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广东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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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记者/张子俊) 18日公开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业方法(试行)》(以下称“方法”),定义了生态赔偿各方,明确了事件调查、协商、修复监督管理、资金管理等几个事项的事业趋势。
“方法”可以指定赔偿权利人所属的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相关责任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具体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生态赔偿调查和协商、诉讼等。 财政部门负责赔偿资金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督管理。
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体。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起的大气、地表水等环境因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因素的不利变化,以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都是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发生后,《方法》确定按等级分类、属地管理进行调查。 案件调查部门调查的,应当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关或者满足国家有关要求的机关鉴定、判断生态环境损害。
另外,调查部门应在决定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内编写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报告,报告应涵盖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调查结论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或赔偿建议。
之后,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事件调查部门根据调查验证情况,就启动时间的修复、赔偿的责任负担方法等与赔偿义务人协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方法”是案件调查部门完成调查报告后30天内,根据案件调查报告、鉴定意见书等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建议书,赔偿权利人同意开展协议的,确定开始协商。
协商一致时,赔偿权利人或事件调查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包括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方法等,以及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 协议终止或者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协议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或者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方法》也强调了监督管理。 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时,必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如果判断,未按要求达到修复效果,开展修复的责任主体必须继续完成修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修复完成后重新组织修复效果判断。
另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修复工程的,赔偿义务人必须立即向修复监督部门报告,并经赔偿权利人同意后结束修复工程。 同时,赔偿义务人必须缴纳未修复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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