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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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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年12月28日通过,现已公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大

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的        录音

        第一章    总        法则

        第二章    组织、人员和责任

        第三章    决策和接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教育援助

        第六章    解除和结束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件      法则

第一章    总        法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事业,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临时监禁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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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对被宣告管制、缓刑、假释、暂时监狱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支援等活动中适用本法。

第3条    社区矫正事业多次结合监督管理和教育合作,专门机构结合社会力量,进行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对比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再次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合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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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事业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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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新闻化水平,运用现代新闻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支持。 社区矫正事业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新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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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将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事业所需的经费按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的本级政府预算。

第7条    对对社区矫正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个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人员和责任

第8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事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事业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事业的具体实施。 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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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业务。

第10条    社区矫正机构必须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信息的专业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合作等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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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事业等专业信息或实践经验的社会运营商开展社区矫正相关事业。

第12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属必须通过所在公司或学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业务。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司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事业。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务,严守纪律,廉洁廉洁。

第15条    社区矫正机构的员工和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16条    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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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决策和接收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宣布管制、宣布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暂时批准在监狱外执行的,应当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社区矫正对象住在多个地方的情况下,明确居住地是执行地。

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居住地不明确或不适合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决定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有助于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大体情况,明确执行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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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宣告限制、宣布缓刑、裁定假释、暂时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时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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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相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判断,提出意见,在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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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进行限制、缓刑宣言、假释裁定、决定或暂时监外执行的批准时,必须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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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机构必须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告知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责令按时报告。

第20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关,10日内发送有关法律文书,并提交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件转发给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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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人民法院管制、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报告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人民法院暂时决定在监狱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看守所或保候审,从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收到决定之日起10天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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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暂时批准在监狱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从监狱或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天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第22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确认身份,进行接收登记,建立文件,发表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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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23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临时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的明确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报告、接待、外出、移居、保外医生等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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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社区矫正机构必须根据审判复印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优势、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忏悔表现等情况,制定比较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矫正方案必须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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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社区矫正机构必须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明确的矫正小组执行相应的矫正方案。

必要时,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属、所在机构或上学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 社区矫正对象是女性时,矫正组需要女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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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社区矫正机构必须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系、新闻化审计、实地调查等方法验证有关情况,有关机构和个体必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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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调查等业务时,必须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新闻和个人隐私。

第27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或移居所在市、县的,必须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批准。 社区矫正机构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为了正常的业务和生活需要经常性地跨市和县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流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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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区矫正对象移居等需要变更执行地点的,社区矫正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社区矫正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关,并将相关法律文件复制到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关。 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件转发给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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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查奖惩。 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教训、警告,要求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取消缓刑、取消假释、暂时执行在监狱外执行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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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审查结果可以作为认定是否有忏悔表现或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违反人民法院禁令的

)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离开居住的市、县的

)拒绝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警告的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计划取消缓刑、假释或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监狱的。

前项规定的电子定位装置的采用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不需要继续录用的,应当立即解除。 到期后,如果判断有必要继续录用,可以得到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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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对电子定位装置得到的消息严格保密,相关新闻只能用于社区矫正业务,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30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必须立即组织搜索,公安机关等有关机构和人员必须合作。 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必须区别情况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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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现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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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决定拘留,有强制隔离毒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关机构必须立即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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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提交同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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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后30天内作出裁定,将裁决书送交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34条    开展社区矫正事业,必须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的措施和做法必须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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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有关机构申诉、起诉。 受理机构必须立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上诉人、申诉人及告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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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育援助

第3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为教育合作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合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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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民团体必须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合作。

第36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忏悔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必须根据其个人特征、日常表现等现实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状况,因为人教书。

第37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协调,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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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诱惑志愿者和社区大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各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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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属必须通过所在的机构或学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40条    社区矫正机构公开偏好购买社区矫正社会的员工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可以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心理指导、职业技能训练、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的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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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支助活动。 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合作交流和示范活动。

第41条    国家鼓励公司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 招募相应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司,按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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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点,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43条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济,参加社会保险,得到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必须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    解除和结束

第44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出具社区矫正解除说明书,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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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为缓刑的取消、假释的取消、监狱执行的决定或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情况下,社区矫正结束。

第46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缓刑、假释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取消缓刑、假释。

在考验期间犯了新罪或者在判决宣布前发现没有判决其他罪的,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取消缓刑、假释,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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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取消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缓刑、假释的建议,并将建议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提出假释建议时,必须证明理由,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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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如果被要求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可能逃跑,或者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社区矫正机构应取消缓刑,提出假释的建议,请人民法院决定将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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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必须作出是否在四十八小时内逮捕的决定。 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后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48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收到假释建议书后30天内作出裁定,将裁决书发给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提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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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打算取消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 如果在执行前被逮捕,拘留所将在一天内分配到刑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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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缓刑、假释不撤销的,对于被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

第49条    假设在监狱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监狱情况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监狱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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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30天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发送给社区矫正机关和公安机关,提交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执行监狱的,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监狱。

监狱管理机关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时,监狱必须立即在监狱中执行社区矫正对象。

第50条    缓刑取消、假释和决定监禁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定逃跑的,被公安机关驱逐,社区矫正机构、有关机构和个体合作。

第51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其监护人、家属必须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社区矫正机构必须立即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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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必须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优势、发育需要、成长经验、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比较矫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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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必须为未成年社区的矫正目标确定矫正小组,吸收和参加熟悉未成年人身心优势的人员。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必须与成人分开进行。

第53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履行监护责任,进行教育。 监护人拒绝履行保护责任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解决。

第54条    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的身份新闻保密。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新闻,除司法机关事务处理的必要性或相关机构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提供给任何机关或个人。 依法进行查询的机构必须对获得的消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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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对于义务教育未完成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必须通知教育部门,为合作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必须依法保证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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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以上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56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该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事业。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事业,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57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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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满18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关系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59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缓刑取消、假释或者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监狱的情况,应当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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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条    社区矫正对象根据暴力、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的员工和其他法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者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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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    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职务或事业便利收取贿赂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违反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根据社区矫正事业秘密或其他法律泄露应保密消息的

)对依法起诉、控告或告发的社区矫正对象打击报复的

)有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

第62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事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有关机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通过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未通过的应当证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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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件      法则

第63条    本法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

标题: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3/45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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