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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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罚逃税、抗税的犯罪行为,刑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私自销毁账簿、会计证书,对账簿采取多项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支付或不支付应税款时逃税。 逃税额占应税额的10%以上,同时逃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逃税额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逃税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以逃税额5倍以下的罚款。 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同时逃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额5倍以下的罚款。
扣除义务人采取前项记载的手段,已扣除、不支付或不支付收到的税金、金额占应税税额的10%以上,同时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前两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根据累计金额计算。
二、纳税人不支付应税款项,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税务机关不能追缴未支付的税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以税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倍以下税金。
三、公司事业单位犯第一条、第二条罪的,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有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四、纳税人贿赂税务人员,不支付或不支付应纳税款的,根据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不支付或不支付税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五、公司事业单位采取生产或经营商品假报出口等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骗取税金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三年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根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骗取税金5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犯本罪的,除罚款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以暴力、威胁的方式交税的,为抗税,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拒绝罚款五倍以下。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罚款税金五倍以下。
以暴力方式抗税,重伤或者死亡的,根据伤害罪、杀人罪受到重罚,依照前款规定罚款。
七、犯本规定罪的,税务机关追缴未缴纳、少缴纳、未缴纳、拒绝缴纳或者骗取的税款。 依法免除刑事处罚的,由税务机关处以未缴纳、少缴纳、未缴纳、拒绝缴纳或者不追缴欺诈的税款、少缴纳、未缴纳、未缴纳、拒绝缴纳或者欺诈的税金的5倍以下的罚款。
八、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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