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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几天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平台经济行业反垄断协议主要是排除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 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文案涵盖了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价销售、限定交易、差别待遇、共同销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的认定。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主流模式之一,但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平台经济垄断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的负面影响力变得必须依法抑制。 平台经济类型多种多样,如EC平台、社会交往媒体网站、搜索平台、视频平台等,涵盖生活费、社会交往、娱乐等各行各业,聚集大量顾客和数据资源,规模
例如,众所周知的“二选一”、大数据的杀熟、强制销售等是平台经济的惯用手段,利用市场垄断的特征地位和新闻的不对称,掌握话语权,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游戏规则,从而制定商家 由此市场份额进一步集中,平台利用霸王条款支配全球,侵犯了商家和顾客的自由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因此,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势在必行。 要明确垄断标准、性质,采取比较措施打击,打破平台经济垄断势力,营造公平竞争、自由选择的市场环境。 比如“二选一”的问题,相关法律已经有确定规定,但社会各界还有争议,这需要进一步细化、量化、范围定义、时机确立典型的例子,向社会分析、普及“二选一”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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