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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间借贷“红线”不适用金融机构?各地法院裁定不一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2-28阅读:

本篇文章3761字,读完约9分钟

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到底不适合适用新的民间贷款司法解释? 记者观察到,在没有发表判定基准的“空档期”,各地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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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受访者呼吁,最高法应该在全国统一审判规则,加强对地的审判指导,减少理解和执行尺度不同对金融机构的困扰,更好地维持司法公正。

温州中院终审“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事件后,《国际金融报》记者观察到法院认为银行需要支付1年期lpr的4倍利息。

如何将坏账主体定义为“金融机构”,将坏账行为定义为“金融贷款”? 一年中lpr的4倍是按apr和irr的口径统计的吗? 这些问题是横在当地法院面前的难题,在没有发表判定标准的“空档期”中,各地法院多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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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最高院发行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现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确实不同,特别是少数地方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问题。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楚秦仪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领域协会呼吁司法部门推进审判标准的统一,纠正存在的各地法院认识到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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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参照1“4倍lpr”判定

本案中行湘潭分行自去年8月20日起主张的利息超过1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标准,湘潭法院酌情调整为1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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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下称“中行湘潭分行”)和陈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湘0304民初2988号。

年3月27日,陈某向中行湘潭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自年12月27日起逾期未偿还。 根据中行湘潭分行提供的年5月26日数据,陈某信用额度为200000元,延迟缴纳水平5级,应收账款为233151.68元,其中应收账款本金为199994.23元,应收账款利息为14982.5元,应收账款为1817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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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借款尚未还清,中行湘潭分行于年8月27日将陈某诉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湘潭法院)。 根据中国银行湘潭分行提供的信用卡催收管理系统数据,截至年10月13日,陈某未付信用卡本金为199994.23元(普通分期41964元+普通费用158030.23元),分期利息为4648.8元,费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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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湘潭分行上诉要求湘潭法院向陈某返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99994.23元、利息14982.5元、费用18174.95元,共计233151.68元,利息暂时计入年5月26日,然后利息、费用合同 开庭审理时,中行湘潭分行向湘潭法院确认,其请求利息以日步万分之五的基准从年5月27日开始持续计算到偿还之日,费用(指被称为滞纳金的违约金)按最低偿还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从年5月27日开始计算到偿还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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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法院认为,截至去年10月13日,陈某支付的利息合计为28511.59元,利息按日利率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撰改<; 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行湘潭分行自年8月20日起主张的利息超过1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标准,湘潭法院酌情调整为1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计算利息,即本案借款本金199 湘潭法院不再计算和支持其他任何费用,即中行湘潭分行主张的从年8月20日开始计算的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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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法院从被告陈某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偿还原告中行湘潭分行借款本金19994.23元,至年8月20日利息14982.5元,共计214976.73元,自年8月20日起对借款本金19994.23元同期到期 驳回中行湘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定日期是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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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两卡的金融机构是否适用

民间贷款司法解释修改后,各地法院在民间贷款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适用上仍有一定差异。 法律官员认为民间贷款司法解释不适用,至少应该确定不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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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法院的判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表的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民间借贷新”),民间借贷新以每月20日发表的1年lpr的4倍为基准,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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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第一条确定规定:民间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对贷款的发行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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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认为,结合上述民间贷款新规则,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卡金融机构在放贷业务中不受民间贷款新规则的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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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指出,其中之一是商业银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经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有权从事坏账业务。 其二,费用金融企业根据《费用金融企业试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金企业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可以向个人发放费用贷项。 其三,汽车金融企业根据《汽车金融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汽车金融企业经银监会批准设立,有权从事购车贷款发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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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伙伴吴则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指出,即使民间贷款司法解释修改后,各地法院在民间贷款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适用上仍有一定差异。 吴则涛认为民间贷款司法解释不适用,至少应该确定不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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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成为话题的小信用企业,肖飒认为是同样的金融机构,不受民间贷款新规则的利率限制。 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信贷企业监管的通知》(以下称“86号文”)中,小信贷企业从事的是“金融服务”,小信贷企业是合法的放贷机构,其放贷行为是金融服务,因此是小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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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近的司法实践,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判断不适用民间贷款的新规则的例子很多。 9月17日受理的()浙江0212民初12308号案件,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年9月25日作出判决,根据民间贷款新规则第32条的规定,此案在受理时间项下符合民间贷款新规则的适用前提,但最终判决结果为宁宁 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也认定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纠纷不是民间贷款纠纷而是金融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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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8月20日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苏0706民初4773号案件中,原告的取款企业使用金融贷款主张的24%的利息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肖飒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适用利率标准上与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区别,不能受到民间贷款新规则利率红线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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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为什么裁定不一样

据某法律相关人士透露,从现在的判决结果到明年民法生效,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几乎稳定在24%,没有大的变化。 但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其他地区的基础法院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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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民间贷款的新规则确定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适用,为什么法院要根据民间贷款的新规则进行判定呢?

“严格来说,最高法公布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但是,现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确实不同,特别是小一点的地方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问题。 ”楚秦仪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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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介绍,年8月4日的最高法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事业的一些意见》,第2条第2款对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给予了年化24%的规定,但这24%正好与当时合法有效的民间贷款利率的24%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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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解体表示,当时市场多认为这两个24%其实是同样的基准,也有说法认为金融机构的利率不能超过民间贷款利率。 温州中院的判决打破了臼,直接表明了金融贷款的归金融贷款、民间贷款的归民间贷款,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 “从现在的判决结果到明年民法典生效为止,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几乎稳定在24%,没有大的变化。 但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其他地区的基础法院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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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则涛说,4倍lpr保护上限是民间贷款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实际上反映了中国经济运行规则和资金融通市场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司法机关为适应中国社会经济生活而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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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更高的维度,在一定的历史期间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甚至逾期支付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资金占有纠纷,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资金占有价格或同等金额融资价格的 吴则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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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名的律所伙伴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在没有确定的判定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判定有无民间贷款的新适用,第一看机关属性和贷款属性,“在金融领域被称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东西很多,实际上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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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以融资形式融资的,但这个评价还是看不同的法院,如果物权有缺陷,法院可能会判断为贷款。 我们这边的罚则是千一,超过了4倍lpr。 以前法院的标准在24%以下,现在租赁圈也只适用于惩罚。 头部融资租赁企业的相关人员表示:“lpr是规定的年利率( apr ),租赁圈是irr,考虑到保证金、手续费、偿还频率,年利率在4倍以下的租赁企业几乎没有。 融资租赁是非银金融机构,目前的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不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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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法院相关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我们法院对金融贷款利率没有计算1年lpr的4倍,金融机构的案件通常遵循银行约定的利率。 现在民间贷款的利率是lpr的4倍,取代原来年利率的24%。 地产法院理解民间贷款新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贷款属性的定义也不同,至今裁量权仍在地产法院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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