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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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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篇释义》 书号: 978-7-5216-1162-5 作者:王利明,程啸,朱虎 装祯:平装本 出版时间:-07 定价: 98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个人资料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任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组长小组副组长。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业委员会民法编纂业专业班成员。 复制配置文件 本书以我国民法人格权篇的条文为基础,全面系统、详细地探讨了人格权篇各条文中包含的基础理论,深入的专业解读了其中的价值理念和疑点难点,为网民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人格权篇指出了全景式、系统化 目录 第一章通常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篇的调整范围】 第九十九条【人格权类型】 第九十一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十三条【人格优点的许可录用】 第九十四条【保护死者的人格优点】 第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 第九十六条【人格权责任竞争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十七条【停止侵犯人格权禁令】 第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负责时的考虑事项】 第九十九条【人格权的合理采用】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责任方法】 第1001条【自然人身份权利的保护】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生命力】 第一千零三条【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利】 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 第一千零六条【人体捐赠】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 第一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第1010条【性骚扰】 第1011条【非法剥夺和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非法搜索他人的身体】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誉权 第1012条【姓名权】 第1013条【名义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禁止侵犯别人的名字或名称】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然人姓的选择】 第1016条【姓名、转让名称的决定变更的规定】 第1017条【姓名和名称的扩展保护】 第四章肖像权 第1018条【肖像权及肖像】 第1019条【肖像权的保护】 第1020条【肖像权的合理采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肖像许可录用合同的解释】 第1022条【肖像许可录用合同期限】 第1023条【姓名、声音等许可证采用参照肖像许可证】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024条【名誉权和名誉】 第1025条【情报报道、舆论监督和名誉保护的关系问题】 第1026条【认定是否履行合理验证义务的考虑事项】 第1027条【文学艺术作品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和例外】 第1028条【名誉权者订正权】 第1029条【信用评价】 第1030条【解决信用新闻的法律适用】 第1031条【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和个人新闻的保护 第1032条【隐私和隐私】 第1033条【侵犯隐私的行为】 第1034条【个人新闻保护】 第1035条【解决个人新闻的大概】 第1036条【解决个人新闻的免责事项】 第1037条【个人新闻主体的权利】 第1038条【新闻解决者的法定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员工对个人新闻的保密义务】 序言 人格权独立编辑的时代意义 王利明 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初衷,也是新时代的奋斗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民生部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特别强调了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人格好处享有的拒绝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关系到每个人人格的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这个人格权篇的立法目的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的‘ 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精神,执行宪法‘ 受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沈春耀关于民法各编辑(草案)的编纂情况和民法(草案)的编纂情况的报告,载于《人民日报》年8月28日。 反复以人民为中心,响应社会关注,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诉求,总结现行人格权立法和实践经验,对人格权制度作出详细科学合理的规定,全面确认和保护人格权。 另外,人格权编也系统整合了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比较确定的审判依据,实现了民法编纂的时代性和系统化目标。 人格权在民法中独立编纂,民法执行了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以前民法上传达的重物轻人的系统缺陷。 这是民法响应时代诉求的集中表现,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期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加强了人格尊严的维护。 人格权独立编制是中国民法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的亮点,为世界各国比较有效地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的经验和中国的方案。 人格权独立编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格权独立编制需要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人的地位最高。 马克思主义提倡人的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快速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人。