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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家: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和个体新闻保护网络法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8阅读:

本篇文章4042字,读完约10分钟

原标题:民法规定的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篇的第六章被称为“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本章总结了我国现有的立法经验(如《网络安全法》)和学术界通论确立了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的基本规则。 我国立法机关也在起草个人新闻保护法,将来的个人新闻保护法将结合民法规则全面保护个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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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第六章的主要副本如下。

表明自然人享有隐私是确定了隐私的意思。。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确定宣布“自然人享有隐私”。 而且,该条第2项规定了“自然人隐私”的内涵,是“自然人隐私生活的平静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隐私空间、隐私活动、隐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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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存在是为了合理划分公共行业和个人生活,这一制度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反映了“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变迁。 因此,在现代社会隐私变得越来越重要,两大法系都成为非常重视的权利类型。 例如,法国在1970年修改了民法并增加了第9条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尊重隐私。 ”。 美国联邦议会在1974年制定了《隐私法》。 但是,关于理论上如何定义“隐私”,有“自言自语”、“隐私关系自治说”、“人性尊严说”、“资料保存权说”等不同的看法。 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借鉴国际经验,总结了中国的理论研究成果,确定了隐私的内涵,即私生活的安宁、隐私空间、隐私活动和隐私新闻。 这里强调私生活的安宁。 因为私生活的安宁不能涵盖隐私空间、隐私活动、隐私新闻。 在我国,也有学者主张“生活安宁权”应该是独立的人格权。 在“隐私”的概念中切实指定“私生活安宁”,有助于处理电话、广告、邮件、垃圾邮件等实践中发生的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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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隐私点正在转向自决权,大陆法系也有这种倾向。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妻子擅自堕胎引起的“生育权”纠纷,实际上是私生活应该自主处理的问题。 因此,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将来也考虑将私生活自主纳入“隐私”的概念,认为有助于处理类似案件,隐私制度有迅速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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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侵犯隐私的具体表现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通常规定了侵犯隐私的方法,包括“侦探、入侵、泄露、公开等”。 另外,第1033条具体列举了实践中的典型侵犯隐私行为,根据该规定,包括以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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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用电话、邮件、即时消息、电子邮件、小册子等方法威胁别人的私人生活平静。 例如,行为者在夜间骚扰别人打电话会侵害典型的个人生活的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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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入别人家或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拍摄,窥视。 例如,这种类型的违法分子在隔壁的窗户安装照相机,窥视隔壁夫妇在房间的活动。 另外,即使非法闯入别人家,也可以构成对别人隐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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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拍摄、偷看、窃听和公开别人的隐私活动。 例如,实践中的“跟踪”就是这种类型。

四是拍摄和窥视别人身体的隐私部分。 例如,行为者非法在别人的浴室内设置照相机,窥视别人身体的秘密部分就是这种类型。

第五,解决别人的隐私新闻。 例如,企业未经员工许可,通过app收集员工的下落新闻就是这种类型。 另外,在网上发表别人感染艾滋病的消息也是这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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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的规定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案件,同时有利于向社会公众提供行为指导,让人们知道自己的行为界限。

明确了个人新闻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新闻的内涵和外延已确定。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个人新闻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民法第1034条第1款确实表明“自然人的个人新闻受到法律保护”。 在这里确认了个人新闻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者组织。 另外,应该理解为本条没有确定采用“个人新闻权”的表现,立法机关定义为受法律保护的好处。 从人格权的体系来看,个人新闻属于通常的人格权范畴,认为这与语音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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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个人新闻的保护范围,第1034条第2款总结了《网络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经验,“个人新闻是以电子或其他方法记录的、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新闻组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新闻, 本条的规定借鉴了国际立法经验,也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 关于个人新闻的内涵规定,比较法通行的“识别性”规则,即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新闻都属于个人新闻。 另外,考虑到是个人新闻中的隐私新闻,也属于隐私范畴,民法第1034条第3项的规定是“个人新闻中的隐私新闻适用有关隐私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新闻保护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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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个别新闻应该遵循的基本上是

