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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11月26日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万静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今天对外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次暂定的方法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采样时,必须记录采样人员及支付账户、登记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法等新闻。 采样人员必须用截图、照片或视频的方法记录被采样的销售者的新闻、样品页面的展示新闻、订单新闻、支付记录等。
暂定的方法是,对于检查结论不合格的产品,取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负责结果解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责令不合格品被取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在被命令之日起60天内纠正。
另外,负责结果解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公告之日起60天后90日对被取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进行审查,经过审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照产品质量测定法第17条的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满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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