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确定并指出,在深入分解中国经济社会现实的基础上,中国社会的第一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加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迅速发展,我国继续稳定地处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大幅度改善,总体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在这种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与日俱增,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与日俱增,更加尊严体面的生活,特别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 人格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各人格权体现了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 因此,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在民法典的分则中独立编纂,实质上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使人民更有尊严地生活,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新时期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 民法典加强了对生命、健康、身体的保护,列入各项权利之首加以确认。 民法典保护生命尊严作为生命权的重要副本,这是人格尊严在生命权中的具体体现。 法典首次规定了性骚扰的概念和认定条件,规定了防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第一次确认私生活的安宁权利,将个人个人生活的安宁规定在隐私中,民法第一次确认隐私概念,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酒店房间等隐私空间,窥视、摄影、非法摄影、公开、窥视、窃听 与其他人发垃圾邮件、垃圾邮件侵犯个人生活平静的行为相比,民法确认并完善了个人新闻保护的相关规则。 总之,人格权独立编制为维护个人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人格权独立编制是充分适应网络、高新技术进步快速发展的需要。 首先,人格权独立编制是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人格权,特别是隐私、个人新闻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网络和大数据时代,隐私等人格权益受到严重威胁,网络经常侵犯人格权,各种人肉搜索泛滥,网络谣言、网络暴力、邮箱非法入侵、app 由于网络登记和采用的自由,通过网络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很容易。 另外,网络参与者的无限性和超地域性也会对网络的人格权侵害产生无限的扩大效果。 也就是说,一旦发布相关的侵权新闻,就有可能瞬间实现全球范围的传达,相关的损害结果也会无限扩大,一旦发生损害就很难得到水。 因此,在网络时代,如何预防和控制网络侵权行为是现代法律制度面临的严峻挑战。 我国民法典不仅确认和保障各项人格权,而且设立禁令、删除、订正等规则,加强损害预防,比较有效地制止和抑制网络侵权行为,这些方法也成为依法治疗网络的重要形式 其次,人格权独立编制是适应高新技术和新闻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21世纪是高科技和信息轰炸的时代,现代科学技术是价值中立的。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另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利,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习惯,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组织方法。 另一方面,科学技术被滥用的话,反而有可能损害个人隐私、个人新闻、生命健康等,损害人类的福利。 例如,随着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基因编辑、器官移植、代理妊娠、dna鉴定中出现的问题更多。 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个人隐私等人格权造成现实威胁相比,美国学者froomkin提出了零隐私权( zero privacy,意味着隐私已经不存在)的概念,各种哈 认为网络的发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有共同的副作用,对隐私、个人新闻保护也有很大的威胁,例如网络、卫星技术、生物识别技术、监视技术等,经常成为个人新闻收集的工具。 科幻小说中设想的苍蝇拿着照相机偷拍别人家,随着无人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变得现实起来。 各种高科技的发明已经使人类无处藏身,如何加强对隐私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成为现代法律制度面临的最严峻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人格权篇的许多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民法第1009条设定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相关科学研究的基础规则,第1019条禁止利用新闻技术手段深入伪造别人的肖像画,第1023条第2款作为语音新人格的好处,民法是个人新闻的 三、人格权独立编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模式的变更以及网络营销的迅速发展,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费用方法,对我们个人新闻的安全、隐私保护等也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个人新闻的收集和利用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进入所有家庭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花费的重要方法。 电子商务带来了许多新的广告模式。 例如,比较特定顾客个体的习惯分解,商家会发布具有确定对比性和个性化的广告。 这实际上是商家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收集和利用顾客大量的新闻,给隐私、个人新闻保护带来很大的挑战。 商家违规收集个人新闻,或违反约定利用个人新闻,实际上是对个人新闻权利的侵犯。 另外,征信制度、黑名单制度的确立也挑战了个人新闻的保护。 各种名义的评级、公司自己确立的黑名单制度,由于新闻的歪曲,评价变得不正确,不仅会给别人的名誉、信用等带来损害,还会影响别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民法》第993条确立了人格好处的许可录用规则。 人格权具有专业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别人无法利用人格的好处。 人格好处的许可采用,也称为人格好处的经济利用,意味着人格权的一些功能依法转让或授权给别人,在受到侵害后通过财产损失赔偿的方法得到救济。 