民法典第1035条第2款确定“个人新闻的解决包括个人新闻的收集、保存、采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基本确立了个人新闻的解决。 民法典总结了这一立法经验,在其第1035条第1款中确定了解决自然人个人新闻应遵循的基本大体,即合法的大体、正当的大体、必要的大体。 例如,在年发生的郭某起诉杭州野生动物的世界事件中,被告告诉原告:“原来的指纹识别被取消,没有注册面部识别的客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因为野生动物世界不需要要求顾客进行“面部识别的登录”,所以我认为这几乎有可能违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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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该条还确定收集和解决自然人的个人新闻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是公开解决新闻的规则。 例如,许多购物网站公开了收集顾客新闻的规则。 欧洲联盟数据保护共同条例( gdpr )第8条强调数据控制者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我国民法典尚未确定,但也可以这样解释。 三是明确解决新闻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例如,学校在招生考试中要求复印身份证的情况下,必须明确收集的身份证只用于这次招生考试活动。 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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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注意的是,关于个人敏感的消息,其解决需要更严格的法律规定。 敏感新闻可以揭示个人的种族、政治倾向、宗教和哲学信仰、个人健康、基因新闻、生物新闻等。 《欧洲联盟数据保护共同条例》强调在其解决中适用特殊规则,进行非常严格的限制。 这个方法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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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个人新闻权利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新闻权利者享有的权利(准确地说是功能)如下。

一是查询权。 民法典第1037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新闻解决者调查和复制个人新闻”。 由此,自然人作为个人新闻权利的主体,享有查询个人新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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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是订正权。 在民法典第1037条第1款的规定中,个人新闻权利人表示:“发现新闻有错误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异议,立即采取订正等必要措施。” 》可以理解为订正权是排除或停止人格权请求权中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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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删除权。 民法典第1037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发现新闻解决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解决其个人新闻的,有权要求新闻解决者及时删除。 ”删除权也可以理解为排除或停止人格权请求权中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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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洲联盟数据保护共同条例( gdpr )第17条和第20条的规定,个人新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还包括遗忘权、新闻携带权(将个人新闻从一个新闻服务提供者转移到另一个新闻服务提供者的权利)等。 我国民法典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我国将来的个人新闻保护法可以考虑是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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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个人新闻时的免责规则

民法确立了解决个人新闻时的免责规则,以免个人新闻的保护损害社会公共的好处。 根据第1036条的规定,解决自然人的个人新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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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这可以理解为受害者同意规则的具体运用。

二是合理解决该自然人自己公开或其他合法公开的消息。 但是,该自然人决定拒绝或解决该新闻的侵害的情况除外。 这项规定对数据产业和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平衡个人新闻保护和数据共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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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其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例如,公开身份证号码以通缉犯罪分子将侵犯个人新闻以维护公共利益。

新闻解决者的义务

在个人新闻保护中,新闻解决者的义务很重要。 民法典第1038条确定了新闻解决者的首要义务。 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不得泄露或篡改收集、积累的个人新闻”的义务。 从实践上看,个人新闻可能会泄露,对个人新闻构成严重威胁。 电信诈骗经常起因于个人新闻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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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新闻”的义务。 这意味着除非得到新闻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向别人提供个人新闻。 但是,本条确认了“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体,无法恢复”的个别消息可以提供给其他人。 这项规定对新闻共享和新闻产业的迅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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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确保其收集、保存的个人新闻安全的义务。 新闻解决者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保存的个人新闻的安全,防止新闻泄露、篡改、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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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个人新闻泄露、篡改、丢失后的报告义务。 即,有可能发生或发生个人新闻泄露、篡改、丢失的,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通知新闻权利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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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人及其员工

自然人对隐私和个人新闻的隐私义务

从实践上看,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道许多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新闻,在法律上确立其隐私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例如,教育行政部门掌握了考生的个人新闻,如果泄露的话,有可能方便犯罪分子的电信诈骗。 因此,民法典第1039条特别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员工,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道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新闻,必须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给别人。” 国家机关和法定机构合成为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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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构是指“根据特定法律、法规或规则设立,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 法定机构是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背景下引进成立的公共组织。 比如深圳市城市规划快速发展研究中心、南方科技大学等都属于法定机构。 本条适用于“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本条没有确定机关法人及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必须结合《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当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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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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