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非国家从业人员“受贿”面临那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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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如果不是国家员工,利用职务给他方便,收取利润费并不算什么。 事实上,非国家员工也不能随便受贿。 达到一定金额后,受贿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最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备受关注。 案件的10名被告人是某房地产企业的10名销售员,在销售房地产时,他们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向顾客索取额外的茶钱作为购买条件。
最终,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年6个月,被指控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犯受贿罪吗? 受贿后还会面对那些处罚吗? 在日常生活中这个罪名并不少见,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和公司的员工都是利用自己的职务受贿入狱的。
犯罪主体是企业,公司
或其他公司的员工
在房地产领域屡见不鲜,禁止上述例子中的茶叶费用混乱。 很多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因非国家员工犯了受贿罪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苏武是厦门某投资有限企业的副总裁,在该企业某楼盘出售前,他利用主管营销部门职务的便利,事先阻止了部分高质量的房源,同时与该企业多个销售主管、运营商顾问等合作
此外,苏武利用批准其1%团购优惠折扣权限的职务便利,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以帮助购买者享受1%团购优惠折扣为理由,以相同人数向购买者收取购买费用总额的0.5%的费用。
调查发现,他用上述方法参与收受受贿金人民币74.3011万元,其馀的人也收受了不同金额的贿赂。
事件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苏武等非国家职工受贿罪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关于这个罪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索取他人财产或非法领取他人财产 金额巨大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员工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属于个人全部的,依照前款规定… …
认定此罪名首先,行为人必须有非国家员工的身份,刑法记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员工除了非国有企业、公司的人员以外,国有企业、公司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 其次,要求金额很大。
另外,应该基于刑法的主观统一的大致情况:主观上,首先要求行为者故意,即故意利用职务贿赂或请求企业、公司、其他机构的人员,以谋取他人利益。 客观上,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要求索取别人的财产,非法领取别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利。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苏武等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与他人一起受贿,金额很大,其行为已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苏武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馀的人也非
李娜认为,判决中金额较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职工受贿罪中金额的大起点在6万元以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与侵犯职务罪有很大不同
应该观察的是,多个案件当事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受贿,可能犯有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或者在罪名认定上,检方和辩护方也有不同的观点。
从2012年开始,杨光在担任重庆某企业总经理期间与他人合作,在企业自主销售的项目中假借代理商,取得企业代理商佣金,累计达到23万余元。
事件后,杨光亲自解释,他多次收到其他企业负责人的钱,收到过某节费等方法给予的利润费共计30余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光与他人合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公司财产,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且,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领取他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大的话,就已经构成了非国家员工受贿罪。
法院判决杨光犯职务妨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李娜解释说,非国家员工受贿罪和职务入侵罪是非国有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员工容易利用职务实施的故意犯罪,但两者有相当大的区别。
首先,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非国有企业、公司或公司员工职务活动的管理秩序。 后者侵犯的对象是非国有企业、公司或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非国家职工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取他人金额较大的回扣、手续费等财产,以谋取他人利益。 后者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金额大的财产。
另外,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一步调整了非国家职工受贿罪的处罚配置。
草案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从以前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调整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 金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增加规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中的人物都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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