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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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时
)事件的局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确实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 死亡,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需要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受益人不明确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该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如果中止,请重新开始执行。
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王功某合同纠纷执行类执行裁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书
( )冀0802执行859号
申请人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居住地承德市开发西区**号,联系方式: 1331314****。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执行人王功某,居住地承德市。
被执行人国王被邀请到某、居住地承德市市。
被执行人王某,居住地承德市。
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申请王功某等合同纠纷的案件,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双桥民初字第2223号; ()冀08民终31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于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明确了本案在执行中,本案是行为义务的履行,由于被执行人的年事高、身体弱、疾病多,因此事件不能在短时间内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双桥民初字第2223号()冀08民终3188日停止执行。
中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将产生法律效力。
陪审员王恩伟
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
书记官张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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