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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法典分编体例既科学也符合我国国情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31阅读:

本篇文章2444字,读完约6分钟

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要求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这次,要求将几个评级修正的民法各编辑方案和去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汇总成一个完整的民法草案进行审议。 民法典草案共7篇,按总则篇、物权篇、合同篇、人格权篇、婚姻家庭篇、继承篇、侵权责任篇、附则的顺序为12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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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编纂的过程中,关于人格权编是否应该独立编辑、知识产权是否应该纳入分编等是否应该设立这些分编的讨论还在继续。 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院系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接受采访,对民法典设立的各分编的法理逻辑进行了阐述,处理了一些争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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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分编纂体例符合我国国情

记者:现在公开的民法典草案共有7篇。 有意见认为知识产权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篇等也应该追加。 那么,立法机关在明确民法分编体例的结构时遵循了它们的大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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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我国民法典编纂采用了抽取公式的立法技术。 从这个立场来看,总则篇规定了通常性规则,按照同一和差异的区别,整理了同一种类的规范和制度,从中提取了通常规则后形成总则。 然后,将总则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根据其副本的同一性,将它们汇总形成分则各篇。 这个编纂体例是庞德顿法学的研究成果,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科学性。 在明确分则各篇的编制体例方面,最初根据该立法理论编纂的是18世纪德国法学家完成的《实用法学汇编》,提出了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民法五篇立法草案。 之后的德国法系民法,包括德国、瑞士、希腊、日本等地以此人为例制定。 我国民法典编纂也基本采取了这样的模式,然后根据我国的国情作了必要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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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的分则是否设立知识产权编,从民法典编纂一开始学者就提出了这个想法。 但是在讨论过程中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小组在中国还处于新兴、快速的发展中,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时代出现了很多知识产权问题,如何解决争论比较大,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 因此,将目前大量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整理成一个分则篇,系统比较稳定,不容易达到规范和制度明确确定的分则篇标准。 因此,民法典编纂把知识产权的规范和制度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保留在民法之外。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总则篇民事权利章已经确定规定知识产权为典型的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需要按照民法规则解决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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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是否作为独立分编起作用,争论很少。 这次不规定的是,认为国际私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首先是在涉外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选择的基本规则,其优势在涉外,2是程序选择规范,与民法规定的国内实体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的副本之间的差异很明显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章节是因为那时我国改革开放不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问题很少,其特征不强。 之后,随着中国对外经济的迅速发展,立法机关制定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其立法体例可以进一步满足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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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独立编辑的方法很好。

记者:人格权独立编制是民法编纂的一大亮点。 迄今为止,关于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编辑也产生了一些争论,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你认为如果民法草案中人格权独立编辑,会产生那些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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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关于人格权独立编制的问题,立法理由很重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委员会提出的立法理由是民法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篇是为了贯彻中央提出的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要求。 另外,草案删除了人格权转让的条款,也删除了该条款中保存的人格权转让的但丁。 由此保障了人格权立法的人文主义思想基础,保障了民法中人格权制度和宪法人格尊严的基本精神统一。 所以,这完全删除了,消除了立法上比较大的风险。 这完全贯彻中央的要求,也符合民法用损害赔偿救济的原理维持和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好处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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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格权独立编制有利于提高人民的基本权利地位,有利于提高中国民法人文主义思想的质量,有利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制实践,有利于促进法律文明的迅速发展,因此人格权独立编制的方法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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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民法编纂过程中删除了人格权转让的条文,也许有人会听说现在民法人格权编辑案中有自然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允许他人采用法人编号、允许采用自然人肖像等条款,但这些在人格权转让中 这些确实不是人格权的转让,而且我认为这些行为和当事人的人格确实关系不大。 例如,允许别人使用肖像画的广告只是肖像画和形象被商业利用,肖像权者的人格和人格权一点变化也没有。 所以这些许可与人格和人格权本来没有关系。 立法之所以在这里规定这些制度,只是因为这些规则写在这里。 这只是立法技术上的复制相关的方法,写在其他地方有点不方便,因为和这些权利复制有关,所以写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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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实用价值被低估,矮化需要处理

记者:在民法典总则和分则结构划分的规定下,关于今后民法典的学习和适用有那些建议吗?

孙宪忠:民法典在立法结构上相互区别后,无论是学会理解民法典后,还是贯彻民法典,都面临着需要考虑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情况。 例如,学习和研究关于某个合同的法律规定,不仅需要学习总则篇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资格的规定,还需要学习合同篇的具体规定。 此外,还需要经常学习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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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从事法律实践的人应该学习越来越多的关于不动产交易事务的法律实践问题、关于土地采用权的规则等,这些规则在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

从民法的学习和实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掌握总则篇和分则篇的知识,有时总则篇的实践意义很大。 调查发现,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在拆除民事案件时,只采用分则的规定,而无视总则的规定。 例如,解除合同效力时,只引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如果合同法没有详细的具体规定,立法就不确定,不能解除审判案件。 但是,实际上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以前的民法通则,都可以直接适用很多通常的规定。 因此,民法总则的法律实用价值被低估和矮化是今后学习和贯彻民法需要特别处理的问题。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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