
对初婚夫妇来说,80后90后一代独生子女随着主流婚姻主体,特别是不动产价值的上升,很多80后90后结婚时可能因父母的礼物而拥有一定的资产,因此婚前、婚后要明确财产来源情况,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公众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这种状况将来越来越普及,特别是对高纯家庭来说婚前协议几乎是必要的。 蒋博说。
关于再婚的夫妇,很多人因结婚时的财产划分不明确、约定不明而产生的问题、麻烦,甚至还有人因离婚诉讼而痛苦,因此,在问题发生前更好地理解清楚事件的必要性,婚前协议的普及
值得观察的是,再婚组中存在对婚前协议的问题,重视度还不够的是夕阳恋再婚组。 蒋博说,他们才是需要签署这样文件的群体。 对夕阳恋集团来说,当事人考虑赡养问题、遗产问题、害怕孩子的态度、再婚对象的心情等问题,没有签署婚前协议,但实际上,将来很可能会引起越来越多的麻烦。
不要使婚前合同无效
使婚前协议无效的误区很多,常见错误第一有两类:第一明显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的承诺。 最常见的是,孩子的抚养权归x方终身必须进入xx家承担抚养义务等,显然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显然是不公平的条款。 即使所有财产都归x方离家出走等,或者只约定一方忠诚的忠诚条款,也容易被视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协议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协议无效,因此婚前协议即使声称某些条款无效,也有一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比较公平的条款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现阶段,在选择签订婚前协议的人群中,这种协议的副本条款侧重于财产归属和债务负担问题。 事实上,婚前协议除了财产方面的约定外,还可以追加感情方面的要求和其他附属条件。 蒋博表示,除财产外,关于婚前协议的附属条件,实践中最重要的是忠诚条款,即一方做了非忠诚行为后,财产必须受到损失。 有些律师除了忠诚的条件外,还加入家庭暴力、犯罪、毒品、酗酒和赌博等条款。
婚前协议需要公证吗?
首先,公证不是必要条件,协议的生效不以公证为条件。
其次,在公证没有公证的情况下,财产的调查验证比没有公证的情况更明确,更慎重地检查双方是否自愿、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等,留下相关的证据,这样的协议无效 但是大幅度减少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问题,主张取消公证书的例子也在现实中。
因此,准确地说,经过公证过程的协议被认为无效的概率比没有经过公证的协议低得多。
婚前、婚后协议存在差异
对于没有达成婚前协议的夫妇来说,对于婚后对财产有约定诉讼的夫妇来说,达成婚后协议也是个好选择。 那么,婚前、婚后财产协定的区别在哪里呢?
蒋博说,关于婚前、婚后协议的签署,最核心的区别是双方身份关系的不同。
根据 复印件,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没有确立共同的所有法律身份。 婚前财产协议的核心复印件是说明和承诺。 说明是指,可以通过双方确认的方法,确认各方婚前所有财产的债务状况,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边界。 约定是指婚前安排一点婚后财产和生活等进行处置。
婚后财产协议的核心复印件是约定和处分。 约定部分是指婚后对财产、生活做一些安排和处理,实际上这部分与婚前财产协议的复印件很相似。 处分部分是指,对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妇共同财产的部分,只对一方处分属于夫妇共同财产的部分等,进行确定的处分安排。
从生效条件来说,婚前财产协议必须认定为有条件生效的协议。 即,以双方登记结婚为条件。 婚后财产协议应该视为意味着双方达成协议。
根据我个人实践中遇到的两个协议的发生概率,婚前财产协议的诉求大于婚后财产协议。 婚后财产协议的签署,实践上是基于一定事项发生后的处理途径的,诉讼的数量往往比婚前财产协议少。 蒋博说。
示例分解
签订婚前协议时,条款副本的合理合法直接影响协议的效力。 以下是在日常生活中制定婚前协议时常见的例子,律师对例子进行分解解读,为公众提供参考。
例1 :张先生和陈先生即将进入结婚殿堂。 张先生提出婚前协议。 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期间,一方通过语音、照片、视频、网络邮件等其他方式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出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同居)。
律师解体:
这个例子又多又杂,应该分为以下两个层次来理解。 第一,协议中对夫妇共同财产的承诺认为个体是有效的。 因为这是双方对婚前婚内财产的处分和约定,约定了激活的条件和处分的安排。 其次,关于协议中的婚前财产赠与无过失者的所有约定,都可能被认为无效。 赠与除了实际公证赠与外,在实际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取消。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例2 :小王与小刘签订婚前协议,婚后小刘约定在感情不和等感情方面不可以离婚,如果小王出于特别的理由同意离婚,小刘将放弃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
律师解体:
婚前协议确实无效。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结婚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限制离婚自由的这项协定一定不能认为比较有效。 另外,关于孩子的抚养、探视权,是应该属于法律规定的父母的权利,不能用约定的方法限制或剥夺其行使。
例3 :常先生与郭先生签订婚前协议,约定两人结婚后用财产aa制的方法共同生活,两人结婚后分别为个人支出支付,所有债务自己偿还,与对方无关。 各自的父母双方各自抚养,经常女性是二婚,婚前抚养一个孩子,两个婚后郭先生不承担继子的抚养义务。
律师解体:
这里面有四个问题:第一,对于aa制生活,应该各自承担各自的支出,认定这个条款比较有效。 第二,关于所有债务的自我偿还,这个条款在其夫妇之间的内部比较有效,但对第三者,不一定比较有效。 第三,关于各自父母各自赡养,这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因为涉及人身关系,所以对这部分条款的效力有疑问。 第四,对于不承担继子抚养义务的问题,这里首先,继子是否成年,如果成年,这一部分的约定必须比较有效。 未成年的,这部分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效力要打问号。
例4 :赵先生与马先生签订婚后协议,双方父母去世时,分别继承父母的财产,约定对方不能参加。
律师解体:
其实更好地处理这个范式是确保赵先生、马先生的父母在遗嘱中继承的财产只有女儿或儿子之一拥有的操作更有效率,不会越来越麻烦。 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必须以实际上双方可以处置的财产作出处置安排。 继承的财产在继承没有发生之前,两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其约定是否有效值得怀疑。 如果双方约定实际继承,处置继承的财产,则认为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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