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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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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时

)事件的局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确实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 死亡,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需要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受益人不明确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该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如果中止,请重新开始执行。

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王功某合同纠纷执行类执行裁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书

( )冀0802执行859号

申请人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居住地承德市开发西区**号,联系方式: 1331314****。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执行人王功某,居住地承德市。

被执行人国王被邀请到某、居住地承德市市。

被执行人王某,居住地承德市。

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申请王功某等合同纠纷的案件,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双桥民初字第2223号; ()冀08民终31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于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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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本案在执行中,本案是行为义务的履行,由于被执行人的年事高、身体弱、疾病多,因此事件不能在短时间内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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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双桥民初字第2223号()冀08民终3188日停止执行。

中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将产生法律效力。

陪审员王恩伟

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

书记官张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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