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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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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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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公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粤03行末1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

负责人:李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大队民警。

上诉人解决了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以下简称警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件,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粤0308行初10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审理本案,现在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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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二审审理表明,去年3月14日,上诉人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解决了某某,去年11月13日解决了未按规定采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支付了罚款200元。 本院确认原审判决中明确的其他事实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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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驾驶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罚款: (四)违反禁止、限制规定的,以及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 汽车所有者、管理者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四十五日未解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手机新闻,通知汽车所有者、管理者停止该汽车,直到违法行为被解决。 停车后,违法行为解决前,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机动车违章、限制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进行处罚,保留机动车,违法行为解决后出具本案。 上诉人于年11月13日存在未采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深圳警察的违法辅助管理平台将于年11月14日到达。 ×; ×; ×; 3860发送违法行为解决通知消息,通知了其交通违法行为、按期处罚期限及逾期解决的法律结果,但上诉人从某非法行为发生之日起45日没有解决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因此直到年3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上诉人于某年2月18日(自年11月13日起发生违反交通的时间超过四十五日) 18点16分左右,驾驶涉案粤B×。 ×; ×; ×; ×; 小型汽车行驶到机载高速清湖立交道,违反停泊规定,被电子警察监视设备自动拍摄,该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11条第(4)款、第51条第2款规定,由上诉人警察西部高速公路 另外,深圳市交通警察违法辅助管理平台系统以前遵循深圳市交通警察系统预约的联系电话号码130×。 ×; ×; ×; 在3860,多次发送停泊通知消息,程序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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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涉案交通违法行为适用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是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不是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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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解决某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必须支持。 解某上诉理由不成立的,本院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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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二审案件受益费50元,由上诉人解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育元

陪审员杨宝强

陪审员的王大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官张庆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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