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深圳修法破解公司“退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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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日前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这项规定将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公司的“生而易死”相比,通过提出公司的除名制度和基于职权的登记解除制度,“失连”和“僵尸”的类似名称实际存在而死的商事主体具有强制退出的机制。
修订前的规定将于年实施。 由于注销困难,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失联户”和“僵尸户”逐年增加,不仅严重威胁市场交易的安全,而且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性能。
为了及时整理这两种商事主体,这次修法建立了除名制度和职权注销登记制度,不能通过注册商事主体的地址联系或者取消停业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最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责令关闭”、“依法撤销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6个月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职权注销登记。
商事主体注销后,债权债务不会因此而减少,可以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取消注销决定,重新登记进行清算。
注销程序多而杂乱,也是许多商事主体逐渐演变成“失联户”和“僵尸户”的重要原因。 这次修法扩大了简易注销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商事主体的债权债务已清算或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为了使商事主体度过经济惰性期,节约维持价格,规定参考香港的“不活动企业”制度,新规定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暂停经营期间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向商事登记机关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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