人格好处许可证录用规则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是有助于应对社会快速发展的诉求。 在以前传来的社会中,社会形态比较简单,普遍侧重于人格权的静态保护。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肖像、语音、个人新闻等的利用水平变得显着,各种利用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个人新闻的利用非常普遍,中国民法关于人格权利用的规定适应了人格权行使的迅速发展趋势,个人新闻的保存 另一方面,有助于保护个人人格的尊严。 利用和保护不是对立的两个层面,人格尊严包括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利用人格优点,排除未经他人许可利用,这也是对人格尊严的动态保护。 民法典也根据人格尊严保护的要求,规定了必须允许录用的情况。 这有助于在人格权的许可录用上设置界限,推进人格尊严的保护,避免因利用而损害人格尊严。 关于人格优势和财产优势冲突的可能性,人格权编辑对允许解释合同和允许解除合同等问题作了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更重视对人格好处的保护,重视与财产好处的平衡,可以更好地实现保护人格尊严的宪法要求。 四、人格权独立编制需要全面保护人格权 人格权独立编制是建立完善的人格权体系,这可以为适应域外立法趋势、满足中国社会现实需要、全面保护人格权奠定制度基础。 具体而言,第一种表现是:。 第一,为依法行政提供根本的合规性。 民法典为全面确认各项人格权,规范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以侵犯人格权为代价。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便损害公民根据民法的各项人格权。 国家机关的职工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权不受侵害。 例如,《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履行法定救济义务,也有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权。 第二,为公正司法提供基本依据。 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法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规则,进行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人格权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数量呈逐渐增加的趋势。 《民法通则》确立人权制度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格权案件数量每年都在迅速增加,与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个人信用、人身自由等人格权有关。 实践中,侵犯人格权大量发生,特别是随着网络、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网络暴力、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网络诽谤、新闻泄露等时候发生,这尤其是对应立法保护人格权 对于世界的迅速发展趋势和现实社会的需要,中国《民法总则》的一些条文大致太简单了,不能达到全面保护人格权益的立法目的。 另外,《民法总则》第110条列举了各项具体的人格权,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人格权类型的确认,但各人格权的具体复印件,特别是义务人应承担的各项行为义务、应尊重人格权的各项具体规则、权利行使中的个人利益和 因此,有必要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篇科学合理系统地构建全面的人格权体系。 第三,人格权独立编制为未来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提供了空间。 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快速发展的系统随着科学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保护许多新的人格好处。 这些权利出现后,只有人格权独立编辑,才有足够的空间容纳这些新的人格权益。 人格权独立编制也强调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和物权、债权一样成为重要的民事权利,这也有助于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 另外,人格权的体系具有开放性,其类型和复印件也在迅速发展,通过独立编纂的人格权法可以为将来人格权制度的迅速发展确保足够的空间。 特别是考虑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继续影响人与社会的关系,人对迅速发展的需求也迅速发展,人的主体性意识和需求也增强。 在这种背景下,人格权的类型和副本正在迅速发展,法律将来需要确认新的人格权益。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类型将来可能会增加。 与人格权同时进化的开放性优势在民法人格权独立编纂的立法模式中更有可能。 在独立人格权篇中,法官通过适用于现有人格权范式的参照和类推,发现和确认新的人格权益,可以更好地确认和保护新的人格权益。 五、人格权独立编制需要完善民法体系 人格权独立编制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支持和重大的实践意义,从民法体系结构来看,完全符合民法体系的快速发展规律,对民法体系的丰富和完整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人格权独立编制则符合民法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 人格权独立编制强调民法作为人权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以前流传下来的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人格权独立编辑,形成了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延期保护,弥补了以前流传下来的民法体系的不足。 另一方面,人格权独立编制也与我国民法总则编规定的调整对象一致。 我国民法典第2条在规定民法调整对象时,在财产关系之前规定了人身关系,强调了人身关系的重视。 这实际上表明我国《民法典》要求进一步加强人身权益的保护,这种精神必须体现在民法典的分则中。 法典第109条、第110条以高度概括的方法列举了通常的人格权和具体的人格权,这些权利的具体复印件没有规定,需要民法分则规定。 另外,总则篇规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需要按分编及特别法细分的规定。 比如物权、债权等都有分编保护,身份权有婚姻家庭法保护,其他投资性权利受企业法等特别法保护,但人格权至今没有细分的保护规则,很难达到民法的立法目的。 总之,现代民法的迅速发展显然是在人格权法的迅速发展中展开的。 加强和完善人格权法律制度代表着现代民法的迅速发展趋势。 民法典是新时期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人格权篇尊重人民意志,反映人民诉求,寻求人民福利,符合人民利益,又充满新时代气息,彰显了时代精神。 因为这是良法。 但是,使徒法不足以帮助自己,只有好好学习和实践这本法典,才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大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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