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央苏区民事立法的实践
本篇文章2738字,读完约7分钟
【党史钩沉】
习大总书记指出,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历史时期,我们党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的实施。 民主革命时期,中央苏区不仅进行着艰苦的革命斗争,而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土地、婚姻家庭、劳动权益保护等行业制定了大量的民事法律法规,涵盖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多方面,为苏区工农群众的民事活动提供法律规范
党对民事立法事业的领导作用
党的领导是苏联政权建设的基本政治保证。 正如当时党提出的主张,党是苏联思想上的领导,必须经过党团指导苏联。 … … 党应该随时随地成为苏联思想的领袖,不应该限制自己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中央文件选集第4卷,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08页)。 在中央苏区,作为苏联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立法事业同样在党的领导下展开。
党的六大提出了中国革命的十大要求和党在苏区的八项具体任务。 其中也有促进民事关系和谐秩序的复印件。 比如实行8小时职工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等没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耕地改善士兵的生活,向士兵的土地和职工发放所有政府军阀地方的税金,实行统一的累进税保留商业的货物交易。 规范中华苏联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工农群众民事活动的法律法规、决议及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各项法令、训令和决议。 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贷款临时条例的决议》《店房没收和贷款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另外,民事立法集中了毛泽东等老一代革命家的心血和智慧。 毛泽东等人以身作则,切实主持或参与民事立法工作。 最典型的是在此期间毛泽东围绕土地问题的大量调查研究,为制定充分体现农民利益和意愿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法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材料和重要依据。 在婚姻家庭中,在毛泽东、项英等领导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以自由为基本,一切封建包装、强制、买卖的婚姻制度(韩延龙、常兆儒编:《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第
此外,中央苏区切实贯彻党的六大关系,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即文化组织等)的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上以及机关中,有党员三人以上的都成立了党团,其任务是在非党组织中,
重复民事立法服务的大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苏联政权诞生于残酷的战争环境中,其基本任务是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革命战争,用革命战争打倒帝国主义和国民党,使革命迅速发展到全国,把帝国主义赶出中国(《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这不仅是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总路线在当时阶段的具体展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苏联政府事业的大局。 因此,其他所有的工作都必须为此,围绕它,随之而来(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123页)。 立法业也不例外。 正如谢觉哉后来指出的,我们的法律是服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独立的法律。 政治要求什么,法律规定什么。 (王定国等编:《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页)
根据这个要求,中央苏区的民事立法事业,一边正确把握民事法律法规私法的性质,一边坚持革命战争的大局。 这从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立法的出发点可以看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总纲部分,确定了没收和分配土地有统一的制度,因此第一届代表大会根据基本农民群众和革命快速发展前途的好处,采用以下土地法令,作为处理土地问题的最佳保障 (《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集》下册,1043~1044页)没收中央苏区制定的关于土地、劳动、结婚等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如地主和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和财产,分为贫困的雇农和中农。 废除所有地租、高利贷债务和苛捐杂税,解放农民。 明确了8小时就业制男女结婚以自由为基本,废除所有封建的包装、强制、买卖的结婚制度,禁止童养媳等,实际上担负着革命战争的中心任务。
中央苏区应该制定大量的民事法律法规,以此在苏区重建符合新民主主义革命要求的先进社会经济秩序。 总体来说,这些民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达到了客观预期的效果。 但是,受到共产主义国家的影响和王明左倾错误思想的阻碍,中央苏区当时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出现了一些过激的条款或大体。 然后,比较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党和苏联政权结合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际,适应了相关民事法律法规。
反复走大众路线,始终把握民事立法的人民性。
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说,革命战争是大众的战争,只有动员大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大众才能进行战争,让大众拿出他们的全力放在战线上把革命看作他们的生命 处理群众的一切问题(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资料文库·; 政权系统》,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1358页)。 因此,中央苏区把立法作为民的理念,把立法作为民的事业宗旨和各项要求贯彻到民事立法的全过程和全方位。
从 立法体制来看,有广泛的代表性。 比较统一和固定的立法机关是有序开展立法活动的组织保证。 当时中央苏区基本上形成了比较统一的立法体制。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苏联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也是立法主体。 中央苏区的主要民事法律法规由全国和地方苏联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制定公布。 这种立法体制是广泛的代表,确保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从立法项目和复印件来看,着眼于现实,瞄准大众的痛点。 像土地立法一样,剑指封建土地的一切制,实现耕种者有其田地,满足农民最核心的利益。 劳动立法主张废除对劳动者的残酷剥削,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者的日常生活。 婚姻立法针对封建落后的婚姻家庭制度,为女性抵抗政权、族权、父权和夫权的压迫提供了保障等。
从立法过程来看,采取许多措施,扩大工农群众有序参与。 党和各级苏联政府深入调查研究,以座谈会、民事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工农群众比较有效有序地参与立法,管制和调整民事关系
从 立法语言来看,朴素而有便民性。 比较当时革命形势多而杂,苏区工农大众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的优势,中央苏区在民事立法中尽量实现语言通俗朴素,将工农生活经验和文化水平密切联系在一起。 像1930年发表的《苏联土地法》那样,没有物权、典权等费解的理论和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吸收更多的肥料来弥补消瘦等表现。 肥田柴山等方言的语言也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这些用语基于日常语言,不仅容易理解,而且亲切,让人们觉得法律是自己的法律,消除法律的陌生、隔离感,使法律更有操作性。
(作者:瞿晓琳,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南民族大学分中心研究员)
标题:热点:中央苏区民事立法的实践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1/45182.html
下一篇:热点:科学立法保障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