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红树林保护纳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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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记者/黄进通讯员/林荫)最近修改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称为《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实施,为我省湿地保护提供了确定的法律依据,比较有效地抑制湿地违法行为,保护湿地资源,维持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据省林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6月,我省发布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每年进行两次修改,完善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使我省湿地保护面积逐年上升,比较有效地保护湿地资源。 截至年底,全省已有国际重要湿地4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10处、湿地公园254处、49.24%的湿地得到了比较有效的管理保护,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湿地保护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旧条例没有把通常的湿地纳入保护范围,与国家新建立的保护体系不一致。 湿地管理体制亟待修订,湿地监测和判断体系、保护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还必须完善,红树林保护存在法律保障不足、保护和利用矛盾明显、机制不充分、修复投入不足等问题。
新《条例》修改了湿地的定义。 湿地是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或间歇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具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6米以下的海域。 完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任,加强湿地保护事业,把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保障湿地保护、修复和补偿的资金投入”。
在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措施方面,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推进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等方法,加强湿地保护。 另外,《条例》要求以湿地修复的自然恢复为主,采用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法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广东是全国红树林面积最大的省份。 这次新修订的《条例》的大亮点是增设“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门章,确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红树林湿地保护纳入当地湿地保护计划,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以及通航, 新《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加强红树林保护的推进教育和巡逻管理,增加红树林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规范红树林的种植和开发利用活动。 新的《条例》完善了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红树林有关规定的处罚。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移植、开采、砍伐红树林、采集红树林种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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