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江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一审宣判
本篇文章1476字,读完约4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法制日报通讯员沈双武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4日下午对备受瞩目的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事件(本报10月9日事件版曾以“九江中院将江西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事件1.48万吨污泥倾倒到码头桥周围”为题进行了一审)
江西正鹏环境保护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正鹏企业)、杭州连新建材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连新企业)、李德、张永森良等九被告,对其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造成的九江三处地块生态资源损失,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
这个案件由3名陪审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个议院审理,其中由九江中院院长邓清员担任审判长,宣读了一审判书。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少健代表支持起诉机关出庭,九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匡建军、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奇代表原告出庭。
法院经审理表明,被告李德于年6月22日在九江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正鹏企业,该企业实际负责李德。 从去年8月到年初,李德被告、黄永被告、舒正峰被告、陈世水被告、马祖兴被告等将塘栖企业及从张永良被告运输到新企业的污泥直接倾倒到九江事发地。
本案各被告共计非法倾倒14800吨污泥。 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判断事件污泥环境报害状况和环境修复费用,认定非法倾倒污泥造成土壤、水环境、空气损害,本案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1446.288万元
经前期原告与塘栖企业协商,于年9月5日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塘栖企业赔偿487.2387万元,塘栖企业按协议全部履行。 原告和塘栖企业向法院申请了协议协议的司法确认,法院依法裁定了该协议协议的确认。
据双方起诉和答辩,争论的焦点是各被告是否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大小。 对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九被告用分工合作的方法非法运输、倾倒污泥引起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摔倒的各分区污泥被混淆了,同一分区的污泥不能分别修复,根据共同环境侵害责任,相关被告大体上应该承担同一分区的共同修复责任。
一审判决中,法院对被告正鹏企业、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开发区沙阎路附近的山他地块( 3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修复义务,上述各被告将共同进行生态修复
正鹏企业、连新企业、张永森、李德、黄永、舒正峰、夏吉萍、陈世水被告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对开发区沙阎路伍丰村郑家湾分区( 4号分区)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果不履行上述各项被告共同产生
张永良、夏吉萍、李德、马祖兴被告在本判决生效3个月内,对永修县九赞山河珐园周边地块( 5号地块)的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一修复义务,上述各被告将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8.91808万元,
各被告应共同支付环评报告撰写费20万元、风险判断案1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4万元。 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通过省级以上的媒体向社会道歉。 事件的受益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这是江西省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一些规定(试行)也是后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的新诉讼类型。 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 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必须经过与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侵害者协商一致或无法协商的开场白。
标题:热点:江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一审宣判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202/33469.html
下一篇:热点:共饮一江水联手护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