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裁判的“故事文学化”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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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作为韦伯斯特学术研究做法层面的“理想类型”,一直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例如苏力著的《送法下乡——中国地方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吴斌主编的《地方司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年版)、唐仕春著的《北洋时代的地方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 刘星教授也参加了这个行列,发表了另一部学术佳作《法律与文学——在中国基础司法中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本书除导论外,还包括“《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从法律到文学、从文学到法律、马锡五审判方法的《可能》运行逻辑”、“到文学”:合同的7章。 正如这本书的《封底》所述,“这本书以中国的基础司法实践为基点,探索《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新途径。 比较古典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叙事与中国基础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真正法律事项,分解中各种角色的“说什么”和“怎么说”的修辞叙事策略,分解作家和基础司法法律人构建叙述对象时的修辞叙事策略,将其异同 这本书以此为基础,研究了“法律与文学”对基础司法的司法公正意义,研究了这种“法律与文学”对社会的政治伦理意义”。
读了这本书,确实可以与“变革中国”中的“经时的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共时性存在和中华古典文明以前传入,西方文明以前传入,革命/社会主义新传入的夹克共存(孙国东: ) 在这个时期,是否能发现在司法理性和司法感性之间、司法冷酷和司法温暖之间需要必要的努力和合作前景”等建设性的努力、学术论证和实践性的建议是必要的。
世上真有巧合。 收到这本书的前几天,一位好朋友的微信转发了论文《关于附设《法官后语》的想法》,让我陈述了修订意见。 因此,在阅读这本书的目录,找到“判决书《附件》——以中国基础司法《法官后语》实践为主线”的专门章节时,我毫不犹豫地开始阅读这一部分,意图了解刘星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高见。 受这个“路径依赖”的影响,这里在起草审判文件的解释法说明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想起了关于审判文件附件的争论,对审判的“故事文学化”说明做了一些申论。 年6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审判文件释法的指导意见》(法发[]10号)第14条规定:“为了便于释法的说明,审判文件可以选择以下适当的表达方法:案件多而杂,审判的 在案件事实或金额计算多而复杂的情况下,使用附表的方法审判文件更容易用附图的方法表达清楚,使用附图的方法。 证据过多时,使用附录的方法出示构成证据链的所有方案证据或证据目录。 使用其他附件方法。 》这里使用的“列举+兜风”的表现方法,即列举与司法实践中审判文件附件比较一致的类型的方法,例如“琼瑶正等控告侵犯著作权事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民事审判。 一审判决书中关于《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与《宫链连城》电视剧和剧本类似情节的比较表,人物关系见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篇》)。 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233-234页),但有争议的附件类型还没有确定,增设了驱动器项目,为法院的自主搜索提供了空间。 《法官后语》属于这种情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疑问(米健:参照《司法改革创新与统一——《法官后语》可否宽限》,《法制日报》2003年3月13日; 樊崇义:“沉默永远是选择——对法官的后语说不”,将于《法制日报》2003年6月5日刊登。 张鹏:“判决书不应该有人情味:《法官后语》引起争议”、《北京晚报2001年6月27日》或赞同(张晓颖:见《审判文件中的法官后语》)、《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5日周鸾:“情与法融合——审判
尽管如此,《意见》的上述规定中“为了解释,审判文件可以选择使用以下适当的表达方法”的表达至少确定以下消息:一是审判文件和附件共同承担了“解释”的功能。 二是附件的表现方法“合适”,即与裁判文书协调,相辅相成。 实际上,在重视这种“赋予整体力量”的同时,“分别适当区别”的想法也勾结在“意见”的其他复印件上。 例如,《意见》分别规定了“应加强说明”和“可简化说明”的审判文件类型,为审判文件解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服务,并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情况进行复杂适度的区别处理 另外,“意见”充分观察审判说明和审判文件说明的关联和有机分工,从不同的立场制定相关规定,例如“审判文件解释法说明……要比较诉讼主张和诉讼点,结合审判情况进行说明,达到某种放矢”“审判” 要点比较和解释审判认定的事实或事实争论点”“诉讼当事人在案件法律适用中需要明确争议或法律含义的情况下,法官必须根据每个项目法律争论的焦点证明理由……民事案件未确定的法律规定 如果没有最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根据习性、法律的大体、立法目的等进行审判,合理地使用法律做法充分论证审判的依据,讲道理”“审判文件的解释是主观臆测的表现方法,不恰当的修辞和学术化的文章
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审判辩护一直是一项持续的工作,具体包括“生成阶段辩护”和“外化阶段辩护”,前者以审判法庭为载体,法官筛选、识别基本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资料后,明确本案争论点, 后者以审判文件为载体,法官回顾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争论后,基本支持从审判论证中得到的案件资料、判决观点,意味着解释判决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付成斌:《审判讲理》) 也包括判决理由形成过程的说明”(袁力邵新:《关于德国民事审判文件结构和说明的分解》,参照《法律适用》年第1期)。 确实,审判代理和审判文件代理是审理场所(审判法庭系“复合空间”,审判台、空间布局、锤子等物化空间和法官的性别配置、协助法官司法的社会角色组合、法官非司法言行等文化空间,第278页)、。 产生魅力的说服效果》,第244页),互动主体(在审判法庭上,“参加某项活动的各主体总是在不知不觉中重视、反馈、交换彼此的微观感知,并从中获得。 或者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法庭的意见,法官的端茶持续水、圆桌对座、握手问候、微笑倾听等辅助行为”具有主题意义,第299页)、辩理效果的生成机制(在审判法庭上,“具体的语言实践总是具体的一周。 当然也包括强制策略,所有的效果都出现在相互依存中”,《美》保罗贝尔等:《环境心理学》第5版,朱建军等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52页),见道理效果。 通过顺利查明事件的经过,让各方认识调停审判的合理方案,法庭空间本来期待的“理性”“权威”也可以更顺利地实现,可能会更顺利”,第302页)等很多方面都有差异,所以我 从“司法的具体环境并不仅仅是单方面的理性配置就能完全和发挥作用”的观点出发,切实发挥审判代理对审判文件代理的基础功能、补充功能、强化功能,也许营造“差异化的法庭空间是不同的。 这不仅仅是积极应对当事人的诉讼,重要的是有利于司法整体结构的社会适应能力”的想法,具体是人际关系(熟人社会还是陌生人社会)、空间差异(农村还是城市)、事件类型(家务纠纷还是商事纠纷?
刘星教授关于审判的“故事文学化”,说:“在司法实践中,在文件的复印件和口头语言中展开故事文学的努力,是另一个值得讨论的具体技术问题。”“不是在判决书中展开,而是在具体处理纠纷的过程和公众要求时,
(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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