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高职与独立学院合并转设之路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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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移事业的实施方案》,正式拉开了中国独立学院全面转移的大幕。 在转设途径上,提出了“可以探索省内高职高专教育资源的综合转设”的首次提案,向为提高本机会而辛苦的大学注入了强心剂。 现在,各地大学都渴望借此机会,与独立学院协商合并事宜,租船出海,租壳读书。 各地政府也积极行动,推进本科教育资源的扩大。
合并转设是双赢的机会
国家鼓励基础创新,提出独立学院整合高等学校资源转变这条路径,这对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都是机会。
一是有助于优化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 加快设立独立学院是国家的重要政策指导,探索开展本科级职业教育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重要政策要求。 合并搬迁后的大学升为本科大学,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扩大本科大学的资源。 另外,合并搬迁促使许多独立学院从资源密集地区转移到高等教育资源不足地区,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的优化。
二是有助于独立学院和高等学校双赢。 近年来,独立学院想搬迁,但学校条件不足,大学想升职,但资格、资质、机会不足。 我国高等学校迅速发展面临长期断头路问题,最近两年有22所大学升入本科职业技术大学,但对全国1400多所大学,和杯水车薪一样。 这次独立学院和高等学校合并搬迁的政策创新,提供了高等学校运营水平上升的新途径。
三、有利于促进中国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 大学和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有相似之处,合并搬迁后,学校的运筹学自主权更大,运筹学规模更大,集中于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适应经济社会的诉求,满足产教融合的需要,提高地方产业的变革
集成搬迁的路径设计
现在大学和独立学院的合并转换采取什么模式,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考,现在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和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合并形式也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企业合并是吸收合并或者
大学和独立学校的合并形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即独立学院吸收大学,保存独立学院的主体资格,大学注销)和新设合并(即独立学院和大学的原主体资格全部注销,合并设立新的学校主体) 国家鼓励基础创新,不知道大学和独立学院是否只允许控制权的合并,不一定是主体的合并。
参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参考现在教育领域合并重组的实际例子,设想以下合并转设模式。
一是独立学院吸收合并高等学校的模式。 即独立学院的主体被保存,吸收合并高等学校成为一个主体,共同申请搬迁。 这是最常见的模式,但实际操作有一定的问题。 首先,合并条件的谈判和设定多而复杂,合并后新学校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如何行使需要慎重考虑。 另外,合并后个别退出并不容易。
二是联合控制管理模式。 即独立学院和高等学校的主办者互相转让学校的控制权,实现共同控制和管理。 这种模式主要通过主办者之间签订合作协定来实现。 这种模式在形式上主办方不变,学校各自独立存在。 共同设立控制企业,各占部分所有权。 根据协议相互转让一部分主办者的权益,但不进行主办者的变更登记。 双方共同成立董事会,实现学校的共同控制和管理,分享主办者的权益。 但是这个模型有一定的问题。 例如,根据规定,独立学院被设定为符合《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设置标准。 如果只是签订协议的合作关系,合作大学的学业条件的合并申报会有障碍。
三是共同委托主办者行使控制权。 即独立学院和高等学校的主办者新建项目企业,收购部分主办者的所有权,通过受托行使主办者的全部控制权。 在这种模式下,各合作大学的主办者不变,学校依然是独立的主体。 主办者共同成立项目企业统一行使学校控制权。 各合作大学的实际管理者在项目企业一级达成合作关系。 与共同控制管理模式相比,共同委托行使控制权更进一步推进了主办者的合作关系,但存在共同大学的运营条件能否合并申报的问题。
四是联合大学重组为同一主办单位。 即各合作大学的主办者合作新设主办者法人。 这个模型也有问题,主办者的变更过程多而复杂是第一重要的。 教育部要求变更了主办者或实际管理者,但没有按规定履行变更批准程序的独立学院必须依法完成主办者的变更手续后再转设。
合并搬迁是法律上的障碍
大学和独立学院合并成为新的,现在的政策和法律的联系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个是学校名称选择题。 独立学院属于应用型本科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属于职业技术教育,两者在育人理念、育人方法、生源上有差异。 合并搬迁后是应用型本科大学还是本科职业技术大学? 学校名称是采用“某某学院”还是根据本科职业教育的要求采用“某某职业技术大学”?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个是体制问题。 要求与独立学院合并的高等学校有公务和少数民办。 有省属也有市属。 既有教育部门的主管,也有领域部门的主管。 合并后的体制机制是如何整理的? 学校的资产怎么过户? 如何解决搬迁后的管理体制、干部任免、教师编制、经费支出等问题?
第三个是法人属性的问题。 独立学院和公务高等学校合并搬迁后的性质要清楚。 根据《实施方案》,独立学院可以转到民办高中,也可以转到公务高中。 法律对民办学校合并公营学校没有限制规定,法律政策允许转移到公营或民办本科大学。 如果转到民办大学,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法人或者营利法人吗? 公立高等学校的资产和员工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处分和交接?
四是教师队伍的问题。 高等学校教师角色评定、专业快速发展与独立学院教师具有不同的素质和评价要求。 本科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要求教师有较高的学术造诣,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必须强调专业实践要求,具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3年或实践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等条件,教育科研要求低于本科大学。 合并搬迁过程中应该如何计算独立学院和高等学校的师资?
五是学科专业问题。 大学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方案、目标和规格、实验仪器设备等与独立学院有区别。 合并搬迁后,如何进行专业调整? 两种人才培养计划如何融合?
综合搬迁需要保障机构
对于独立学院和大学整合资源合并转设的新命题,需要进一步完全关联政策,加强顶层设计。
一是健全独立学院的相关政策体系。 要加快本科职业技术大学专业建设标准和设置标准的研究,完善应用型本科大学的设置标准,为独立学院和高职大学合并转设提供宏观指导。
二是建立独立学院转制风险防范体系。 合并搬迁政策设计充分考虑到学生、教师等诸多需求,学校与不同优势群体相比开展了许多论证、协议,依法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发生学校稳定事、网络舆论、法律纠纷等问题
三是健全独立学院转设部门的协同机制。 在合并搬迁过程中,需要建立省级政府统一协调、多部门合作参与的事业体制,将财政、发改、教育、国土、人社、税务、编辑、推进、网络通信、国资委等部门纳入合作系统,迅速合作,
四是完全独立学院和高等学校的退出机制。 合并、搬迁后,学校理念不符,客观状况发生变化,无法统一管理而影响学校效果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合作大学的退出问题。 目前似乎只采取个别的方法,但有很多具体的问题。 最重要的问题是本科大学应该分别成为两所本科大学,不能分别成为本科大学和高职专科学校。 因此,不能回到原来的路线,实际上合并转设没有退路。
(作者奎明坤系无锡太湖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余苏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十三五”计划年度教育学常规项目“中国独立学院搬迁风险防范与推进机制”的研究成果)
作者:阚明坤馀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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