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食药监总局:互联网药品销售者应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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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15日电据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网站报道,为了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药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表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方法》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批发和零售连锁公司。
根据《方法》,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则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公司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德 建立互联网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过程的追溯、审计。 建立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建立投诉通报解决、顾客权益保护等制度。 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是个人客户时,必须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剂师,指导合理用药。
“方法”强调,销售对象为个人顾客时,必须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剂师,指导合理用药。 委托药品批发公司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配送时,与受托公司签订合同,确定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的做法,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根据《方法》,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法规、规章关系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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