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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比作义”不是说君子必须与利完全隔绝,而是必须正确解决“义利的区别”,用“义”来控制“利”。
□钟晋
在中国以前传来的道德观念中,一方面主张受益者应该知道恩惠图报,另一方面提倡受益者应该受益报答。 这种双向制约的道德理想,也产生了教育一代又一代国人、报恩、善报的佳话。
但是,丰满的理想总是容易碰到骨感的现实。 近年来,“好人流血流泪”屡见不鲜,人们遇到别人困难时,大部分都会产生前来帮助的冲动,但担心“找什么也没用”,缺乏伸出援助之手的爱的行动。
幸运的是,民法总则第183条第一次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比较规定义勇为者的权利救济:“因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侵权人、侵权人没有逃跑或者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个立法设计表明立法者对树立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的价值追求,为“好人有好报应”提供法律武器,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这条法条是否真的起到领导社会道德风的效果,必须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查。
这个检查最先被拷问的是人们的道德洁癖症。 自古以来,许多先贤大德们强烈提倡重义轻利。 还有人认为正义与利的关系如水与火不相容。 我认为应该在道义上称赞好人,但很少提到应该回报好人。
但是,即使是作为至圣先师的孔子,也主张受益是启典之义。 否则,将来就无法“劝善”。 《吕氏春秋卷十六先见第四察微》记载了关于孔子及其弟子子贡、子路的善意故事。
鲁国有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鲁人在他国当奴隶,有人救赎后可以向国库清算赎金。 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端木赐,孔门弟子中的“土豪”)在他国赎鲁人,回国后拒绝领取国家补偿金。
孔子说:“(子贡的名字)服务啊,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 圣人所做的事,可以改变风俗习惯,影响平民的行为,不是个人事件。 现在鲁国富人少穷人多,你领取国家补偿金,不会损害你行为的价值。 而且你拒绝向国家取回你支付的钱,从今以后,鲁国人拒绝为被奴役的本国同胞支付赎金。 ”。
孔子认为圣人的行为足以转移风俗,必须考虑行为的模范效果,不能只根据自己的标准来选择行为。 富裕的子贡没有以淳良的动机结算赎金,但是提高了道德水平,在那里设立了他的基准,赎回吕人的恩惠者很难插手国家。
因此,孔子批评子贡,他主张依法领取赎金补偿的权利不会损害其德,但他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但鼓励鲁国达到赎回鲁人的立法目的。
孔子的另一个弟子路,救了落水者。 那个人感谢他,送了牛。 子路欣然收到。 人命是极其宝贵的,但在当时的农耕社会,子路收到的牛是多么珍贵的礼物,这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孔子承认了子路的行为,说这个子鲁国人一定有勇气救落水者。
为什么孔子批评做好事还没有回报的子贡,赞扬做好事收到厚礼的子路? 汉语文案学者杨树达在《论语疏证》中这样说。 “以德报德,孔子是施德者的话,子贡子路的事,孔子是施德者的话。 给予也没有回报,足以妨碍别人给予。 孔子是社会会计,不允许个人扬名损害社会。 ”。
根据杨先生的评论,对所有受益的人,都应该知道德报德。 对所有受益的人也应该从别人那里报恩。 孔子可以站在社会心理的立场上评价两个弟子恩惠报答行为的效果:发现内在,建立“奉承子贡不报答”的高道德指标,堵住别人恩惠报答之路,自然看到大众义勇的积极性 宁可子路合乎法律,在人情范围内专攻“义利兼顾”,但可以给世人各有所好,可以盛行报恩的行为。
梁启超评价儒家思想的主旨是“修理自己的原住民”。 从图报对孔子善意的彻底分解来看,追寻自我修行的道德洁癖不是孔子的初衷,只是腐儒的偏执性,真正的“修己”决不应该是封闭的自我净化,而应该与“安人”成为一体。
“君子比作义”不是说君子必须与利完全隔绝,而是必须正确解决“义利的区别”,用“义”来控制“利”。 从孔子千年前的主张来看,民法总则第183条顺应了世道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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