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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董仲舒这样决事比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22阅读:

本篇文章3423字,读完约9分钟

——《判决书经典》之三

李广宇

“春秋决狱”也被称为“决事比”。 什么是“比”? 《礼记》王制注云说:“已经讲故事说比了。 ”。 颜师古说。 “比,比,也意味着他比,拉其他类比,增加一点律条。 “决事比”是什么? “周礼秋官大司寇”是这样倾注的。 “疏云,如果这条律法有断裂,一切依然有断裂,因为取其无条、类比决定,云决定事比。 》这和西方的先例制度有点相似,但西方是基于以前的“判例”。 我们的决定基于以前的“故事”。 这些“故事”最初见于《春秋》等五经。 它本身就包含了儒教教义对善恶的“论断”。 董仲舒的《决事比》篇幅短而精锐,有“只言片语可以折叠监狱”的味道。 我们将重点观赏现存的六个中的三个。 我们先来看看“甲无子拾荒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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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有嫌疑。 “甲没有孩子,在路边抛弃孩子被乙养活,以为是孩子。 还有乙长,有罪杀人,状语甲,甲隐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说。 “甲没有孩子,摇乙养活。 没有出生,但和谁容易。 《诗》云,螟蛾有子,蝌蚪输了。 “春秋”之义,父亲藏子。 甲方应该隐瞒乙方,诏坐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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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个判决书有关的事件是,甲没有儿子,所以在路边捡到了弃儿乙,把他当作儿子养大。 乙方长大后,犯了杀人重罪,所以把犯罪情况告诉养父甲,甲把他藏起来了。 问:甲方应该犯什么罪? 董仲舒在断语中援引了两个经义。 其中之一是引用“螟蛾有孩子,蝌蚪输了”的“诗·雅·小地址”。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汉代毛亨传说:“螟蛾,桑虫也是。 该死,普鲁也是。 ”郑玄笺说。 “蒲卢拿桑虫之子,拿去负,分妪养之,成之。 ”。 凯古人误以为凯格不会生育,所以把梅格养给了孩子。 后世用“螟蛾”和“螟蛾”来比喻继子。 董仲舒援引这个经义的意思是“虽然没有出生,但谁和易之比呢”,乙是弃子,但甲作为儿子养大的,和亲生子没有区别。 明确了“养育父子是父子”的法律关系,确立了以后监狱决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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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承认有父子关系,下一个问题就是父亲应该隐瞒犯罪的儿子,犯什么罪。 根据秦汉最初的法律,亲属之间不得隐瞒犯罪事实。 例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中记载了“临汝侯灌贤元朔5年,座位伤害首隐,免除”的例子。 但是董仲舒没有援引法律条文,而是援引了另一个经义:“《春秋》的义,父亲是躲子。 》这句话见于《论语子路》。 ”孔子说:吾党的直人不是。 父亲为孩子藏起来,孩子为父亲藏起来,在其中一直搬运。 ”“父亲藏子,子藏父”体现了儒家学说的“亲尊贤之道”,与当时法律体现的法家“不亲疏,不卑不亢,断绝是法”的思想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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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经断狱”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有时用“引进经”来弥补空白。 有时即使是“有法”,“经典”也是为了“权利变化”。 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灵活地说“还有善也”。 在本案中,法律本来就有“民互不隐瞒”的规定,如果父亲是隐瞒孩子,就应该构成第一个隐瞒罪。 但是,这样的论罪明显违背了儒家经义中的“父母大体”,如果是机械司法的话,就会得出“骨肉之恩废除,刑罪多”的结果。 董仲舒因引义经而“权利变化”,裁判“父为子隐”甲“诏不当座”。 这在今天毫无疑问是“违反情理”的,但当时统治阶级必须“变更”儒家经义上原本由法家立法的秦汉法律,以更好地维持统治秩序。 根据儒家学说,“法律是合乎人情的,但爱不是本能的,人之子接触法律网,人之父藏子之罪,情之尚可。 这样可以得到法律、人情的和谐。 》董仲舒这一判决书有很大的影响,到了唐朝,“亲相隐”的大体在法典中就明确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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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甲有子乙以乞丙》。

甲以子乙乞丙,乙以后成长,丙培养。 甲因酒色对乙说。 “你是我的孩子。 》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原是其子,自告县官。 仲舒断之说。 “甲方可以生乙方。 不能养育。 为了乞讨丙方,义不容辞。 是手杖甲,但不能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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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事件中,甲和乙是父子关系,根据汉律,儿子必须打父亲抛弃市。 但是董仲舒认为,既然甲把乙送到丙方抚养,就不能履行父母的道路和抚养的责任,所以两人的父子关系断绝了,甲不知道生父乙打甲,所以不应该用孩子打父亲。 董仲舒不是引经义的话,只是说“义无反顾”。 根据《公羊董仲舒治狱》注释者的推论,这句话从《春秋》关于厘公5年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的记述开始,故事变长了,所以这里不展开。 另外,本案父子关系的解释正好成为“甲无子捡道胁弃儿判决”的对象,一个是缩编解释,另一个是扩张解释。 反叛是正确的,但意外的是同样的归途并不拘泥于成法,而是表示“依法执行道理,参加人情”。 判决的结果当然是“上违法律,下不为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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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看看“甲父乙丙之争的判决”。

