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游戏直播可构成合理采用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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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游戏直播可以合理采用
“根据游戏的种类,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播放游戏,可以在游戏中构成“转换性录用”。 因为这被认为是合理的录用。 这样的结论不仅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而且有利于电子竞技产业的迅速发展。 ”。
最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网络游戏相关版权热点问题研讨会”上对“游戏直播”这个话题表示了意见。
从这个角度来看,玩家直播电脑游戏,根据游戏的种类,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以不支付报酬。
“虽然有争议,但游戏中预先制作的连续画面可以构成电影和电影(用拍电影的做法制作的作品),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经广泛共通。 ”王迁指出,电脑游戏与以前传播的电影和电影相比,因为有自己的优势,所以在保护中不能完全使用同样的法律规则。
王迁说,制作电影的目的是吸引公众观赏,但大部分电脑游戏不仅仅是依靠视听被动欣赏的作品,而是根据每个顾客个性化,强烈依赖交互参与。 “客户执行游戏支付费用的目的不是享受游戏画面及其反映的故事和艺术的美丽,而是通过操作游戏中的角色、完成各种任务,展现玩家操作的妙技,获得心理上的满足。 ”他说。
这样,许多游戏的直播行为对游戏中的画面传达具有转换性。 王迁进一步解释说,大量直播不是为了简单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和表现出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了特定顾客的游戏妙招和战果,认定为符合著作权法原理的合理采用。
“另外,在游戏转播中旁观了别人玩游戏的过程后,相当多的客户被催促参加游戏,自己体验游戏,反而增加了游戏的采用量,给游戏制作者带来了好处。 ”王迁说。
“但是,电影的直播没有转换性,利用现场播放平台播放电影电视剧直接影响了电影播放市场,明显侵犯了权利。 ”王迁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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