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尽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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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美丽的小文,在天津高院的法治教育基地看到,很着迷,马上摘录。
判决书全文不长,但玲珑通透,不能放手。 史诗、逻辑、样式、语言,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罕见的精品。
原告王玉珍,女,年十六岁,杨柳青五号街,贫农。
被告姚全来,男,年二十五岁,天津县李家楼村,下中农。
右列2构成婚姻关系诉讼案件由本法庭审理的判决如下。
元,两造的婚姻由监护人承担订婚、结婚。 结婚六天后夫妻感情不和,不能同居。 原告向政府起诉过。 经过几次调停没有处理。 现在再把原被告传唤到法庭上通知。 女方坚决要求离婚。 男人顽固不化,主张离婚的话必须退货衣服饰品等。
查原被的姻亲夫妇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 根据婚姻条例的精神,夫妻感情不和不应该允许离婚。 现在,为了贯彻我的结婚政策,实现自由、自主、自主的结婚,特别要做出以下判决。
原告的声音请离婚。 请照那样做。 妇女的财产允许夺回。
被告的衣服允许返还5件(麻纱长袍、裤子外褂)。
对本判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法庭提交本函,向河北省人民法院天津分院上诉。
婚姻法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亮点。 当时的法制委员会主任是有名的陈绍禹(王明)。 王明是与毛泽东齐名的中国共产党领袖,但曾经有超越的势头。 很遗憾后来失态了,只能负责法律。 一位英国学者研究中国,认为王明在开国之初还具有地位,证据是他当时担任法律大臣,不重要吗? 中国人听了只是不得已摇了摇头。 但是,新中国成立当初的共产党都充满了活力和自信。 王明也不例外。 他热情地起草婚姻法,希望由此改变风俗,改变旧规矩。 婚姻法草案是他口述的,据说是秘书李光耀写在床上的。 他当时意志消沉。 我问过李光耀老先生的子孙关于这件事,很遗憾他说他对父亲的世界一无所知,所以没有结果。
至少在新中国30年前,婚姻法几乎是法制的唯一成果。 无论是条文的先进性,还是实际效果,都值得称赞。 而且,在婚姻法之前,新的婚姻政策已经大力推行。
事件中,十六岁的女孩有这样的勇气,新的结婚习惯是必不可少的。 双方年龄差距9岁,稍大,分手正常。 解放了,政府又支持,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男性和自己的父母恐怕都不能反抗社会潮流吧。
天津杨柳青属于名镇,现在属于市区近郊。
判决书最后没有引用法条,但现在为了贯彻我的婚姻政策,实现自由、自主、自主的婚姻是当时的实际情况。 六法全书废除了,新法律还没有颁布,只能取代政策。
结婚离婚了,东西都要退了。 男性要求返还衣服饰品的结果是被告的衣服允许返还5件(麻纱长袍、裤子外褂)。 除了这五件衣服,肯定还有没捞上来的。 应该有首饰。 你为什么不归还呢? 判决书上没有说。 但是,结婚6天,同居是不言而喻的。 这个道理不用说。
有时,说得比说得少,说得少不如说,不一定有道理。 有些人认为判决书中逻辑完整是语言很多的,有些人认为逻辑充分是对当事人的所有主张都有回答。 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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