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五代转型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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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唐初和宋初相距300多年,对比“唐律”和“宋刑法”,会产生宋律全袭击唐律的错觉。 其实唐宋间的五代,只延续了53年,但法律制度已经在继承的基础上发生了变化。 后晋天福三年( 938年)的“王兴哥戏杀案”,关于戏杀、保罪、老废病犯罪、重杖、赎等法律问题,成为考察五代法制承唐启宋的比较有效的样本。
“在戏剧中伤害邻居”
据《册府元龟》卷六一六《刑法部议谳三》记载,晋州民曹继勋有一个儿子,他和邻居王兴哥在玩当地民俗游戏《投掷炼瓦子》,被王兴哥投掷的炼瓦子说:“误摸头脑,在保罪期间内。 州府官员根据律条,判决王兴哥的“重杖死刑”,原本安然无恙的两个邻居,瞬间失去了爱子,从“比起远亲,不如和邻居见面”变成了“越见到敌人越羡慕”。
后晋( 936-947年0 )是短命王朝,但只有12年。 割让燕云十六州,历史名声也不太好。 那个刑部队基础不薄,有点官员曾经是唐廷的旧官僚,有相当好的法律基础。 他们发现案犯王兴哥只不过是“在戏里伤害了邻居”,还是个孩子,用“重杖”处罚太严厉了。 什么样最严厉的惩罚,被用来对付江海大盗呢? 曹满籍的死很悲伤,但不是王兴哥丢了“扔砖”,而是“风造成的死”。
刑部要求晋州政府对曹满籍的死因进行更严密的调查:如果确实是“为了风”,王兴哥是无罪的。 如果确实是撞伤,王兴哥是有罪的。 如果有疑问,应该根据“钦衬衫早上,宁无许可过”的大概情况,选择其中的轻的。 在当时的医学水平上,还没有鉴别脑出血的程度和原因的能力,最终以高祖敕减死一等征铜100斤结束。
五代唐律的交接
从“王兴哥剧杀事件”的解决过程中,可以看到“唐律”在五代时代的继承与变革状况。
唐代无辜制度规定,侵害者负责救助受害者,侵害者的罪行与受害者死亡的时间和原因有密切的关系。 本案曹满籍在无辜限制内死亡,晋州政府根据《打伤法》论,标志着唐代无辜制度得到了完善继承。 打伤法论王兴哥的罪与“唐律”“限内死者,分别根据杀人论。 那不在限制之内,在限制内为他死者,但分别依照本打伤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晋州官府判决王兴哥为“重杖死刑”,其规则也从中唐袭击。 唐代“重杖死刑”的规定来源于唐建中三年( 782年)敕令。 根据《通典》,建中三年八月,刑部侍郎班宏说:“在那十恶中,恶违上述四等罪,请遵守法律执行刑。 其余和犯了别的罪,应该一起处以斩首刑,从现在开始,请决定沉重的拐杖处以死刑,成为代极法。 重杖是死刑,诸司不让演奏决定重杖的限制。 》唐德宗敕令批准这一请示后,重杖成为唐代后期死刑执行方法之一。
晋高祖特谕一等减杀王兴哥,接受赎价结束,也显示了后晋对“唐律”的继承。 赎价用财物免除处罚,可以追溯到《尚书舜典》《金作赎》的记载和《吕刑》的“罪恶嫌疑轻”的大体。 王兴哥计划减杀一等,满足潮流,依照法律支付100斤铜,基本符合《唐律》关于赎价的适用规则。
向五代唐律的变革
“安史之乱”后,唐代中央权力被节制者侵蚀,刑法恶化。 从“王兴哥剧杀事件”看后晋也继承了这一重刑的方向。 刑部说“兴哥年属于童蒙”,只是个孩子。 根据《唐律名例律》,“各年为七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废病,犯流罪以下,领取赎金。 ”。 即使该罪超过流罪,也可以适当减轻,而不会被沉重的拐杖处决。 可见后晋刑法比唐代中期还重。
王兴哥的“杀戏”行为属于《唐律》“六杀”之一的《晋书刑法志》中所说的“二和相害”。 《唐律斗诉讼法》对此规定:“所有戏杀人者、减斗杀伤2等”。 尽管如此,用刀刃骑着高度、冒险、下水,只会杀死伤员、减少一等。 即没有应赎罪的官员,按照过失法接受赎罪。 ”。 也就是说,通常可以解决戏杀减斗杀二等,但在采用武器、车高、履险、水中等危险情况下,减少一等。 晋州府将王兴哥设定为重杖死刑,也表示了五代刑法的加重。
对于受害者在犯罪限制内为他死亡,受害者不是用暴行伤法论,而是用沉重的拐杖处死,这表明五代刑法项目是根据《唐律》改变的。 后晋开运3年( 944年) 11月,左拾遗洞在上疏中引用唐代“刑部式”“决定重杖一顿死刑”的规则,说“在代极法中,斯都人你的哀矜之道也是如此”,重杖死刑被砍掉,认为是对扭转说的。 作为唐宋过渡期的五代,刑法上承唐代、下启两宋是不可忽视或不可简单化的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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