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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私自将危险废物排入城市污水井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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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杨自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表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十个典型例子。 其中,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企业、吕顺体等污染环境事件是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挂牌颁发的45起长江流域污染环境事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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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机关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企业主要从事污水池的清扫、污水处理厂的清扫、防水堵塞等经营活动。 年9月至12月,该企业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肖志伟、庞拜等3人介绍,经企业负责人吕顺体决定,承担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丙烯酸塑料有限企业等危险废物处理业务,企业职工肖锋、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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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排放的危险废物沿着污水管网进入沱江(长江支流)支流的青白江,引起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企业地表水生产172小时停产,事发前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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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丙烯酸塑料有限企业、黄世虎等9名被告人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协商,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支付了350万元以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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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企业、成都晨光丙烯酸塑料有限企业、吕顺体、蔡伟等16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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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吕顺体等10名被告人、2名被告机关的结果特别严重。 肖锋等6名被告人是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企业的员工,被安排对被告人吕顺体实施犯罪,是其他直接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被认定为从犯。 其余被告人、被告机关在共同犯罪链中分别处于介绍、非法委托、非法处分的地位,是污染环境犯罪的不同分工,其作用相当,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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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考虑到相关被告单位、被告人自首、生态损害赔偿等情况,两个被告单位分别罚款120万元和80万元。 对吕顺体、肖志伟等8名组成结果特别严重的主犯,结合参与环境污染的数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 对剩下的8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罚款8万元至4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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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企业、吕顺体等12名被告人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以反复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司法制度、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治理念,充分表明了对中介介绍、非法委托、非法处分等犯罪链各环节参加者依法严惩、破坏法治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另外,因非法污染物排放而支出减少的污染物处置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确定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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