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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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面部识别第一案”被判决了!
新学期,西北工业大学的学生在图书馆的面部识别系统终端前注册了注册个体新闻。 新华社记者邵瑞摄影
情报处
由于动物园要求我们用“擦脸”的方法入园,游乐场年卡办理者郭兵不能协商的情况下,以违反服务合同为理由,决定将提供服务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提交法庭。 11月20日,与该公民生物识别新闻相关采集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的利益损失和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包括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新闻。 驳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审理,去年4月,原告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了在野生动物世界“游泳365天”的两人年卡,明确了指纹认证入园方法。 郭兵和他的妻子留下了名字、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输入了指纹,拍了照片。 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顾客的入园方法从指纹识别调整为面部识别,变更了店面告示。 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向郭兵发送两次信息,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要求激活面部识别系统,否则无法正常入园。
之后,双方就入园方法、退卡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结果郭兵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的店面告示、邮件通知相关内容无效,野生动物世界以违反合同有欺诈行为为由,每年卡费、交通费
这个事件因收集、录用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新闻等问题而受到舆论的关注,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事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营者解决顾客的个人新闻,特别是指纹和面部等个人生物识别新闻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 我国法律不禁止个人新闻在费用行业的收集、采用,但强调个人新闻解决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新闻的收集必须得到“合法、正当、必要”的大体和当事人的同意。 个人新闻的利用应当服从安全确保,大体上不得泄露、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别人。 个人新闻被侵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顾客办理年度卡时,野生动物世界需要以店面告示的形式通知持卡人提供部分个人新闻,没有对顾客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顾客的费用知情权和对个人新闻的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 郭兵自己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新闻,成为年卡的顾客。 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采用了指纹识别、面部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几乎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
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履行合同期间将原来的指纹识别入园方法变更为面部识别方法,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因为郭兵确定不同意这一点,所以店堂告示和邮件通知的相关内容构成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复印件,郭兵 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以指纹认证方法入园,野生动物世界收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新闻,超出法律要求,因此没有正当性。 另外,在审理中没有找到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
综上所述,富阳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判决后,原告郭兵说,因为确认了野生动物世界店堂的告示和与邮件通知相关的内容无效等诉讼请求不受法院支持,所以希望对这一部分进行比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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