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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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收容教育制度去哪里
拯救问题的少年需要激活越来越多的法律手段
8从8月17日开始,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将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络上发表,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截止日期是九月三十日。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坚持要伤社会公众的神经。 6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未成年人检察实务白皮书()」,未成年人犯罪件数在多年减少趋势平稳后,有所恢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件数有上升趋势。
但是,在这次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改事业中,收容教育这一问题受到各界的关注。 草案二审查不采用收容教育的概念,而是将有关措施纳入专业教育。 草案二审查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判断,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到专业学校接受专业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当地现实情况明确至少一所专科学校采用校区、分级等方法设置专业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业场所要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要合作。
如何处理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业界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从某个立场指出,收容教养制度的停留和改革是预防这次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法成败的关键。 收容教养制度到底应该去哪里? 如何科学合理地改革这个制度?? 对于年龄稍低犯有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如何进行比较有效的矫正? 一系列问题值得考虑。
收容教养制度有缺陷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屡有报道,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神经。 迄今为止,在今年8月初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依靠加重处罚就能处理的问题,整体上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救济的方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公众关心的未满十六岁不接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关闭也不能释放,必须充分利用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
我国的收容教育制度参考了前苏联、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方法,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 收容教养一词最早出现在1952年2高3部共同发表的《对少年犯收容界限、逮捕手续和整理等问题的共同通知》中,1956年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首次将收容教养与犯罪行为进行比较,作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措施
根据1979年的刑法,在未满16岁不接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被命令对监护人或监护人进行管教。 必要时,政府也可以容纳教养。 至此,收容教养作为制度首次在法律上确定。
之后,公安部陆续发行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收容教育的执行复印、适用条件等问题。 1997年刑法修改时,关于收容教育相关条款的复印件进行了修改。 1999年,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重申了刑法中关于收容教育的规定。 然后,根据要求,1999年各省开始设立独立的少年教育管理(队)。
收容教养制度自确立以来,在历史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与之相伴,应该也暴露了一点缺陷。 在多年的实践中,由于是参照劳动教养计划执行的,因此收容教养没有偏离以前传达的意义上的监狱收容集中管理的执行方法。 因为只重视收容,无视教育矫正出现了收容、没有教养等现象。 另外,也反映了有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长时间共同拘留,容易引起交叉感染,对身心健康成长有负面影响。 如果贴上太早的罪犯标签,这些孩子就容易憎恨社会,很难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很容易回到犯罪的道路上。
值得注意的是,年后各地收容教养的数量明显减少,消化了年前的库存后,有未决定或几乎没有决定的地方,尽管适用,但有控制极其严格的地方。
由于立法不完善而采取的收容教育措施不太成功,可以说其设立价值和功能尚未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管理和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范宁宁解体分析认为,目前收容教养存在一些问题,收容一词的社会前景不好容易引起误解,此外,收容教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流程、执行场所、执行方法等
容纳教养留下争议
处理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防止法律不完备。 很明显,改革收容教养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次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改的前期立法过程中,关于收容教育的居留问题有比较大的争论,关于专业教育是否取代收容教育也有不同的看法。 比较草案二审查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学者专家持谨慎态度。
混淆收容教育和专业教育,与当今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迅速发展趋势不一致。 范宁宁说,专业教育不能取代收容教育。
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完全不同。 收容教育与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对比,这种未成年人必须通过人身危险性比较大、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进行更强的矫正来纠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 与专业教育相反,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强制,但没有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与普通学校相比,学生的管理只是比较严格。 因此,如果让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低龄严重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进入专科学校,就有可能不限制人身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再次危害社会。 其次,两者本质上不同。 收容教育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矫正措施,专业教育本质上是教育。 根据现在草案的规定,根据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判断,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到专业学校接受专业教育。 根据法治社会的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应该由公安机关决定,必须司法化。
因此,收容教育和专业教育完全不是一种措施,因为适用对象、决策过程和执行方法包括期限。 另外,专业教育不能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问题。 近年来,十一二岁的孩子频繁发生严重的暴力事件,法律认为这部分孩子没有足够有力的措施。 如果再混淆的话,就会采取没有对比性的措施来应对,损害法律的权威。 据范宁宁介绍,立法的相对滞后是问题的核心,为了满足现实需要必须确定问题,进行比较改革。
可以分别设计两个制度
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严重侵犯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不能解决许多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而且助长了这些低龄未成年人自己的主观恶性,使他们更鄙视社会规则,更容易走上严重的犯罪道路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赵丽华认为,目前面临的最大制度课题是如何教育矫正这部分未成年人,预防再次实施严重犯罪行为。
荤丽华建议比较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分别设计专业教育和强制教育两种不同的制度。 具体来说,专业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首先教育矫正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由司法机关协助。 强制教育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对涉嫌实施犯罪行为但刑事责任年龄不够的未成年人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是否交给人民法院,是否进行强制教育,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荤丽华特别强调,几乎不需要开展强制教育制度,各省单独建设新场所。 各省本来就有未成年人劳教所,场所是现成的,实施了严重犯罪但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不够而不处罚的未成年人,通常也被送到未成年人劳教所进行教育矫正。 (记者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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