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私设暗管超标排污 依据哪条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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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凡
原标题:私设暗管排放超标污染物,根据哪个法律处罚?
关于暗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质的行为,《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太一致,到底该如何处罚呢?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质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质排放标准和重要的水污染物质排放总量限制指标。 》其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透井、渗透坑、裂缝、溶洞、设置暗管、篡改监测数据、伪造或水污染防止设施异常运行等逃避监督管理的方法排放水污染物。” 其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设置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生产、停产整顿的修正或者限制 情节严重的,报纸经有承认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私人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客观上认为是利用私人暗管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行为。 但是,暗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也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这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争。 代理只实施一种行为,成为评价对象的也只有一种行为。
现行行政和环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争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也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争犯及其解决的大致情况,但刑法分则的条文明确承认想象竞争犯,同时想象竞争犯是一项沉重的法定刑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 情节严重的,报纸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逃避暗管等监督管理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未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因此,设置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相比较,“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整顿停产,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纸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法律责任外,还有行政拘留。
如上所述,我认为设置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时,应该按照处罚的沉重规定进行处罚。 也就是说,应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款和《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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