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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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起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没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因弄错被告而拒绝变更的
)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没有诉讼行为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反复起诉时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起诉的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没有明显实际影响的
)诉讼目标受生效审判或调停书约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前款所述情况可以修正或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限予以修正或纠正。 在指定期间内已经修正或者订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舒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最高法行申7507号
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舒某,住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该部长。
复审申请人舒某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末日749号行政裁定,申请本院复审。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了本案。 现在审查结束了。
舒某要求取消一、二审裁定,重新审查本案,确认广东省司法厅于年5月7日编制的《广东南粤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等有关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违法,广东省司保 申请再审的第一个事实和理由是广东省司法厅的违法行政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司法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剥夺了其行政复议权。 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误。
本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是舒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明显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于年5月7日应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合作调查要求,验证了广东南粤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业务范围等问题,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出“复函” 舒某不服“复函”,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制定了()司复决188号《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以下简称188号)。 舒某索赔取消188日的不受理决定,请司法部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关于本案的“复函”,这个“复函”不是与舒某比较制成的,关于“复函”的认定、有无采信等,由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相关案件的审理手续进行了评价,“复函”的影响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序 舒玉萍于188日不受理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一、二审法院各自驳回起诉,裁定驳回上诉,不冤枉。 为了确认舒某提出的《复函》的违法性,责令广东省司法厅限期改正的要求,超出本案复审审查申请范围,不予依法审查。
综合来说,舒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舒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科雄
陪审员在沵
陪审员孙江
2019年9月29日
法官助理蒋蔚
书记官刘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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