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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全生命周期保护儿童个体新闻网络法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2阅读:

本篇文章2827字,读完约7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姜珊

最近,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正式发布了《儿童个人新闻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体不得制作、发布和传播侵害儿童个人新闻安全的新闻,并 《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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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业界相关的专家。

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正好规定了那时

据中国媒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介绍,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比较儿童个人新闻保护的部门规章,是网络安全法的辅助规章。

我国未成年人的数量庞大。 共青团中央保守青少年权益部、中国网络新闻中心发布的《年全国未成年人网络录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年7月31日,中国未成年人( 6岁以下群体和非学生除外)规模达到1.69亿,未成年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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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宁说:“由于孩子的评价力和控制力很弱,所以孩子的网络新闻保护有一定的特殊性。 另外,在实践中,侵犯儿童个人新闻的行为屡见不鲜,《规定》发布正是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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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安全与职业卫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任国友介绍,《规定》是比较根据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儿童个体新闻保护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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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任国友解体分析,《规定》发表的背景首先有三个。

一是网络时代的儿童个人新闻难以保护。 儿童是国家快速发展的未来和希望,在其认识能力、危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薄弱、网络空间复制复杂、非法违规收集不断出现个人新闻问题的情况下,对儿童个人新闻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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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缺乏网络时代的儿童个人新闻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改通过及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改通过。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历了两次修改,但缺乏网络时代的儿童个人新闻保护规定。 《规定》填补了网络时代儿童个人新闻保护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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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开展前期试验,全面推进青少年中毒防止系统。 今年5月28日,国家网络通信基于前期考试三个小视频平台的在线青少年中毒防止系统,统一指导14个短视频平台和4个网络视频平台, 青少年中毒防止系统根据全面推进的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的《规定》结合青少年中毒防止系统的全面推进,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维护儿童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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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设定访问权限

加密保护措施

《规定》全文共29条,其中有那些亮点吗?

任国友解体称,其亮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为儿童个人新闻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保护。 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发布侵害儿童个人新闻安全的新闻,明确了儿童个人新闻网络保护的具体大体,以及网络通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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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确定了儿童个体新闻保护的粗略。 网络安全法的确定收集采用个体新闻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大致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知情同意、目的确定、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大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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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确定了儿童个人新闻保护的规则。 从网络运营者设置专业的儿童新闻保护规则、客户协议来看,专业的儿童个人新闻保护规则在《新闻安全技术个人新闻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有相关规定,首次提出了专门适用于儿童的客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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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确定了采用儿童个人新闻的范围。 从范围限制来看,沿袭了网络安全法第41条的构想,结合《数据安全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22条的规定,决定了采用儿童个人新闻的范围限制。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和采用个人新闻。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互联网运营者不得违反收集录用规则采用个人新闻。 《规定》关于采用儿童个人新闻保护的范围限制,与上述条款构想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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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宁表示,《规定》体现了对儿童个人新闻权的严格保护理念。 她认为《规定》的亮点首先有六个方面:一是要求互联网运营者制定专门的儿童个人新闻保护规则和客户协议,需要为互联网运营者指定负责儿童个人新闻保护事业的人员。 二是确定征求同意的过程,提供拒绝选项。 三是要求保存儿童个人新闻时,必须使用加密等措施。 四、互联网运营者必须控制内部管理流程,严格设定内部新闻访问权和儿童个人新闻的了解范围。 五、委托第三者解决儿童个人新闻时,必须作出安全判断,明确委托范围和相应的权利责任。 六是对删除权、数据泄露通知等制度提出了细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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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整个网络环境

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关于《规定》发表的意义,郑宁说:“进一步充实了我国儿童个人新闻网络保护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儿童个人新闻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任国友认为《规定》的发表首先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有助于促使网络运营者从事儿童个人新闻保护的相关业务。 长期以来,中国重视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受理侵犯儿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的有害消息。 《规定》的发表可以为进一步巩固公司责任,畅通举报渠道提供法律依据,更好地促使各互联网运营者从事儿童个人新闻保护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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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利于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能执行儿童个人的新闻安全管理责任,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时,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依法进行协商,网络运营 另一方面,将监督管理的主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提升到“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大幅提高监督管理的主体水平,表现出国家对儿童个人新闻安全的重视。 另一方面,互联网运营者对合同的反馈更严格,从“应该根据要求采取措施,进行修正,消除风险”提升到“应该根据合同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正,消除风险”,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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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为儿童健康成长建设安全的网络环境。 通过《规定》的普及普通法,广大读者关注儿童个人新闻网络保护,推动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儿童健康成长建设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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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规定》首次系统地规定了儿童个人新闻网络保护的要求,与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人相比,其各项要求更严格,有助于更有效地保护儿童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 作为网络安全和个人新闻保护的重要立法之一,《规定》的发表积极推进相关部门的合作,在《规定》的指导下,开展儿童个人新闻保护的执法工作。 ”任国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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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宁则补充说,《规定》实施后,各主体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首先,在政府监督管理方面,必须加强监督检查,接受通报,接受信用文件的公示。 其次,网络运营者对儿童个人新闻的收集、保存、采用、转移、披露的全过程加强保护,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并分配专家负责儿童新闻的保护。 第三,家长必须积极学习网络安全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保护能力。 最后,网络领域的组织指导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新闻保护的领域规范、行为规范等,加强领域的自律性。 ”。 郑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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