甲之父乙与丙争斗,丙用刀刺乙,甲用拐杖打丙,误伤乙。 甲当什么论? 或者说“打父亲也是砍头的时候”。 陈愚从父子到近亲,听到那场战斗,都没有忧郁的心。 伏地求救,不是所以想骂父亲吗? “春秋”的义不容辞,向其父亲下药而死。 君子以心为本,赦免不罚。 甲非律即所谓殴打父亲,也不当坐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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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的争论点是,甲方用拐杖打丙,本来就是要救父亲,居然误伤自己父亲,构成“打父亲罪”? 也有人认为打父亲也要枭首示众”。 乍一看,这个观点非常可靠。 第一,因为合乎经义。 《孝经刑章》说:“五刑属三千,罪大于孝。 ”。 第二,符合法令,在汉律中,孝顺父母的罪也应该斩猫头鹰。 但是董仲舒另辟蹊径,讲述了“停止父亲的疾病,答应给他父亲下药去死”的经验性故事。 这个故事见于《春秋公羊传》昭公19年,他答应为生病的父亲下药,吃药后,父亲就丧命了。 根据法律,这是杀父之罪,必须斩首,但结果他被赦免了。 为什么呢,何休先生的注明确地说:“因为想吃药治好父亲的病,所以在无害父亲的意义上得到了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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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也一样。 甲方用拐杖打父亲,不是为了伤害父亲,而是为了救父亲。 所以“甲非律是打父亲,坐得冤枉。 ”和禁药一样,这是经过“原心有罪”得到的结论。 所谓的“原心有罪判决”也被称为“原情定了”,是董仲舒的看家说法。 “春秋繁露精华”曾论述过系统。 “《春秋》的听狱也要基于此有志气。 志邪者不待,首恶者罪特重,正直者其论轻。 》法史学家黄源盛说:“《原其志》是指根据客观事实,追求行为者有无主观恶性及其程度的深度。 主观因素不包括行为意图、动机、目的等。 ”这比法家不在乎行为动机,只是机械地根据行为结果定罪更合理。 日本学者日原利国说“春秋折狱最重要的语言是‘原心有罪判决’”。 本案是运用“原心有罪判决”理论决定监狱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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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你需要品味《春秋决狱》的文体价值。

句子各有身体。 就像我们日常阅读的诗词曲赋一样,都属于不同的文体。 判决书也是一种独立文体。 专门研究明代文体的徐师曾说过“文莫先于判体”。 “阀体”是为了什么? 为了“品位”。 只有理解不同文体的源流、体制、风格,才能更好地使用它。 对文体的产生来说,汉代是非常重要的时期,我们今天能看到的各种文体,几乎都能在汉代找到根源。 就像经济学家刘师培说的,“文案的每一个个体都准备到了东汉。 ”。 另外,决事比、春秋断狱等,作为法律系文体被记录在《后汉书艺文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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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体的不同,有自己的构造。 《春秋决狱》的各篇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判决书,但形成了判决书的基本构造。 纸面很短,但分解一下,基本要素是一样的。 有两个造,有事实,有根据,有理由,有主文。 通过把这样体量少的判决书作为样本,我们最直观地感受到判决书的基本要素是几何学的。 而且,在只有100字的小空间里,还可以根据词典说明理论意义,实际上对我们的后世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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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在经》。 在古人看来,文案的分类和文体可以追溯到六经。 熟悉的王棻“柔桥文牌”表示:“文案之路不可为六经准备。 六经者,文案之源也。 》还有云:文案的身体有三个:散文、骏文、韵文。 文案的作用也有三个:明道也、经世也、纪事也。 以上一切都基于六经。 清人叶套《田埂集朋友论文书》是“六经者、理、事、情的权舆也。 一起说,每条经的一言一义,都各自准备好这三者,彼此很清楚。 ”。 董仲舒是经学大师,决狱和话必被引用。 这是因为得到了最复印的真传。 逻辑是传达,纪事简单,抒情是蕲薯。 我们完全可以说。 在中国古代的判决文史上,无论是司法理念、审判方法还是文笔风格,董仲舒都为后世开窍,被称为判决书的祖先,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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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春秋决狱”收获的不仅仅是花和掌声。 为什么到此为止? 稍后详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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